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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纠纷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介绍
近年来,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受金融领域形势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民间借贷在帮助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还有一些冒充民间借贷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民事法律法规,还挑战刑法的高压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领域涉及犯罪成分的案件,成为一个需要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下面,笔者以自己处理过的一个案例为例,详细阐述一下:
一、案件概况
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拥有专利技术2项、注册商标18项、著作权36项,经营状况良好。 2015年12月底,该公司受某市街道卢领导邀请,搬迁至该区。招商时,卢先生承诺,当公司有资金借贷需求时,政府平台公司将提供无息支持。故事也随之拉开序幕。
A公司搬迁后,向卢某申请贷款800万元,以满足资金需求。卢某同意向其负责的B公司无息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卢某利用职务便利,将800万元转让给A公司,随后要求A公司将其转让给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用于短期周转。其后,该款项并未按约定划转至A公司。
2017年,B公司起诉A公司返还本息800万元,A公司意识到不对劲。但此时,卢仍是其中一位家长的官吏。一方面,A公司寄希望于卢某为公司带来资金。另一方面,认为卢某有能力及时归还款项,没有妥善处理一审民间借贷案。随后,A公司一审败诉。
直到二审,A公司才向监事会举报了卢某的腐败行为。由于监事会立案迟缓,A公司急需融资,因此该公司在民间借贷二审期间被迫调解,“接受”了债务。办案团队介入执行阶段案件后,始终坚持“刑民一体”思维,综合考虑程序衔接。在经历了省市法院驳回的波折后,再审申请最终得到市检察院的抗议支持,并启动了再审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A公司损失800万元被追回。
二、办案流程
和业丰中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深度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历时四年,完成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一审咨询、二审和上诉代理,最终给公司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1.规划文章,为申诉铺路
在一审民间借贷案中,A公司未办理委托事项。在中堂律师介入之前,A公司已在法庭上承认了借款事实。随后,A公司向本所中堂律师寻求法律意见。中堂律师介入后,A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事实。梳理背景,引导当事人申请法院对民间借贷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法院追加卢某为第三人。当事人将我所中庭律师起草的申请一一提交至法庭,并向法庭作出陈述。事实上,卢某是实际借款人。尽管民间借贷一审判决并不理想,法院仍判决A公司向B公司偿还800万元贷款本息。但通过现阶段经办律师的介入,A公司引导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并增加第三方,为后续申请监管提供了初步证据,并证明尚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我所中庭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代理了民间借贷二审案件。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向监事会实名举报了卢某的腐败行为,并向法院表示,该事实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已向监事会举报,但尚未收到立案通知书。庭审笔录中的相应记录在申请监督时经过认证。 A公司无奈,只好接受调解,调解提供了依据。
2. 维护正义,艰难上诉
2019年2月,传来卢某被抓捕的消息,办案组不辞辛劳,开始了艰难的申诉之路。 2019年3月,我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9年6月7日,江苏省高院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不予立案审查。由于卢某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办案组经研究讨论认为,卢某刑事案件未判决,难以证明A公司作为受害人成为卢某犯罪的工具。更不用说证明A公司和B公司没有参与犯罪。达成共识,形成真正的借贷关系。此外,刑事案件的证据鉴定也更加严格。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经证实的事实如果能够通过刑事判决予以确认,将更有利于民事案件的平反。因此,我们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终结,才能进一步启动再审。
2019年11月14日,卢某刑事案件审理终于得出结论。我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刑事判决书,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再审申请。同年4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本案为由,不予受理。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办案组调整思路,决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这是最后的解脱机会。为此,我们团队抽调精英中庭律师成立专案组负责此案。
2020年5月,我们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举行了听证程序,在充分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后,认为尽管当事人明确表示该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案二审调解仍在进行中。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此后,该负责人与法院负责人积极有效沟通,配合检察院、法院收集、整理证据。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准确分析,采纳了我所中庭律师的意见,最终于2021年8月13日审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二审调解协议和一审调解协议。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并驳回B公司的检控。
三、案例分析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A公司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案外人卢某利用,成为其挪用公款犯罪的中介环节。
2015年,某市某区某街道原副主任(现已判刑)卢某在街道招商工作中,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之一,承诺,当A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可由街道所属投资平台公司提供。财务帮助。随后,A公司在申请新三板过程中面临资金压力,向陆某申请资金周转约800万元。随后,卢某告诉A公司,街头调研通过后,可以借出800万免息资金,一个月的营业额。
2016年1月20日,卢某通过B公司向A公司银行账户汇出300万元。到账当日,卢某以A公司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A公司将300万元汇给某市某咨询公司。街道所属企业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偿还银行贷款。
2016年1月27日,卢某通过B公司向A公司银行账户汇出500万元。到账当日,卢某再次要求A公司将150万元汇至某市某咨询公司。理由是大厂街所属公司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偿还银行的过桥贷款。 1月29日,A公司以同样理由,被要求将600万元汇至某市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及其关联人王某账户。事实上,相当于向A公司额外借了250万(此250万已归还),并汇至某市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王某的银行账户上。当时A公司考虑街道给予一个月的无息资金,如果街道有困难,提出追加贷款250万几天,如果情况可以的话我公司应该配合。解决了。
随后,A公司多次向卢某催促还款事宜。卢某最初承诺会尽快还钱,但后来却无法正常联系他。一年多的时间里,A公司通过各种渠道逐渐得知,卢某已在境外欠下巨额债务。 A公司汇出的钱很可能不是汇给其他投资公司,而是汇给其他投资公司。它被卢用于其他目的。
2017年5月,街道相关领导向A公司索要800万元贷款,称街道从未同意向A公司汇出800万元,并索要当时的贷款协议。但当时贷款合同尚未签订,街道因此提出补充欠条,以办理内部整改手续。 A公司出于对街道领导的充分信任而开出了欠条,街道立即以此为证据将A公司告上法庭。
办案组介入后,通过事实梳理和证据审查,发现可以看到A公司原始凭证的顺序和开具时间,证明该收据是后来补充的,A公司相关人员可以还证明该收据是后来补发的(编号为NO.,,号的收据是2016年开具的,而该号码旁边的收据NO.,,都是2017年以后开具的)。
综上可见,A公司确实有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为由向街道借钱的意图,但卢某却利用这一点,将A公司设计成转移公款谋职的犯罪环节。涉犯罪,且未建立真实的借贷关系。
(二)二审调解的合法性:二审调解不具有自愿性。尽管A公司实名举报了卢某的犯罪行为,但由于缺乏刑事判决的佐证,A公司无法提供客观证据,无奈只能妥协调解。
A公司被起诉后,多次与卢某交涉,但未果。在法院主管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卢某依法向区纪委举报了卢某利用A公司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纪委受理案件后,因调查过程较长,未能向A公司反馈举报情况。 2017年12月,A公司基本账户和涉税账户首次被冻结。年底,员工工资无法支付,税款无法完成中堂律师,公司财务出现混乱,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最关键的是,A公司正面临首轮融资尽职调查。一旦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必然导致融资失败,公司将面临巨大损失。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A公司应街道要求向B公司汇了100万。 B公司解冻了A公司账户,并于当年3月6日成功收到首笔融资。
2018年3月23日左右,A公司账户因B公司向法院申请再次被冻结,持续时间近半年,对公司正常经营、工资支付、纳税等造成较大影响。彼时,A公司迎来了投资者的第二轮融资尽职调查。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账户被冻结,势必导致融资方撤资,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瘫痪,处于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发展,A公司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同意进行二审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调解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得有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虽然调解本身意味着退让、妥协,意味着当事人放弃对一些无法确定的事实的纠缠和模糊的责任认定,但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必须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在调解过程中,A公司一直未能收到监管部门关于卢某职务犯罪立案的反馈意见。当其误认为卢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不会立案时,却承认了实际不存在的贷款事实。这是对所涉事实的重大误解。 B公司通过调解获取利益的行为违背了A公司的意愿,违反了自愿调解的原则。
综上,A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向法院提出了卢某的犯罪行为导致A公司欠下债务的问题。但由于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无法提供证据。为解燃眉之急,公司账户被解封,公司账户被保留。公司经营正常,但A公司被迫同意调解,本质上并不是A公司真实意愿的表达。
(三)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对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影响:卢某,无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已审结。生效判决认定,涉案事实为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已向监事会、纪委报告卢某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但二审时,纪委、监委在初查期间并未正式立案,也未对卢采取强制措施。故A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抗辩。二审调解结束后,一审刑事案件审结。卢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底维持原判,刑事判决认定,陆某挪用B公司公款800万元存入A公司账户,后转至陆某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经营、投资、偿还债务等。法院对这部分事实的认定,为私下证明关键事实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借贷案件。卢某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以及刑事案卷中的相关信息,是民间借贷案的新证据。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 A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向B公司借钱。 卢某刑事案件判决书中确认的事实足以证明民间借贷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书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也为再审、改判奠定基础。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虽然A公司对于陆某的案件是否属于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仍有异议,但至少有一件事是明确的。卢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800万元已被认定为犯罪,目前尚未退还受害单位。 ,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追偿、赔偿范围,应当由卢某承担。调解书的制作违反了自愿原则。其内容实质上是约定偿还卢某应偿还的公款,侵害了A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4、办案经验
笔者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本案的难点在于法庭律师如何准确把握刑事案件的定性,进而妥善处理民间借贷领域民刑事相互交织的案件。笔者认为,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以下两点:
1.准确定性所涉刑事犯罪。
从涉案证据的反复审查中不难发现,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据称B公司借出的资金并未被A公司实际使用。而A公司却在不知不觉中被案外人卢某利用,成为其挪用公款犯罪的中间环节。这一犯罪事实的准确认定东莞中堂律师,可以让我们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尽可能地掌握主动权,有利于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2、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同时审理。
办案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一些涉及刑事犯罪的事实定性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一审过程中,建议当事人申请卢某出庭作证,并申请关键证据笔迹鉴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二审中,进一步向当事人说明了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鼓励当事人依法处理此事。民间借贷案二审调解结束后,我们一直关注卢某刑事案件的进展。实名举报近一年后,我通过公共媒体江苏检察在线官网得知,卢某已被逮捕。此后,我时刻关注案件进展,二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启动上诉程序。这种交叉程序的运用,大大缩短了诉讼等待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3、民事部分,收集当事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强化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主理律师重点收集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属于非自愿调解。例如,融资协议中明确规定,尽职调查完成后,公司不能参与诉讼。这证明公司避免影响融资谈判并权衡利弊。不愿意调解。 A公司还提交了单位账户报表、辞职联署等,证实公司账户被冻结,导致无法及时支付工资,大量员工辞职。为了让公司顺利运转,A公司被迫进行调解。
另一方面,办案组重点检索相关案件,创建案件检索,强化撤销调解书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查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理解与适用》明确了基本事实,重点关注争议的处理以及未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的问题相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本院负责律师通过查阅案件发现,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同一事实,且该行为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则B公司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予以拒绝。根据卢某刑事判决书中的新证据可以看出,二审并没有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一审判决和二审调解书均应属于错误判决,应当予以撤销。
5. 总结
此案历时四年,最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维护社会正义、维护个案公平,是每个法人的使命。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错综复杂的案件背后,是法律工作者不断探寻真相、追求正义的过程。
中堂律师简介
何业峰
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何业峰中堂律师现任南京市中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法学会刑法与刑事诉讼研究会理事。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公司与合规刑事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交叉犯罪案件等业务。专注于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实践。长期为多家政府机关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其扎实的理论基础、高超的谈判技巧、严谨的法律思维得到了咨询单位的一致认可。办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并以其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张晓文
南京办事处中庭律师
张晓文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合规及刑事辩护领域。非诉方面,受邀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长期法律咨询服务,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进行法律分析和论证.、提出合规建议,制定风险防控机制。在诉讼方面,承办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刑事案件。同时,他在何一峰中堂律师团队协助办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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