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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解析:多份工资与工龄承

时间:2024-12-13 19: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前言

什么是混合就业?混合就业相信大家都熟悉又陌生,但是很多人每天都在重复。例如,集团企业下有多家控股公司,都在同一栋大楼或一层办公,员工在不同公司处理工作,如从事财务、法务等工作,可以享受多重工资吗?同时IT?劳动关系终止后,在不同单位工作的工龄可以继承吗?本文约1700字,阅读时间为3分钟。

裁判分

尽管A公司股东卢某声称自己于2013年12月10日转让并出售股权并退出公司,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向任某告知了股权转让事宜并退出公司。应视为非因个人原因发生的工作调整中堂律师,A公司应承接A公司员工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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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4)粤民1080号

再审法院认为

首先,任某曾在桂某经营的深圳市宝安区某塑料模具厂、某公司、某公司、某B公司从事同一份工作,且一直担任该厂的主管。注塑部。从社保缴纳记录来看,任某的社保缴纳主体为A公司、A公司、B公司。

其次,任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是从A公司股东卢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的。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工资从A公司股东徐某账户支付,他与任某沟通与B公司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事宜由A公司股东卢某办理,代表B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混合用工。

第三,虽然A公司股东卢某声称自己于2013年12月10日转让并出售股权并退出公司,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卢某向任某告知转让股权并退出公司的情况。公司。任某应视为非因个人原因发生的工作调整,A公司应承接A公司员工的工龄。

最后,从《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的备注内容来看,虽然是任某所写,但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且任某系注塑部主管,不负责注塑部的工作。 B公司的印章,B公司辩称任某私自加盖印章,没有任何合理依据。

综合上述事实,一、二审法院推断,B公司、A公司、XX公司、桂某塑料模具厂为关联雇主,桂某塑料模具厂、XX公司、A公司为关联雇主。与任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与任某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东莞中堂律师,任正非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据此,认定B公司、A公司、XX公司、桂某应对任某的相应索赔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处理无不当。

再审判决结果

裁定驳回A公司、B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内。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原工作年限。雇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九条【混合用工】劳动者被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聘用,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支付、社会保障等因素予以确认。保险金支付。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福利等有合法约定,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案例研究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再审法院认为B公司、A公司、XX公司、桂某应对任某的相应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迄今为止,尚无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对“混合就业”作出规定或解释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了混合用工,但没有规定尚未实施。 ,因此无法明确定义“混合就业”。

由于本案一、二审判决书无法查到,且再审裁定的叙述也较为混乱,因此本案的重点是了解再审法院的裁判意见。笔者认为,本案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给广大用人单位的股东敲响了警钟,特别是家族企业与集团公司之间相互持股、股东与高管交叉任职的情况。 ,而且他们的办公室基本上都在同一个地方。混合就业很容易出现。

笔者建议,当出现混合用工、股东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时,应通知全体员工。这可以通过向公司所有员工发布公告或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来完成,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资历继承问题,因为新单位将接管之前的资历。 ,以后解除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就越多。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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