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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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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信息作为电子数据的规定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原创第444条
嘉轩中堂律师事务所|徐建云、胡春熙 中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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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之一。网页是指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上并通过网络传输的网页。 ,以及浏览器解析并显示的 HTML 文件。从构成元素来看,网页是由图片、文本、超链接等多种元素组装而成的多媒体页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在网页上上传、获取信息已经成为常态。虽然目前大多数网站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但仍然允许用户使用网络昵称,而且用户分布在世界各地,确认身份变得困难和繁琐。因此很多人将互联网视为“法外之地”,名誉权、姓名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频频发生。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以将人格权作为独立章节的立法态度,表明了我国保护人格权的决心,也表明人们对人格权越来越重视。可以想象,互联网将不再是所谓的“无法无天”,维权意识的增强自然凸显了网络证据的重要作用。因此,掌握网页证据的收集方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遏制非法侵权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1
网页证据诉讼大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Alpha案例库对网页证据的司法应用进行可视化分析。使用关键词“网页证据”进行全文检索,时间限于2020年7月27日之前,共检索到3078例。
(一)总体情况分析
从整体情况来看,网络证据的使用量自2012年以来激增东莞中堂律师,2018年达到峰值553件,虽然近年来案件数量有所波动,但仍超过250件(统计数据) 2020 年尚未完成)。随着网络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将越来越关注虚拟网络中涉及的诸多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等)。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逐步完善,网络证据的使用将会不断增加。
(2) 案由分布
从上述诉因分类可以看出,目前主要诉因是民事,有2715起,占88.21%,其次是行政、刑事和国家赔偿。可见,网页证据的运用经常出现在民事案件中。这是因为,网页证据的使用往往是由于当事人的著作权被侵犯,或者被诈骗、侮辱、侮辱等原因造成的,而这些都是民事权利。随着《民法典》的生效以及人格权独立章节的设立,相信依靠虚拟网络隐匿身份肆意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将得到极大遏制。
(三)一审判决结果
通过一审判决结果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在当前条件下,完全/部分支持案件1579件,占比78.99%;完全驳回381件,占19.06%;其他25例,占78.99%。该比例为1.25%。可见,目前利用网页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做法大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但如果对网页证据的获取和保存不够重视,不符合有关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难免会出现问题。败诉的可能性。
(4) 目标金额
通过标的额直观分析可以看出,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为2114起,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有178起。 、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件。案件128起,涉案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案件33起,涉案金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案件19起。可见中堂律师,在标价较大的诉讼中使用网页证据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网页证据,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出价较高。例如,《魔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青岛青特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青岛青特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和《青岛青特华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纠纷”案,涉案标的额达100万元(详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455号)判决号)因此,网页证据也应该受到重视。
02
网络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及方法
(一)网站负责人的确定
在收集网页证据时,首先必须确定网站的责任人,以确定合格的被告,才能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要求。从法律上讲,网站的责任人主要有两个:一是网站备案人;二是网站备案人。另一个是网站的实际运营者。如果立案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原告可以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院的常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规定:网站注册备案信息中注明的运营者以及网站标注的信息为网站运营者。上述经营者主体不一致的,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关于备案人。目前,我国工信部规定,所有在国内注册的网站都需要注册。因此,您可以直接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网站的备案信息,并确认备案人。如果网站在境外注册,工信部不会要求强制注册,因为它使用的是境外服务器。此时,您可以查询其域名持有者。例如阿里云可以提供域名查询。查询网站的域名持有者、联系人、付款人后,可以通过这些以及网站上的其他相关内容来确认网站运营者的身份。
2、关于网站的实际运营者。首先,您可以在网站上查看网站附带的官方信息,例如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公司简介等信息。由于是网站自带的信息,基本可以推定为真实有效。另外,您还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查询该网站是否有涉案信息。如果有已经生效并公开的判决书,您可以通过判决书确认的当事人确定网站的实际运营者。
3、在某些情况下,网站版主的行为也可能导致网站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主持人的身份特殊。一方面,他是网站的注册会员,另一方面,网站也赋予他一定的管理职责。如果版主发帖引起侵权纠纷,法院一般会追究网站责任,因为网站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但没有制止。当然,也有法院认为版主的行为是官方行为,网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
4、联合域名。在共同域名的情况下,由于各方均受益,因此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各方均应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确定共有域名的当事人信息,并提起联合诉讼。
(二)及时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更改且不留痕迹,如何保存和修复网络证据至关重要。在保存网页证据时,不建议当事人自行截图或录屏,因为当事人自行固定证据时,很容易忽视证据的完整性和时间要素,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证据的完整性和时间性。也容易让对方质疑网页证据的真实性。性别。尤其是一些反对方在收到投诉后会迅速删除、修改网站内容。这时,当事人证明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将会变得更加困难。相比之下,及时去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显然是更好的办法。公证部门通常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在专用计算机中重现现场情况。公证内容一般包括网页截图和所有操作细节。让专业人士来做,可以避免当事人忽略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细节,让法庭对三性产生怀疑,让事情变得更彻底。
(三)利用在线取证和存储工具收集证据
随着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为帮助当事人克服取证难,不少地方针对电子数据采集、固化、存储、出具等市场需求,推出了相关系统。例如,公证处与数字化公司联合打造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平台级系统。该系统提供了多种取证方式,包括拍照、录像、网页取证等,由于采用了国家密码动物管理局认可的移动数字证书技术,对相关证据进行电子签名,并使用国家授时中心的可信证书时间源为相关证据打上时间戳,并存储在通过国家三级认证的安全机房,确保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身份真实、时间可信、数据防篡改。此外,有法律认可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也可以向存证人出具《电子数据核验意见书》,作为诉讼中的有效证据。类似的机构还有很多,比如存证云、公证云、百度取证、联信时间戳等。如果您不采用公证方式,也可以选择符合《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管理办法》协助取证。
(四)网页证据收集程序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为网页取证的步骤提供了规范参考(详见(2017)浙0192民初674号判决书)。根据本案原告的陈述,网页取证的步骤可以整理如下:
1. 如需固定证据,请注册成为上述任一在线证据收集和存储工具的会员。例如,本案原告注册为联合信托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的用户。
2.同时使用两个设备进行屏幕录制:一方面打开电脑软件自带的屏幕录制软件进行屏幕录制,另一方面使用外接摄像头录制整个过程您的操作。
3、准备好屏幕录制工具后,需要检查电脑的安全性以及运行环境的清洁度。首先,使用杀毒软件进行全面扫描,证明计算机没有感染病毒或木马;其次,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和进程,确保电脑上没有安装后门程序;第三,确保取证计算机没有连接网络代理或连接到虚拟网站,并确保所访问网站的真实性。由于上述操作比较复杂,所以比较靠谱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的电脑修复网页证据,这样无疑需要少得多的清洁度检查。
4、重点确定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证明认证时间。
5、通过百度、谷歌、IE等浏览器进入待验证侵权网站,找到侵权页面及网站ICP备案等信息,并截图保存。保存网页文件的方法是单击IE菜单栏下的“文件”选项,然后选择“另存为”,将网页(.mht)保存到本地计算机上。保存页面截图的方法是利用电脑键盘自带的“PrtSc”截图功能或专用截图软件,将电脑屏幕上打开的网页显示界面进行截图,并以图片文档格式保存。截图时,不仅应当对部分涉嫌违法信息的界面进行截图,还应当对其他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以保证证据和信息的完整性、连贯性,全面反映所使用的网络浏览器和网址。 、涉嫌违法信息的网页分布、运行时间等信息。
6、登录之前注册的时间戳或其他网站,申请对取证截图、电脑屏幕录像文件、外接摄像设备录像文件保存的文件进行认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在线取证和存储工具的使用并不是必须的。例如,在执法人员或证人的见证下,还可以将上述网页证据刻录成光盘,并由执法人员或证人签名确认。也是如此。有力的证明。
03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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