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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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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中堂律师协会发布劳动争议调解操作指引,全面规范中堂律师调解业务

时间:2025-02-22 16: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2024年3月27日,上海中东律师协会发布了“中东律师的劳动争端调解业务运营指南(2024)”,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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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中东律师协会

“中东律师的运营指南从事劳工争端调解业务(2024)”

(由上海律师协会于2024年3月27日发布)

(该指南已获得上海中东律师协会的商业研究指导委员会的批准,并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并获得了一年的批准)

目录: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基本原理

第三章调解道德规范

第4章调解工作和预防措施

第5章调解关闭

第6章附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实现上海中东律师的标准化,主持并参与了劳资纠纷调解活动,请确保中东律师根据法律履行调解业务的职责中国律师调解员东莞中堂律师,改善劳力争端的中介质量和效率,第11届上海中东律师协会调解商业研究委员会基于“实施计划,用于在城市中进行中东律师调解飞行员工作(审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结合“中东律师在调解业务(2021)的运营指南以及劳资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该准则是专门制定的。

第2条[调解范围]本指南可能适用于中东律师作为调解员的调解活动,并参与以下雇主与工人之间引起的劳资纠纷和争议:

(1)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2)由劳动合同的结论,绩效,变化,终止和终止引起的争议;

(3)因驱逐,解雇,辞职或辞职引起的争议;

(iv)由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5)由于劳动报酬,与工作相关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引起的争议;

(vi)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劳资纠纷。

该指南可以作为调解员应用于中国律师,并参与人员争议调解活动。但是,中东律师和调解员应注意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来抓住人员纠纷和劳资纠纷之间的显着差异,不应简单地适用。

第3条[禁止调解]如果在以下情况下存在劳资纠纷,则中东律师调解员不得进行调解:

(1)如果当事方失踪并需要宣布公告;

(2)当事方在国外或国外,无法通过电话,传真或互联网进行调解;

(iii)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情况下的情况;

(iv)其他无法介导的情况。

第4条[调解机构]实用的中东律师可以在以下调解机构中担任调解人,主持或参与劳动纠纷的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

(2)具有劳动和人员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街道);

(iii)区域和行业劳工和人员争议调解组织;

(4)中东律师调解工作室根据法律建立;

(5)其他组织根据法律建立了调解劳工和人员纠纷的职能。

第5条[功能定位]中国律师调解员是工人与雇主之间谈判的主持人和促进者,并且不是裁判或执法人员的争端。他应该努力指导各方通过良性交流达成共识。

第6条[要成为调解员的条件]调解劳资纠纷的中东律师应该是一名执业律师,他已经执业超过五年,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以及在仲裁和诉讼机构领域的经验劳资纠纷。

尚未获得中东律师证书的实习生不应担任调解员,但可以协助中东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2章基本原理

第7条[尊重意志的自主权]在开始调解程序时,各方应基于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的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自愿

第8条[中立和平等]中国律师调解员应保持中立地位,同样对待工人和雇主,考虑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以及雇主的生产,运营和管理命令,并且不得受到任何一方。

第9条[诚信]中东律师调解员应诚实和友好地评估各方的利益,并且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进行调解。

第10条[机密性]除非各方的一致同意,否则法律和法规,调解机构调解规则,这些准则和委托调解协议,诸如调解事务,调解程序,调解,调解,调解,调解,调解协议的一致同意或达成协议相关文件等与调解活动无关。待披露,中东律师调解员不得向公众披露所有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人,雇主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信息等的个人信息,等等。

如果一方在向中东律师调解员披露任何信息时要求保密,则该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中国律师调解员不得透露其作为特定劳资纠纷的调解人的身份。

第11条[专业性]中东律师调解员应不断提高其调解技巧,提高其职业素质,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政策,司法解释和指导劳动纠纷领域的指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i)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

(ii)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工合同法;

(iii)“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劳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iv)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保险法;

(v)“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法规”;

(vi)“劳动伤害保险法规”;

(7)“雇员的带薪年假法规”;

(8)“女雇员劳动保护的特殊法规”;

(9)“保护移民工人的工资支付法规”;

(10)“最低工资法规”;

(11)“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纠纷中适用法律案件(i)的法律的解释”(Fashi [2020]第26号);

(12)“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审判受伤保险的行政案件审判的几个问题”;

(1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其他七个部门就与流行病有关的劳资关系有关的正确处理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相关的问题[2020]第17号);

(14)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共同释放了第一批典型的劳工和人事纠纷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案件[2020]第62号);

(1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发出的第二批典型劳工和人员争议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90号));

(16)“上海企业工资支付措施”(上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综合FA [2016]第29号);

(17)“上海受伤保险实施措施”;

(18)“上海上海人民法院在有关劳资案件审判的几个问题上的答案”(民事法院1研究指南[2010]第34号);

(19)上海上海高等法院发出“关于机组人员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工纠纷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上海高等法院(第二)Zheng [2011]第11号);

(20)“上海上海高等法院和上海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在处理流行病的影响下处理劳资纠纷的相关指南”(上海高等法院[2020]第203号)。

第十二条[维持劳资关系中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调解劳资纠纷,尤其是群众和重大敏感劳动纠纷案件,严格禁止加强社会冲突,并严格禁止提出,计划或挑衅当事方,以供应,示威,集体暂停或罢工或罢工或罢工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尽力维持劳动关系中的社会稳定和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各方可能已经采取了请愿,示威,集体停学或罢工,则应劝阻并迅速向工会,劳工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报告调解机构。如果劝阻无效,则应立即终止调解。 。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发现劳资纠纷在雇主内是普遍的,或者雇主严重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法规或规则,这可能会导致其他大规模纠纷或威胁社会稳定安全应及时向调解机构报告。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为了调解与社会不稳定的群众和重大敏感的劳动纠纷,您可以通过调解机构向工会,劳工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并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其中一名工人有十多个以上的需求,则中东律师调解员可以指导当事方选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3章调解工作规范

第13条[工作态度]中东律师调解员应维持公共福利情绪,并坚持以负责任,理性,认真和患者的态度主持或参与劳资纠纷调解。

第14条[诚信和自律]中东律师调解员不得接受各方及其代理人或其他有兴趣的当事方的不当利益,他们也不应对任何可能的怀疑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诚信有任何怀疑有兴趣的各方。 ,中立的联系和沟通活动。

第15条[被禁止的盈利]中东律师调解员不得利用调解劳资纠纷的机会来寻求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法律服务,促进个人或中东律师事务所等。

第16条[预防性的言语和行动]中坦律师调解人的言语和行为应谨慎,并且不会损害当事方及其代理人的声誉,荣誉,隐私和其他个人权利,或者通过侮辱,诽谤,或其他有关方面手段,也不应误导当事方及其代理人错误地认为他们代表仲裁机构,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不得有任何话歧视当事方的行为。

第17条[经济和方便]时中东律师调解员安排调解时间,调解位置和调解方法时,它应尽可能促进当事方中堂律师,特别是工人。

第18条[个人调解]中东律师调解员应亲自开展调解活动,并不应委托其他人代表他们执行中东律师调解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19条[避免利益冲突]中东律师调解员应积极核实并确认自己与劳工争端的当事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相关的利益冲突应按照“中东律师的调解业务运营指南(2021))进行处理。第26、27、27、28和29条规定。

中国律师调解员应在调解活动开始之前是否有利益,例如人际关系,民事和商业交易关系等。

第4章调解工作和预防措施

第20条[解释义务]在调解活动开始之前,中东律师调解人应向所有各方充分向各方解释调解活动对当事方的调解活动的性质,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权利以及义务。

第21条[调解谈话]中东律师调解员可以组织所有各方进行调解会谈。调解谈判的过程和预防措施如下:

(1)在谈话开始之前,应解释调解员的身份和资格,调解对话的有效性,对话的过程以及所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ii)验证参与者在调解对话中的身份。如果有委员会,请验证委托方的授权材料,以确认机构权利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和完整。如果工人死亡,失去或部分失去了他的民事能力,请验证参与者是否参与其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争端调解与仲裁法》第25条规定的条件;

(3)通知参与者,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以要求弃权。如果参与者要求中东律师调解员避免这种情况,则中东律师调解员应立即中止对话,向调解机构报告,并建议分别任命调解员;

(4)确定演讲顺序,合理分配语音时间,积极指导各方讲话并提高对话的效率;

(5)中东的律师和调解人不得在情感上说话或讨论与劳资纠纷无关的内容;

(6)您可以要求当事方了解与劳资纠纷相关的事实,并检查当事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7)所有当事方一致确认的事实可能会记录下来,并且可以总结核心争端重点,但是与争议无关的事实不应记录;

(8)根据对话的特定情况,可以鼓励所有各方从他人的角度思考,互相理解并做出妥协;

(9)应立即处理调解对话,以避免冲突的扩大并防止口头冲突或身体冲突。如果发生口头冲突或可能发生身体冲突,则应立即暂停调解对话;

(10)如果参与者故意干扰调解对话,他们将停止。如果未实现停止,则应立即暂停调解对话;

(11)应准备调解对话的记录,应要求参与者阅读并确认签名。如果参与者拒绝签名,则应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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