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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医疗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疫情期间的税务欺诈与法律纠纷

时间:2025-02-22 16: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当Covid-19在2020年初爆发时,Hai'an的一家医疗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口罩原材料,但没有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减少税款,A公司的负责人王找到了LU并达成了通过该协议。实际受控公司B的虚假发票金额为28.22亿元公司,并收取一定的处理费。

发票发行后,为了掩盖事实,双方签署了虚假的“购买合同”,并同意公司A将将282.2万元的“付款”转移到公司B公司的帐户中,以组成一个邮政基金与发票中包含的金额进行处理。在税收审计期间,LU承诺将在收到钱后的同一天退还现金。后来,A公司按照商定转移了这笔钱。收到这笔钱后,Lu拒绝退还这笔钱,并支付了325,000元的税款。之后,公司A收到的收据通知和中东律师的来信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并拒绝退还汇款。

2021年1月,王向公共安全机器人报告了此案。经过调查,警方发现Lu的所谓公司B实际上是一家壳牌公司。它仅注册了一年以上,从未正常运行,并且没有额外的发票。 Lu声称他已经从 Co.,Ltd。(以下称为C公司)购买了非编织面料,并提供了与C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并向公司提供了转让凭证。但是,警方发现,警方发现,他既没有直接联系C公司进行购买。未检查非编织织物样品以确定质量。当C公司反复敦促购买商品时,Lu忽略了它。在协议的当天将现金撤回商务旅行的A公司LU,不仅缴纳了税款,而且还以“奖金”的名称,“薪金”的名称撤回了超过100万元的元”,购买汽车。所有迹象都表明Lu的行为非常奇怪。

2022年1月,公共安全机器人将卢(Lu)转移到海安市(Hai'an )采购方,以审查和起诉,以涉嫌虚假发行特别增值税发票和欺诈。为了找到主要证据,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向调查机构提出了更多的调查意见。通过询问中介,我们找到了一些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恢复了A和B公司的过程,讨论虚假的空缺,帐户和撤回现金;通过调查LU之前和之后的特定情况,当时与C公司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以及非织物面料的市场价格,证明Lu与A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不符合市场交易常识;通过检索许多与LU相关的公司的工业和商业注册信息,税收支付和诉讼情况,发现LU有许多“无所事事”的案件,受害者报告了沃尔夫的“民事诉讼”以欺诈为由。

检察官认为,卢将非法财产的目的用作幌子,这导致A公司有错误的了解,并将280万元人民币兑现到公司B公司的帐户中。卢拒绝返回并转移了资金的一部分。同时,他立即用一部分发布资金支付了发票税。客观上,它没有造成全国税收损失,也不构成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而是导致公司A的资金损失。 ,最终他对欺诈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2022年1月29日,Hai'an市政采购方向Lu的欺诈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海安市法院的第一案判决和南东中级法院的第二项裁决之后,卢因欺诈被判处十一年徒刑,并受到了惩罚。黄金为200,000元。

“我不是欺诈。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您不拿起货物……”“您知道我们之间的合同和转让只是为了处理税务机关的检查,并且在获得帐户后,您立即将所有现金撤回。这是常见的经济纠纷还是怀疑欺诈?检察官剥去了他的线程,并发现了案件的真相。

3月28日,由江苏省海市检察官起诉的卢穆(Lu Mou)欺诈案被判处11年监禁,并因海安安(Hai'an)的第一案判决而被罚款20元人民城市法院和南东中级法院的第二个实例裁决。万元。

伪造的资本流,“付款”“飞”转移

2020年初,海安(以下称为“公司A”)的一家医疗公司购买了大量的口罩原材料,但没有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为了减少税款,A公司负责人Wang寻找可以提供额外发票的公司。 。 2020年11月,Wang通过其他人遇到了Wuxi公司B的实际控制器Lu,他们声称该公司拥有大量不必要的发票。

中介同意B公司将为A公司发行28亿元的增值税发票,而B公司将收取7.5%的发票费。因此,他们还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包含”公司B供应非织物向A公司,合同金额超过300万元,而交货地点是公司A的仓库。全额转移,交货将分批安排。”之后,B公司按承诺向A公司发行了发票。

同年的12月16日,公司A公司将超过220,000元转让给B公司。税务部门。他要求A公司根据发票金额将剩下的28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B公司,并承诺汇款。现金将在帐户后的同一天立即撤回,并返回到A。Wang虽然怀疑,但他只能同意。

为了安全起见,12月24日,王将公司的会计师Zhang送往Wuxi,打算在公司汇款B公司帐户后立即通过撤回现金来收回这笔钱。卢(Lu)在同一天出差旅行,他说他已与银行预约撤回大量现金,并安排公司会计师Zhou接受它,以便可以撤回现金随着资金到达。

张和周到达银行后,周说,他忘了带官方印章,银行工作人员还告诉B公司,它没有提前预约并且无法提取现金。张匆匆联系了卢,但她无法与他联系。目前,她通过银行柜台发现,转移到B公司的钱被彼此转移。

此后,公司A收到的收据通知和中东律师的来信很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并拒绝返回A汇款280万元。

2021年1月21日,王反复称重的王向公共安全器官报告了此案。 4月,卢被海安警察召唤。

双方都有不同的意见,哪一个是真的,哪个是错误的?

卢被捕后,他声称公司A和B之间的交易实际上存在并提供了许多“证据”。

“我们使用了从A公司转移的付款来购买非编织面料。”在审讯期间,卢(Lu B.公司c)签署的采购合同规定,C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无编织的面料,合同金额为180万元。他还拿出了转让凭证,于2020年12月24日汇出了130,000元人民币。

“我们的公司专门生产非编织面料。现在,市场供应量越来越大。我们是否有必要从不知名的制造商那里购买非编织面料?我们从未见过LU提供的这份合同。”面对A公司的Lu的Face Wang反驳说。

谁在撒谎?经过调查,警方发现Lu的所谓公司B实际上是一家壳牌公司。它仅注册了一年以上,从未正常运行,并且没有额外的发票。仅通过收取处理费用,这将是一项损失交易。 。 Lu从C公司购买了商品。他既没有直接联系C公司C公司,也没有检查非编织面料样品以确定质量。他没有告诉公司A公司C公司敦促多次采购商品时,Lu忽略了它。在协议的当天将现金撤回商务旅行的A公司LU,不仅缴纳了税款,而且还以“奖金”的名称,“薪金”的名称撤回了超过100万元的元”,购买汽车。所有迹象都表明Lu的行为非常奇怪。

2022年1月5日,公共安全机构将卢(Lu)转移到海安市政采购方,以审查和起诉,以涉嫌虚假发行特别增值的税收发票和欺诈。

揭露真相

“检察官,我一直在履行合同,我怎么能说我是欺诈?”卢很诚实。

在审查期间,检察官发现,出于对A和B公司逃避调查的需求,交易期间的微信聊天相对晦涩。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由中级人士口头传达的,这证明了Lu涉嫌欺诈的主要证据。

为了找到主要证据,检察官从三个方面向调查机构提出了更多的调查意见。通过询问中介,我们找到了一些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恢复了A和B公司的过程,讨论虚假的空缺,帐户和撤回现金;通过调查LU之前和之后的特定情况,当时与C公司签署了一份采购合同以及非织物面料的市场价格,证明Lu与A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不符合市场交易常识;通过检索许多与LU相关的公司的工业和商业注册信息,税收支付和诉讼情况,发现LU有许多“无所事事”的案件,受害者报告了沃尔夫的“民事诉讼”以欺诈为由。

在这一点上,案件的真相已经揭示了。卢将非法财产的目的用作幌子,这使公司A有错误的了解,并将其向B公司的帐户转移了280万元的元人民币。卢拒绝返回并转移了资金的一部分。同时,他立即用一部分发布资金支付了发票税。客观上,它没有造成全国税收损失,也不构成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而是导致公司A的资金损失。 ,最终他对欺诈行为负有刑事责任。

2022年1月29日,Hai'an市政采购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诉讼罪,最后在法院的第一和第二案件之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

文字/刘赫申,海安市人民的江苏省

江苏省海安市的王/王中心

1。分歧

关于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卢的行为的特征,第一个意见认为它构成了发出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第二意见认为它构成了挪用公款的犯罪,第三意见认为它构成了它合同欺诈的罪和第四意见认为这是欺诈罪。

2。评论和意见

我们同意第四意见,即,被告卢的行为构成欺诈罪,主要原因是:

(1)此案不构成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罪行。根据我国家的《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发行特殊增值的税收发票的犯罪是为他人发行的虚假发行的行为之一,为自己发行虚假,让其他人为自己发行虚假,并介绍他人的错误。为他人发行,这违反了相关规范。造成国家损失的行为。第56条修订的“根据公共安全机器人管辖权起诉刑事案件的规定”,由最高人民的和2022年4月的公共安全部发出或以虚假的税额发行其他发票欺骗出口税款或税收扣除的发票发行。超过100,000元人民币或国家税收损失的金额超过50,000元,应提起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被告的刑事动机是非法拥有受害者单位的张贴资金,并且发出虚假的增值税特别发票只是封面。他采用这种方法的原因是要将受害者的部门置于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犯罪的情况使其“不要吃”,并且没有向公共安全器官报告此案。经过检查后,被告没有主观的目的欺骗税款,并且在发布资金到达后立即缴纳了发票税。客观地,它不会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不能为发行虚假增值税特别发票的罪行进行调查。其刑事责任。

(ii)此案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270条,挪用公款犯罪是指非法占领财产,被遗忘或埋葬的物体的行为,以非法财产为目的,金额很大,拒绝返回它。该罪行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行为特征,即法律财产和非法挪用公款,其中法律拥有其他人的财产是挪用侵犯罪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就受害者而言,他与被告签署了“购买合同”,并将282.2万元的“付款”转让给他,但实际上,它是形成一个可以确认金额的基金流量在发票中,为了促进税收响应,进行了检查,显然要求被告必须在收到款项后立即撤回现金并将其退还,因此未移交给被告人保管。至于被告,主观上,他在发布资金到达但有预谋后,他没有非法财产的意图,因此它不符合从法律财产到非法财产的挪用犯罪的特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它既没有被允许继续“占领”资金的时间条件,也没有被授予行政纪律处分。因此,被告没有合法拥有受害者部门的邮资金,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iii)此案不构成合同欺诈罪。根据《刑法》第224条,合同欺诈罪是指欺骗另一方财产是为了非法财产的行为,在签署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例如捏造事实或隐藏真相,在签署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另一方的财产,并大量财产。 。如果构成合同欺诈罪,则必须存在合同;但是相反,合同的存在并不一定构成合同欺诈罪。从犯罪分类的角度来看,刑法部第3章规定了合同欺诈罪。尽管犯罪的目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但对犯罪的评估更多地侧重于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因此,在合同欺诈罪中,肇事者必须开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准备,管理和操作等经济活动,否则这意味着“合同”只是一个道具,并不会实质上中断市场经济秩序,但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换句话说东莞中堂律师,如果受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而财产处理行为与合同无关,则被告不构成合同欺诈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陷入错误的理解,因为他签署了“购买合同”或履行了合同,而是基于被告人做出的承诺,以帮助受害人形成资金流,也就是说,他认为282.2万将是必须是282.2万的人。人民币转移给被告后,被告将遵守撤回资金并退还资金的诺言。总而言之,被告非法拥有受害人单位的张贴资金不是基于合同交易中堂律师,因此它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iv)此案构成欺诈罪。根据《刑法》第266条,欺诈是指欺骗公共和私有财产的行为,以大量非法财产,并使用构成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方法。欺诈罪在第5条第5章中规定权利。这是合同欺诈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别。被告诱使受害人的单位将282.2万元人民币转移到公司A的银行帐户,实际上是由被告控制的,理由是他需要形成虚假增值税发票的“基金流”,并承诺将撤回现金,这是他的现金使受害人的单位有错误的理解,然后对这笔钱的惩罚最终将实现非法占领受害者资金的目的,其行为符合犯罪的组成部分欺诈,因此应对欺诈罪犯罪负责。应当指出的是,尽管被告发行了虚假的增值税特别发票,但从头到尾,只有受害人单位欺诈性财产的罪行,受害人部门财产权的法律利益仅是法律利益,即理论上是实质的。一种犯罪,而不是被消除的犯罪(例如涉及犯罪或吸收犯罪)的犯罪,不是欺诈和其他犯罪犯罪的情况,并犯下了严重犯罪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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