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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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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人财产能否强制执行?法院裁决解析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案件含义]在申请人李与执行人员之间发生私人贷款争议的情况下,在执行期间,李,张和非党派刘达成了和解协议,规定“张将履行2023年3月之前的所有还款义务,而liu则以保证的债务和债务保证债务。这三个共同将协议提交了法院。
在2023年5月,由于张因张到期而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协议,因此li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同时申请以担保人刘的名义执行该财产的执行。刘向法院要求他向李提供民事担保,法院无法以他的名义执行该财产。
[灾难]以担保人刘的名义的财产可以执行吗?
一种观点认为,刘提供的担保是执法担保,法院应执行刘的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LIU提供的担保是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如果刘未能清楚地说他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则不应执行执行执行的人的财产。
[评论]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法院不能以刘的名义执行该财产。原因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如果受到执行的人为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在申请人的同意下执行执行,则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停执行和暂停执行截止日期的截止日期。如果受到执行的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内执行东莞中堂律师,则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受执行或担保人财产约束的人的保证财产。第467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法)的施加解释”,规定,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保证,则可以由执行人或其他人或其他人或其他人或其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担保人有能力代表他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另一个人提供执行担保中堂律师,他将向执行法院发出担保信,并向申请人提交担保信的副本。如果要执行的人或其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则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应的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担保是一个系统的系统,在该系统中,执行或担保人为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并获得申请人执行的同意,导致暂停执行案件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刘没有向法院发出保证书,该信不符合执行担保的正式要求,因此它不构成执行担保。由于刘的行为不构成执法保证,因此无法针对执法保证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执行执行的实施和核对的几个问题上的规定第9条规定,如果要执行的一方未能执行和解协议,则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原始有效的法律文件,或者可以向执行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以执行执行协议。第18条规定,如果执行和解协议规定担保条款和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即当执行人员未能执行执行的人未能执行执行协议时,执行的人会自愿接受直接的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财产的执行或根据担保人的财产的执行和申请的申请直接裁定,并根据该申请的申请和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三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就担保条款达成协议,但担保人刘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没有向法院承诺自愿接受执行,因此该条款不采取法律效力。
总而言之,刘没有向法院发出担保信,因此它不构成执行担保。尽管刘在和解协议中提供了担保,但他不承诺自愿接受法院的执行,因此刘的财产不得根据法律执行。如果李要求担保人刘承担担保责任,则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为刘未能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指出的是,法院不得使用担保人刘作为案件执行的人,无论是执行案件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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