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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处理决定不服?如何救济及相关规定解析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问:对上级法院执行监督处理决定不服,如何救济?
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在新疆五洲实业开发总公司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审查案件【(2021)新执复64号】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王军所提出的撤销(2020)新01执监401号执行裁定的请求东莞中堂律师,是由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0)新执监94号执行裁定来进行执行监督后所做出的决定。执行监督与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异议以寻求救济,这构成了两个独立的程序,它们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手段并行存在。执行监督的行为并不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定义的执行行为之中。若当事人或相关利益方对执行监督的行为持有异议,他们不应再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形式寻求救济,否则可能会引发程序的反复循环。若王军对执行监督措施持有异议,他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第71条和第72条,通过启动执行监督流程来寻求问题的解决。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若对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即便如此,仍可借助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涉及的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所制定的司法解释(试行)》(编号法释〔2020〕21号)
上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最高法院则对全国各地及各类专门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监管。
上级法院如察觉到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做出的裁决、决议、通告或具体执行举措存在不当或错误,应立即责令下级法院进行更正中堂律师,同时亦有权通知相关法院暂停执行。
一旦下级法院接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便需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改正。若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令持有异议,则可在指令送达后的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级法院认定复议申请缺乏依据,若下级法院持续不予改正,上级法院有权直接下达裁决或指令进行纠正,并将相关裁定或决定通知至相关法院及当事人,同时可直接向相关机构发布协助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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