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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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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接连遭家暴离世!施害者被刑拘,背后真相令人深思?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不仅学校、医院和社区有责任及时报警,即便是素不相识的普通人,也有权立即进行举报,以防止孩子陷入暴力的泥潭之中(视觉中国/图)。
2025年5月19日,杭州智力运动学校有一名来自泉州的9岁围棋少年朱某鑫中堂律师,不幸疑似从高楼跃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他的父亲对他进行了长期的体罚和言语侮辱,孩子的身体上遍布着淤青。就在前一天,也就是5月18日,青岛也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9岁的小男孩因为游戏充值问题被父亲殴打数小时,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而在几天前的5月上旬,温州又有一名9岁的女孩在遭受母亲的打骂和管教时不幸受伤,尽管经过抢救,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她的生命。
目前,三起事件中的涉案者均已接受刑事拘留,但具体案情尚未对外公开。父母的关爱之手,怎会变得如此残忍?是他们不慎失手、情绪失控,还是长期以来有意进行伤害与虐待?从校园到医疗场所,再到社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政、妇女儿童工作部门,又该如何履行各自的报告与监管职责呢?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针对此事对三位专家进行了采访。其中,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的张善根教授专注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研究,并担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的副会长职务。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的张丽霞老师近期投身于反家暴课题的研究,她深入走访调研了全国范围内反家暴的实施状况以及学校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北京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吴宜远及其同仁在工作中,曾遇到过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被遗弃的真实案例。他们共同倡议,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暴,不仅学校、医院、社区有责任报警,就连普通的不相识者也有权在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以防止孩子陷入暴力的泥潭。
除了报警、实施物理隔离乃至剥夺监护权等措施,更关键的是要塑造家长健全的个性和科学的教育观念——要想成为称职的父母,必须从学会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人着手。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师张丽霞(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邓郁/图)
南方人物周刊:人们通常认为家暴主要表现为身体上的殴打,那么言语上的攻击和精神上的侮辱是否也属于家暴的范畴呢?
张丽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不仅涵盖了殴打、束缚等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了持续的辱骂、威胁等精神层面的折磨。部分地区的法规对此有更细致的规定,例如重庆和江苏,它们将侮辱、诽谤、跟踪、骚扰以及泄露隐私等言语及行为也界定为精神暴力。江苏特别指出“冷暴力”现象,诸如有意忽视、排斥他人亦被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重庆方面则着重指出,通过互联网实施精神或经济上的操控,同样被视为家暴行为。此外,广东明确表示,即便孩子仅仅是见证了家庭暴力,亦会被认定为受害者,这反映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升。
南方人物周刊:对于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者,依据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他们需要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善根指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较为宽泛,涉及众多情形。鉴于此,《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对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是借助法律指导,借助《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进行规范。对于家暴情节较轻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符合治安处罚标准,则可实施治安处罚。若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罪涉及频繁使用殴打、辱骂、寒冷饥饿、限制行动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与伤害,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明确指出,对于情节严重的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将依法判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身体上的伤害固然严重,然而,孩子由此产生的创伤后应激反应、抑郁等心理问题,同样可作为判定“情节恶劣”的依据。然而,相较于身体伤害,家暴和虐待引发的精神损害在认定及赔偿方面,往往更为棘手。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公众舆论通常聚焦于极端恶劣的案件。然而,从全局视角审视,涉及家暴和未成年人的事件中,选择报警和走司法途径的案例似乎并不常见。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张善根提到,犯罪学领域存在一个术语,称为“犯罪黑数”,它指的是那些实际发生却未计入官方统计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中,这种“犯罪黑数”现象尤为突出,实际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数量远超那些进入法律程序的数据。
家庭暴力若是偶尔发生,受害者往往不会想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直至情况极端恶化,他们或许才会有所考虑。特别是未成年人,他们甚至不清楚该如何寻求帮助。此外,中国传统的“家文化”观念认为,父母管教子女是理所当然的,孩子如同父母的私有财产,“棍棒教育”被视为培养人才的途径。在家庭中,若出现对孩子进行暴力殴打的情况,这被视为家庭中的“丑闻”和“烦恼”,人们不愿将其公之于众。
张丽霞表示,一旦有录像、照片、录音等证据,或是医疗记录、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公安部门若出具告诫书,即可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然而,此类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往往是取证困难:家暴事件多在私密的家庭环境中发生,受害者孩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自行说明情况或搜集相关证据。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个特殊案例。警方迅速出动,然而抵达现场后,施暴的家长却辩称:“我只是在进行家庭教育,情绪稍微激动了一些。”询问孩子时,孩子也表示:“没什么事儿。”这一情况让执法人员陷入困境,现场无法收集到有效证据,也无法判断是否满足立案条件。
特别是精神上的虐待,其伤害往往不明显,因而常被忽视。此外,部分家庭暴力现象持续存在,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可能会逐渐失去感觉,甚至认为这种状况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不认为有改变的可能,这就使得外界的介入变得更加困难。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我国已实施强制报告机制。关于这一制度的整体执行效果,尚待评估。以2025年上海审理的3岁男童黄梓澈被生父女友长期虐待致死案为例,案件正是通过医院发现伤情后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而得以揭露。
张丽霞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任何个人或单位一旦发现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亦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诸如学校、医院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一旦遇到此类情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上报,这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众多观众对《无尽的尽头》中一段情节记忆犹新:该剧情改编自真实事件,讲述了一位父亲因取悦继母而虐待亲生子女,最终将他们从游船上推落,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在剧中,无论是邻居、教师、医生,还是孩子们的亲奶奶,均因个人私欲或特定原因,未能及时伸出援手或报警求助。
在实际情况中,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尚存在不均衡现象。通过我们的调研和交流,发现医院在这方面表现较为出色,例如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或出现异常伤害时,通常能迅速启动报警程序,处理速度也相对较快。然而,部分学校在风险识别和报告方面的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将家庭暴力误认为是“家长管教严格”,对于是否应介入干预存在困惑。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家长们会直接向学校教师追问:“为何要上报?”这给教师带来了极大的心理负担。此外,学校通常需要逐级上报,包括班主任、年级组以及德育校长等人。尽管上报流程本身是规范的,但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会延误处理时间,因此有必要进行优化,以便更快、更有效地做出反应。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若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将依法受到处罚。那么,是否真的有未能履行职责的机构因此受到了相应的处分呢?以杭州那位围棋少年的案例为例,假如朱某鑫就读的学校能够及时报警,或许就能阻止(推迟)这场悲剧的发生。
张善根提到,确实存在一些处分案例。比如,在2020年的年底,山西榆次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小学生在家中遭受父亲和奶奶的殴打,最终不幸身亡。在检察院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发现班主任早已察觉到学生遭受殴打的情况,然而学校并未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因此,检察院向学校和教育局公开发出了检察建议,强烈要求他们督促涉案学校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处理。某些地区内的学校因未执行强制上报职责、隐瞒了教师对学生实施侵害的线索,导致学校负责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朱某鑫就读的杭州某校系规定需对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依法负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然而,该校面临一个“责任分散”的困境。这是因为,只有在未报告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学校才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有信息,这位父亲施暴的行为可能不止一次,而无法确定是哪次未报告导致了朱某鑫最终的自杀。
这一事件引发我们深思,需采取“逐案倒查”的方式。例如,他父亲的家附近众多人曾目击其施暴,有人曾试图阻止,或许村居委会、学校也曾介入,然而这些情况是否都未向公安部门汇报?这无疑激发了大家履行职责的意识,促使我们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报告责任。
张丽霞提到,依据立法初衷,我国已确立强制报告机制;一旦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伤害,无论个人还是机构,均需立即上报。然而,在具体执行层面,此制度主要针对频繁接触儿童的群体及单位;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它更多的是一种道德上的号召,而非具有明确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即便只是察觉到疑似侵权行为,也应主动进行报告,这实际上是在倡导公众增强责任感,即便是存疑,也应当迅速上报。
南方人物周刊提出疑问:若是目击到围棋少年之父现场施暴,并观察到孩子身上伤痕的路人,是否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而警方理应接受这一举报?
张丽霞表示认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一旦察觉到可能涉嫌犯罪的现象,都有权向公安、检察或法院提出报案或举报。这些机关接到报告后,必须接受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的资深教授,同时担任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的副会长一职的张善根先生(沈煜摄影)。
南方人物周刊: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及侵害的问题上,国外有哪些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张丽霞提到,在不少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常规报告体系,其运作迅速且覆盖范围广泛。尽管在高频次的报告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误报或误判的情况,但这恰恰反映出我们的应对机制需要进一步提升效率。我们不仅要迅速获取信息,还需具备快速甄别真实风险的能力,实施分级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同时确保不会遗漏那些真正需要干预的儿童。
在部分国家的家庭暴力干预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致命风险”的评估体系,通过使用标准化的问卷迅速评估受害者是否正面临严重伤害或死亡威胁,从而有助于及早发现高风险案例并实施及时干预。对于起初看似只是轻微的暴力行为或不当的教育方式,通常不会立即实施强制措施,而是首先建议家长参与亲子教育、冲突处理等课程,以助其改善行为。之后,将进行跟踪评估,以察看家庭教育是否真正得到改善;如需,将启动司法程序。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据我所知,上海市青浦区正在尝试实施“儿童安全码”项目,该项目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儿童的就医情况和教育档案进行分析,一旦发现异常,便会自动启动预警机制。这种做法是否具有推广价值,值得深入探讨。
张丽霞表示,这种做法是值得推崇的实践尝试。通过融合医疗、教育等多方面信息,“儿童安全码”能够智能地预知未成年人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有效提升了问题发现的效率,并且有利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处理。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需注意,不能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务必确保孩子们的隐私安全;此外,还需避免误报频发和干预过度,以免给家庭和学校带来无谓的压力。
南方人物周刊指出,若孩子最亲近的人展现出暴力倾向,他们被拘留数日后重返家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确保孩子的安全?是否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起到震慑和限制的效果?
张丽霞表示,法院依据反家暴法所发布的民事裁定即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主要作用涵盖禁止施暴者的暴力举动、限制其与受害者的接触与骚扰,同时禁止其靠近受害者的居所、学校或工作地点,并为受害者提供临时的住所保障。不仅受害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安、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同样可以协助提出申请。在重庆巴南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签发流程已迅速缩短至仅需20分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申请人并未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视为重要事项。例如,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施暴者将此令视作“不过是一张纸片,撕毁即可”。为此,一位中堂律师特地复印了多份,并告知其他亲属,“即使撕毁也无妨。然而,若持续拒不执行,将面临法律责任。”需特别留意的是,若有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罪名。
张善根指出,在2025年3月底,上海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该文件显示,2020年,上海市涉及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仅有3起,而到了2024年,这一数字已增至41起。这一变化表明,越来越多的个人开始通过申请保护令这一途径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众人目睹泉州棋童遭受长期虐待最终选择离世的消息,无不感到悲痛与愤怒,纷纷指责该父亲“不配为人父母”。于是,当此类事件发生之后,究竟该由谁来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又是谁有权决定是否应当剥夺其监护权呢?
张丽霞提到,此问题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的核心部分紧密相关,即监护能力评估以及监护权的取消。在出现遗弃、性侵、虐待未成年子女,或是监护人失踪、失去联络,使得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看和监护的状态,从而面临生命危险或严重伤害时,这些情况均可作为撤销监护权的依据。
在我国,监护能力评估体系正逐步得到优化。近期,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多部门联合协作的模式。至于监护权的取消,依据《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唯有法院具备裁定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权力。有权提出申请的,既可以是孩子的亲属,也可以是检察机关,其代表未成年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充当支持起诉的机构。
南方人物周刊提出疑问:若父母及近亲均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国家监护机制将如何确保这一底线的保障?
张善根指出,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一旦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的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立即进行紧急安置。在此情况下,民政部门有责任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临时监护。安置方式可以包括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或者将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和抚养。
一旦监护人的资格被取消,民政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长期监护,这通常是在福利院等类似机构中进行。另外,在民政部门完成收养评估之后,他们有权依法将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转交给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收养。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网络上有声音提出,领养或寄养或许是解决问题的途径,然而,孩子在新环境中可能会遇到适应困难,甚至遭受心理上的伤害。
张善根表示赞同,指出国外设有寄养体系,我国亦然,然而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的寄养体系尚不成熟。实际上,即便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我国民政部门也构建了一些资源库。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公安机关可立即将孩子送往已通过特定程序委托的寄养家庭。当然,对于寄养和收养家庭的资质以及抚养能力,也必须进行专业的评估。面对孩子遭遇“生命安全风险”以及“生活环境不适”的双重困境,我们只能选择“权衡利弊,选择较轻的弊端”。
2025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迎来了一位来自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的讲师,她名叫张丽霞。在此次讲座中,张丽霞老师深入解析了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相关知识(信息来源于受访者/附图)。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在某些案件中,尽管一方对子女充满关爱,对孩子呵护备至,然而由于各种复杂因素,最终在离婚判决中东莞中堂律师,孩子却判给了那个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另一方。
张善根表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时,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依据来做出决定。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就轻易将孩子判给对方。举例来说,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父亲存在家暴倾向,这种状况对孩子的成长有害,那么即便母亲的经济状况不佳,只要她能提供更适宜的照顾,她也有权提出抚养请求并争取获得抚养权。从维护权益的视角来看,女性受害者可以借助不同渠道寻求帮助,例如联系妇女联合会,妇联将协助她们寻求法律援助。然而,在众多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往往选择独自承受压力,她们往往不知如何妥善处理,这成为现实生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且亟待解决的难题。
南方人物周刊提出疑问:在处理这些事件或案件时,是否应当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
张丽霞表示,在家庭暴力这类伤害性事件中,孩子是实际承受一切的人。他们理应拥有发言权和表达权,不容忽视。倾听孩子的声音,并非仅仅是流程中的一环,这体现了对他们尊严的尊重,同时也是作出恰当决策的核心。尤其在决定谁来照料他们的时候,孩子的观点直接关联到他们的安全感与适应能力。若认为孩子年幼,判断力不足,便以成人视角代为决策,忽视他们的意见,所做决定他们可能难以接受,甚至可能带来新的伤害。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孩子的想法、负责任监护人的观点以及相关机构的建议。
南方人物周刊提出疑问: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影响的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他们心理上会受到哪些负面影响?
吴宜远提到,相关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心理和个性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包括导致人格上的缺陷、心理上的扭曲、孤独感的增强、暴力倾向的形成以及反社会心理的滋生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和观察,遭受侵害的儿童有可能出现“恶逆变”现象,即从受害者转变为施害者。在一件寻衅滋事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一位女孩,她担任学校的寝室长,一旦同学未完成值日任务或未按时就寝,她便会扣除他们的钱财,阻止他们休息,甚至还会要求同学“把这几桶泡面全部吃完”,以此来惩罚室友。
在提讯过程中,女孩透露,她初衷是为了教导和扶持室友,期望他们能够有所改进。然而,追溯女孩的成长历程,我们发现,她的父亲在管教女儿时,曾将她的头部按入水盆中,以促使她冷静,并声称“这是在对你进行教育,因为我爱你才会这样管束你!”这位父亲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何不妥,甚至认为自己全心全意都是为了孩子。女孩也将这种强制手段视为一种关爱,因此模仿并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可称为一种“恶逆变”现象,即受害者遭受侵害后,在不良心理及其他因素的驱动下,发生了从受害者向加害者角色的转变。随后,我们依据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该女孩被判处缓刑。
张丽霞提到,家庭暴力现象往往具有传承性。她曾在课堂上向学生展示了一段影视片段,内容是一位家暴父亲被带到法庭,孩子的奶奶目睹此情此景,情绪失控,她痛苦地说:“他就是这样被暴力对待长大的。”这一幕深深震撼了在场的每一个人。众多研究表明,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环境中的孩子,往往将暴力视为一种“正常”的交流方式,成年后要么成为施暴者,要么继续遭受暴力。这种模式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伤害,而且会导致家庭关系和情感表达扭曲,稍有不慎便可能形成代代相传的恶劣循环。
吴宜远指出,有一种情形是,那些在家中完全顺从父母的孩子们,很可能在其他情境下也会无条件地遵从他人。面对欺凌而无力反抗时,他们往往不敢发声,不敢向父母或其他成人求助;此外,部分孩子可能因为缺乏关爱,感到自己未曾被爱,渴望寻求更多的温暖,这或许会使他们更容易遭受性侵。
2024年,于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举办的“六一检察开放日”上,该院的未检检察官助理吴宜远向未成年人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资料提供/图片)。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多位受访者频繁提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那么,我们该如何正确解读并践行这一原则呢?
吴宜远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将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在考量各种利益关系时,应将未成年人的利益置于更加突出、优先的位置,并采取对未成年人最有益的措施。
我们处理过一起案件。那是一个离异家庭,母亲独自抚养孩子。在新冠疫情期间,她的经济来源急剧减少,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孩子的父亲未经母亲同意,擅自为孩子购置了手机。孩子沉迷于游戏,母亲内心积累了大量的愤怒和委屈,于是她动手打了孩子的胳膊、腿和背部,导致孩子身上出现了明显的淤青和挫伤。孩子的父亲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拍照并报了警。
我们首先对她进行了拘押,然而这位母亲与近期几起新闻报道中的家长存在差异:她是因为一时的情绪失控和不当的管教方式而出现问题,尽管孩子的身体受到了伤害,但她与孩子之间的感情基础依然牢固,孩子的父亲也表示母亲平时对孩子非常关心和负责。在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嫌疑人的悔改表现以及再犯的可能性后,特别是考虑到孩子多次表达想要见到母亲、希望母亲能陪伴自己的强烈愿望。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妈妈采取了取保候审。
我们立即指派司法社工对孩子进行援助,检察官也多次与社工同行,探访孩子家庭,对其家庭环境和心理状态进行评估。在孩子母亲被取保候审之后,援助行动并未停止,工作重点转向了母亲监护状况的跟踪以及母亲与孩子亲子关系的持续评估。所有这些工作的核心宗旨都是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孩子们亟需一个稳固的庇护所,他们所遭遇的困难重重。仅靠刑事法律无法彻底解决所有难题,它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环节,然而,却往往是最后的防线。
张丽霞指出,家庭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既可能是他们遭受伤害的起点,也可能是他们恢复健康和得到帮助的关键依托。在家暴事件中,尽管加害者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但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监护联系往往难以完全割舍,即便在刑满释放后,他们再次伤害孩子的可能性依然不容忽视。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遭遇了一个典型的案例:一位母亲因对子女实施虐待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刑期结束后,她不得不重返家庭,重新与孩子相处。众人对此忧虑重重,担忧的是如何确保孩子能够安全地度过这一过渡期,防止他们再次遭受伤害。尽管当事人声称自己“认罪伏法”,但在情绪上,她依然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并对举报者或司法机关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声称未来要“讨回公道”。司法惩罚虽能暂时遏制暴力行为,然而,若要实现长久的保护,就必须对父母与子女双方进行心理层面的建设。相较于公检法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调解员以及心理咨询师往往更具亲和力,且沟通技巧更为出色,因而更适宜于调和家庭关系与提供情绪上的支持。鉴于此,我们亦倡导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南方人物周刊报道,围棋少年朱某鑫的父亲曾遭遇过两次婚姻破裂,家境并不宽裕,性情较为暴躁。在诸多案例中,有些父母坚信自己的出发点是正确的,认为“孩子不能娇惯”,却以暴力、失控的方式行事。那么,家长应如何培养自己和孩子的心理素质,塑造健全的人格呢?
张善根指出,这里涉及几个不同的层面。首先,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父权社会的统治之下。然而,目前社会正朝着平权方向发展。尽管如此,许多人的观念尚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第二,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着极其异常的倾向和氛围,家长们教育子女时,往往刻意追求最高级别,对分数要求极高,各项竞赛都要夺冠、位居第一,一旦孩子表现不佳,便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打着爱的旗号施行暴力,实则是在所谓的“亲情制高点”下,掩盖了对儿童的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极其令人担忧。
众多家长在教育孩子方面明显缺乏相应的技巧。教育是一项需要耐心和细致培育的长期过程。现今,许多家长普遍缺少与孩子有效沟通的技巧。你是否愿意去学习,成为一名称职的父母呢?部分家长在性格和心智上不够成熟,一旦遭遇生活压力和激烈的教育竞争,往往会将自身的焦虑和无能投射到孩子身上。
推行《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要求父母对子女进行教育,还需促进家庭成员间的教育互动,包括夫妻间、兄弟姐妹间以及不同年龄段间的相互理解与友好相处。家庭教育是一项终身性的教育,它并非局限于某个特定时期,而是应当贯穿于人的整个生命历程中,持续增强和锻炼每个人的责任感与能力。
南方人物周刊记者 邓郁 南方人物周刊实习记者 林锦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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