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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健全执法司法体制 办好减刑假释监督案

时间:2025-07-05 11: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明确提出要完善公正执法司法的体制与机制,并强调要增强当事人、检察机关及社会公众对执行过程的全面监督。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深入中堂律师,民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与正义等方面的期待日益提升,因此,在法律执行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及时且充分地满足这些需求。减刑假释制度至关重要,检察机关需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都能得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处理。这不仅关系到罪犯的正当权益和受害者的公正要求,更是保障司法权威、推动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举措。

确保每起减刑假释案件得到高质量处理,既要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又要提升处理的速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督与办案并行,充分运用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理能力,坚持双管齐下的工作方法,全面提高司法审理的水平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具体来说,要遵循“三个善于”的原则,主动实施一系列有效策略,以高效优质地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

增强财产性判决的执行基础,提高财产性判决的执行成效。针对实际情况,深入探究并优化整个流程的工作机制,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首先,在侦查环节,对于可能牵涉到财产性判决的案件,必须进行专门的财产调查和保全措施。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东莞中堂律师,需对财产性事项的侦查情况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疏漏进行细致审查,并确保及时、全面地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法院。第三,审判环节中,需设立专有的财产相关事项审判流程,确保控辩双方能充分进行证据展示、质疑及辩论。第四,裁判文书编制时,判决书正文应详细列出财产性判决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方法。第五,在判决生效并执行过程中,必须全面、迅速地将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及财产性判决的履行状况通知给刑罚执行部门。

构建完善的合作体系,力求最大程度地形成一致意见。检察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法院等机构间需构建完善的合作体系,并坚守“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几个层面建立合作机制:首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检察院、审判机关、监狱等相关部门应共同制定办案指南,着重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常见分歧、适用标准以及证据规则的细化。其次,需对法律文书的格式进行精细的优化和提升。例如,对于“关于不履行财产性判决可能面临不利后果的告知”这一部分,其内容的布局和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同样,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评估意见中应包含哪些关键要素,也亟需得到改进。此外,监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共同推出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以产生良好的示范作用。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能够在对减刑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中识别出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并与法院、监狱进行深入交流,共同探讨,旨在达成司法理念的一致性,并确保执法与司法标准的统一。

我们应更加重视司法透明度,并进一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公开听证进程。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中都能体会到公平与正义,我们有必要在处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时,加大检察听证的运用力度。在听证会上,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受害者及其家属等参与,以此推动司法公开,使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真正体会到公平正义。

深化数字检察工作,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数据时代,我们应当培养数字化的思维方式。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挖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大数据资源,借助“检警协作”、“检法联动”、“检行互动”、“检校交流”等新型沟通合作机制,持续扩充“检察数据池”的内容。同时,努力跨越数字技术人员与法律专业人员之间的知识界限,在深入、细致的调研基础上,构建数据模型。通过对比、筛选、分析,精确找出减刑假释监督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和痛点,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

优化减刑假释案件监督的评估体系,以增强案件处理的精准度。建立一套科学且公正的减刑假释案件监督评估体系,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水平,从而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度。具体操作上,可实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案件质量评估模式:一方面,由院内实务专家和资深检察官负责内部评估;另一方面,向社会聘请法学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进行外部评估。第三,评查成果将被纳入案件整改、员工晋升、绩效评定等多个领域的考量依据,并且还可以作为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以此促进案件处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全面提高刑事执行领域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一件涉及减刑或假释的监督案件,都紧密关联着当事人对公正与正义的直接体验。这类案件并非易事,同样要求检察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能力。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需秉持“三个善于”原则,着力高效办理每一起减刑假释案件监督工作,尤其要重视调查核实权的运用,增强证据审核水平,摆脱案卷束缚,全面深入开展案件实质性审查。

本文作者系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及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该文是2022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实质化的内在机理与程序再造研究”(项目编号:)在研究过程中取得的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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