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当事人起诉后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如何?法院驳回诉求仲裁裁决就生效?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在仲裁裁决被一方当事人不满并上诉至法院的情况下,若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要求,那么这个仲裁裁决是否立刻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便随之产生。
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东莞中堂律师,若认定仲裁裁决无误,或者即使裁决存在瑕疵,但受损方未提出反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仲裁裁决即被视为生效,当事人可以据此向法院的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我们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原因在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不可避免地要对仲裁裁决的正确性进行评判,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仲裁程序的简单延续,二者在本质上有着显著的差异。法院理应就当事人之间所涉及的民事关系进行全方位的审查,而最终的判决正是这一全面审查的合理结论。因为法院已经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所以那个仲裁决定便失去了效力。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要求没有道理,如果仲裁决定中包含了需要执行的具体内容,也必须将这些内容通过判决的方式明确表述出来,否则就无法确定执行的标准。
当事人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某些内容持有异议,同时,也涉及到该裁决效力的相关争议。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劳动争议仲裁系劳动争议案件迈向诉讼阶段的必要步骤。若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结果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一旦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又会出现新的挑战。根据我国法律确立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仅能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某些具体事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不得对整个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不满并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将争议双方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或第三方参与。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不应包含有撤销或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根据该法规,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或调解时,不得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未主张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予以确认。因此,针对当事人未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事项,他们将无法找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依据。人民法院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面内容进行审理,虽然此举消弭了当事人就某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事项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难题,然而,此举亦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若对裁决中的某些内容持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然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需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整个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劳动仲裁裁决中,若涉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等事项,或者追索劳动报酬,又或者因情况紧急必须先行执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又决定撤回诉讼,那么此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作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首先,当劳动争议诉讼尚未触及核心处理阶段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判定成为关键。一种观点主张,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应当得到明确恢复。另一种观点则提出,在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之后,不应依赖司法裁决来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而应允许仲裁裁决自行产生法律效力。针对此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则,当事人若对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该裁决即被视为失效。然而,若当事人随后提出撤诉申请,且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其撤诉,那么原本的仲裁裁决便从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重新生效。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拥有既判力,其所确认的事实认定具有确定性,任何与该判决确认的事实相矛盾的事实认定均不能作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的裁决依据。故而,建立在与生效判决相悖事实认定之上的仲裁裁决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乃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引发的间接法律约束力的必然产物。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并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提出新的诉讼要求,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应对这一情况。
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不满中堂律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要求可能较仲裁申请时有所扩展或缩减。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提出应遵循两项原则:首先,恪守仲裁在先、审判在后的程序;其次,确保诉讼流程的便捷。若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新增的诉讼要求与仲裁时的诉求源自同一事实,并且新增要求与争议紧密相连,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无需先行仲裁。仲裁程序虽是诉讼程序的前置步骤、必经环节,但本质上并非诉讼程序本身。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认为法院不得对未经裁决的事项进行合并审理,而必须将案件退回仲裁阶段,这样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即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争议解决有关联,但这些请求本身是独立的,此时法院应指导当事人先行申请仲裁。
(五)判决书中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处理
前文已有提及,法院裁判文书不应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进行评论。然而,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决定存在错误,或因其他因素确实不当,法院可依法直接判决予以撤销。但在此判决的主文中,不应包含对仲裁裁决正确性的评价。对于涉及追讨工资、医疗开支、保险福利、培训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案件,若支付金额存在错误,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六)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时,若被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这些情形经核实属实,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以执行的裁定:一是裁决内容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此类争议进行仲裁;二是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三是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法裁判的行为;四是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决后,法院需在裁决书中明确通知当事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当事人有30天的期限,可就劳动纠纷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家应该已经在上文中找到了相应的解答了吧。若您仍有疑问,或者遇到的问题较为复杂,华律网同样提供咨询服务,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