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第一章总则: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相关规定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第一章??总?? 则
为了管理好铁路工程项目的前期勘探与设计工作,确保这些工程项目的勘探与设计品质,提升这些工程项目的勘探与设计水准,促进铁路工程项目的优质发展,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不受损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涉及国内铁路工程项目中的勘探设计环节,同时也包含对相关工作的监督治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基建项目勘探,是依据基建方案需求,对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特征和工程地质状况进行查证、剖析、评估,并编制铁路基建项目勘探资料的举措。铁路基建项目勘探包含初步勘测、最终勘测和追加最终勘测等环节。
这项工作指的是依照铁路建设项目的具体标准,在全面评估工程所需的技术层面、经济因素、资源状况以及环境条件之后,制定铁路建设方案文件的过程。铁路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包含两个主要步骤,分别是前期规划设计和具体实施设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工作,同时承担设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个地区的铁路安全管理部门,针对本地的铁路工程项目,在勘探和设计阶段进行管控,确保活动规范。
国家铁路局以及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承担铁路工程监督责任的单位,都归为铁路工程监管机构。
第五条 铁路工程勘探设计要彻底体现创新进步思路,合理把握基础建设要适度、不宜过度的标准,始终以民众利益为出发点,满足铁路优质发展的条件,助力经济社会的均衡进步,与整体发展状况相匹配,实现经济、社会及环境多方面的和谐共赢。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机构须依照法规进行相关活动,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国家关于保密的条款,同时要对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成果优劣承担责任。
第七条 应当在铁路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地质勘测和方案设计阶段,积极采用更高效的技术手段,运用更精密的施工流程,配备更优良的机器设施,选用更新颖的建材产品,并实施更科学的项目管控措施。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充分注重环境保护,同时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得到落实,有效防范工程风险,积极节约能源和土地资源,加强防灾减灾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妥善保护文物,并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
第九条 铁路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工作须严格遵循铁路基本建设流程,要秉持先进行勘探、再开展设计、最后实施建设的顺序。
审查、规划各环节任务须符合既定标准与程度,不能把本环节该办的事情移到后续环节或者建造环节去办。
第十条 铁路基建项目的前期地质调查需先于方案设计启动,对于地质状况较为复杂的区域或具体位置,应在对应环节加强地质研究或单独进行地质勘察。
初步勘探旨在初步探明线路可能经过区域的地形构造、地表形态、周边设施、地质构造以及水文地质状况,为后续工程设计提供基础地质信息。
定测的核心任务是确认选定的建设区域内的地理环境与构造特征,全面探明线路沿线的地质状况与水文特征,目的是为各类工程设施的设计工作,准备完备可靠的地质信息。
补充勘察工作主要依托前期定测成果,针对施工图设计要求,重点对部分关键工程部位、地质条件特殊的区域以及存在未解决事项的地点进行深化探测,旨在补充完善相关地质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要在地质勘查工作验收完成之后才能启动,如果初步设计方案需要依照法规获得批准,那么就必须在相关机构批准通过之后,才能着手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工作。
工程简易的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明确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关键资料。初步设计需要在定测成果上,对局部方案开展比选,并实施细致的设计,明确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同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满足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金额十分之一,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总额就应当告知该报告的核准机构,并且需要依据核准机构的要求,再次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需参照初步设计文件来制定,要为施工准备所需的各类图纸和关键的设计资料,同时要按照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来制定施工图预算。
需要依法获得批准的铁路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可超过已核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数额,若遇特殊情形导致超出,项目承建方须向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机构申请核准。
第三章??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组织必须符合国家设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只能在具备的资格级别允许的范围内承接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与设计任务。不允许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与设计组织超出其资格级别允许的范围,也不得冒用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的名义来承接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与设计工作。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机构的名义进行,这种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可以把铁路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工作交给资质不够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也不能把承揽的勘探、设计任务转交给别人或者违规分包出去。
铁路建设工程主体和关键部分的勘察设计工作除外,承包方在获得发包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能够将铁路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时要承担分包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拥有符合要求的中级或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发包方能够根据铁路工程的具体差异,按照勘探、设计的步骤分步骤委托,或者将勘探和设计整体委托出去;也可以在确保工程完整性和连贯性的基础上,依据技术标准分部分或者分项目委托。
第十八条 铁路基建项目的勘探、设计委托,若属于须招标的工程类型,就必须依照法律开展招标工作。
铁路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招标方需依据工程具体状况,恰当规定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过往成就、信誉状况、团队构成,以及是否允许合作组队参与投标等具体标准,同时禁止设定不恰当的门槛来阻碍或排除可能的参与者。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所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并参考铁路行业补充文本,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需清晰界定可分包工作内容,明确分包商应具备的资质标准,并制定分包管理规范;文件要着重强调技术标准,在评审办法中提高技术分值比重;评审办法需全面评估投标方的过往业绩、信誉状况,考察拟派勘察设计人员的资质水平与业务能力,同时比较勘察设计方案的质量优劣,从而选出最合适的合作方。
提倡具备清晰建设目标、技术路径完善的铁路项目选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出资的此类铁路工程,在初步设计方案获批后可启动总承包项目招标,程序简单的项目也能在可行性分析通过后开展总承包项目招标。
采用工程整体承包模式进行委托的,在工程整体承包所涵盖的方案设计、建筑实施或物料设备购置等环节,但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实施招标程序的范畴,并且其规模达到了国家设定的标准,就应当通过招标程序来选定工程整体承包的承接方。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的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承包协议,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铁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标准与支付途径,需要做到公平公正,确保不会对勘察设计作业的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所设定的项目周期,必须能够保障勘察设计机构依照相关规范标准来实施对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如果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周期等既定条款,那么必须在确保勘察设计作业质量安全不受损害的基础上,签订补充性文件来清晰界定具体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工程勘察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需要全面探测。勘察单位要注重地质测量与调查绘制工作,主动运用更新的技术手段和勘察方式,融合多种地质探测手段,彼此印证并整合研究,以提升和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水准。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启动之前,需要根据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内容、相关规范标准以及委托方的需求等,制定勘察计划,明确工作安排、任务量以及关键点。
铁路工程项目实施勘探方案评审机制。项目发起方需安排评审勘探方案,评审通过的勘探方案构成工程勘探协议的必要条款。
勘查计划在实施环节需依据地质状况、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进行修正,务必将修订方案提交给项目业主进行核准,然后方可付诸执行。
第二十四条 遇到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的区域中堂律师,勘察方需强化地质勘探,同时重视施工时地质的复查,如果需要,要制定地质风险管控计划,并将其加入勘探计划中,获得建设方批准后,再开展执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必须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其他新建或者改建的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视情况可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需拥有对应的工程勘察资格,不能与勘察单位存在从属关系及其他利益关联。
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的监理活动要和工程勘察活动同时开展,并且需要依照铁路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规则来实施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要按照审核过的勘察计划开展工作,必须依照规范流程执行,强化作业过程监管,迅速收拾并查对第一手资料,欢迎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方进行查验,确保勘察任务符合既定标准与程度;形成的工程勘察文件务必真实可靠,能够满足铁路项目规划、选址、设计、地基处理和建设施工的要求,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精细程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须依照勘察协议,处理勘察阶段遇到的难题,给予勘察活动必需的支持;需全面考虑工程构建的要求,安排勘察团队与路线周边机构进行联络和配合;同时要负责监督和审视勘察作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定测环节任务完成后,铁路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需安排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实施检查确认;未经检查或检查未达标准的工程设计资料不允许提交应用;检查确认达标的设计资料禁止随意更改。
第五章??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以人民需求为出发点、为社会提供便利,应当参照国家发展蓝图及国土空间蓝图、综合交通蓝图、铁路网蓝图,严格依照达标合格的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强化与其他交通方式建设规划的配合和关联,运用整体规划理论,调整站点与站点、线路与线路、站点与线路、固定设施与移动设施以及装备性能的适配性,合理协调工程建造与运输运营、工程建造与维护保养、新建项目与既有设施设备之间的联系,经过经济和技术层面的权衡,选定安全稳固、技术恰当、经济且环保的建设路径。
第三十条 铁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需要全面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技术实施条件以及项目成本效益,在满足环境保护、土地集约利用、抗震标准等基本规范的前提下,开展科学细致的方案比较,持续改进设计质量;施工环节应选用性能优越的工艺流程和稳固可靠的工程手段,制定高效低耗的作业计划;精确核算工程量、物料消耗、设备配置和土地征迁成本,运用恰当的计价标准,以实现建设与运营成本的最佳平衡。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中所选用的物料、构件、装置,需要标明其尺寸、等级、功能等特性参数,这些物料、构件、装置的优劣程度必须满足国家制定的质量规范。
除非有特殊规定涉及某些建材、特定设备或工艺制造线,否则设计方面不能直接指定厂商或供应商,也不能借助设定特殊条件、标准等手段间接指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运用全新构造、崭新材质、创新工艺或具备特殊构造的铁路工程项目,设计方必须在设计资料里明确给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止生产事故发生的应对策略。
设计文档中涉及的创新工艺和先进材料,或许会对工程安全质量造成作用,且缺乏国家层面的技术规范,就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测试和研讨,形成检测结论东莞中堂律师,接着需要由国务院相关机构或是省级行政区划的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小组进行核准,这样才能够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要依据勘察单位揭示的重大不良地质及特殊岩土区段的风险因子管控计划,实施恰当手段以减少隧道、高墩宽跨桥梁和陡峭边坡等关键工程的安全隐患,同时需在施工设计图纸中明确相关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操作要点。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初步设计文档依照法规应获批准的,由项目核准单位或相关管理机构对工程体量、经费预算、设计资料详尽程度等要素实施核查。
经过审核通过的开题设计资料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基础。设计方若要在实施施工图设计期间,对已获批的开题设计内容进行关键性调整,就必须先获得建设方的许可,接着向原先负责开题设计审核的机构申请批准,这样才可以实施变更。
第三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工作。设计文件交付应用之前,责任主体必须完成设计文件审核流程,依据规范将齐全的设计文件提交审核机构进行核查。设计文件若未经过审核,或者审核未达标准,则不允许应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铁路工程项目负责方须为地质勘查与方案设计提供必需的实地作业环境,确保适度的勘察与设计周期,需给予准确无误的基本信息。
铁路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需注重契约履行监督,严格审查设计、勘探团队的作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依照《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等法规要求,确保勘察设计报酬准时且全额发放。
铁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不可以提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也不得随意缩短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责任主体不能凭借市场的主导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承接工作。
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必须参照以下文件和规定: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准则,以及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结合具体的项目要求。
国家发展蓝图及地域空间设计,整体交通布局,铁路网络构建,分项细化。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铁路工程项目的勘察方和设计方提供给主管部门的勘察资料以及设计方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文本,包含相关法规条例,以及各类规章制度,还有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行业规范等文件。
(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复核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四)需要有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并且要确保签了字。
完成盖章工作,需要使用勘察、设计组织法定代表人所持的印章,若涉及注册专业人员,还须加上该人员的专业资格印章。
(六)建设单位的其他合法要求。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机构需要将勘察的技术细节和地质方面的潜在危险告知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监理方,要加入施工时的验槽环节,迅速处理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节中同勘察任务相关联的各类难题,并且要依照相关规范参与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的主管方应该促使勘探、设计方在工程动工之前向施工方和监理方阐述勘探、设计的想法,说明铁路工程勘探、设计的资料,同时依照规范落实关键工程中涉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告知工作。
铁路基建项目动工之后,承担勘探和设计任务的单位需依照协议规定组建驻场办事机构,派遣负责或介入该工程勘探设计的关键技术人才驻扎在工地,持续改进和提升设计方案,迅速处理施工环节中出现的勘探设计相关难题。
第四十条 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不可以更改铁路工程勘探、设计资料;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勘探、设计资料,应该由最初的勘探、设计机构进行变更。在获得原勘探、设计机构书面许可后,建设方也能委托具备同等资格的勘探、设计机构实施变更。承担修改任务的机构要为调整后的勘探、设计资料负责。
涉及铁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资料的重大调整,相关单位必须先获得原核准机构的许可,然后才能实施变更。
施工方、监理方察觉铁路项目勘察、设计资料与工程强制性规范、合同规定的安全质量条件不相符的,须通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有权责令勘察、设计方对铁路项目勘察、设计资料加以增补或调整。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剖析,需要就事故提出配套的技术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其制作的勘察、设计文档负起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技术主管要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档负技术责任,项目主管、专业主管、有注册资格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要对其签署并盖章的勘察、设计文档负起责任。
在将勘察、设计资料交给负责建设的组织时,需要同时准备一份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的合并表格,里面包含前文提到的各类人员信息。这份名单要清楚标明每个人的具体职务以及负责的工作内容,比如所属专业领域和负责的路段等细节。
第四十三条 铁路工程项目主办者,以及勘察方、设计方、地质勘察监理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的主要负责人与直接相关责任人,依据各自承担的角色,对于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察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需在工程正常使用期间内,依照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负责到底。
第七章??变更设计
第四十四条 本章提到的更改设计,是指铁路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资料在审查环节完成后,实际操作阶段对工程设计资料进行的调整行为。
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随意改动,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调整设计流程包含提出调整建议,举行调整设计评审,安排制定调整设计资料,审核调整设计资料,以及下达调整后的施工图纸等环节。
第四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需要强化对设计调整的管控,调整方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具备科学性、符合实际状况,既要保障工程安全、品质和实用性能,也要严格把住项目成本关。
铁路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需依据勘探规划、承建协议及工程实际状况,拟定设计调整的规范办法,依照相关准则界定调整流程与作业规范,同时构筑评估体系。
第四十六条 变更设计带来的增减费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需要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共同确定具体金额,如果需要,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必须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国家的相关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计量,并支付相关款项。
第四十七条 铁路工程在建设期间,若出现可能引发危险的状况,必须立刻调整设计方案进行应对,建设单位可以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先行处置;待危险状态消除,需尽快完成变更设计的相关程序。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铁路基建项目地质勘查、方案设计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其核心内容涵盖:
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及强制标准的情况,包括勘察工作,也包括设计工作。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资质条件,同时包括其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情况,这些都需要进行核查。
(三)勘察、设计程序执行情况;
(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
(六)勘察、设计单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铁路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现了违规行为,都可以进行揭发,提出指控,或者反映情况。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