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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8411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5-08-29 19: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8411号

原告:上海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航娟,上海众华中堂律师事务所中堂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中堂律师事务所中堂律师。

被告:上海辣爸辣妈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仕梅,总经理。

被告:刘成华,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其金公司与被告辣爸辣妈公司、刘成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当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其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以及被告辣爸辣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仕梅均出席了庭审活动。被告刘成华未按法院合法传唤出席庭审,且无合理理由,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审判过程中,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辣爸辣妈公司的诉讼,法院口头同意了原告的撤诉请求。此案现已处理完毕。

其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要求,要求被告刘成华赔偿原告52,160元人民币的租金、空调电费和水电费,另外要求支付2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诉讼费用则由被告刘成华负责承担。事实与缘由:2019年9月25日,原告同被告辣爸辣妈公司签署了《租赁合同》,商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XXX号现代广场地下一楼其金美食汇-007#房屋(此房屋简称为系争房屋)出借予被告辣爸辣妈公司,租赁时段从2019年10月1日持续至2020年9月30日。被告辣爸辣妈企业没有征得原告许可,就把那套房屋另租给了被告刘成华。接着,被告辣爸辣妈企业和刘成华商议决定终止租赁关系。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原告与被告刘成华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其中明确被告辣爸辣妈公司及刘成华尚欠原告租金六十三千元、空调电费五千三百六十元,若扣除被告辣爸辣妈公司预付的押金二万元,则剩余债务为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然而被告辣爸辣妈公司并未在该《合同解除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刘成华又写了张借据,承认还欠着电费和自来水费总共三千八百块钱没还,后来原告已经把这笔电费和自来水费交给了小区的管理公司。原告以前向这里打过官司,因为大家都有意和解,原告在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就撤诉了。原告觉得刘成华签了那份解除合同的文书之后,就该按文书上的内容来办,所以原告就告到了这里。

刘成华未作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辣爸辣妈公司再次签订《租赁合同》,商定原告继续将那处房产租给被告辣爸辣妈公司使用,租赁时长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到2020年9月30日结束,每月租金是15,000元,每月管理费是3,000元,押金为20,000元。合同里面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事项。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一日,其金公司作为合同甲方,辣爸辣妈公司作为合同乙方,刘成华作为合同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鉴于丙方当前经营情况欠佳东莞中堂律师,乙丙双方决定向甲方申请提前终止合同关系。三方就合同终止及相关后续处理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甲方与乙方的租赁协议,以及乙方与丙方的转租关系,于2020年6月16日经协商终止;乙方和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款项,具体数额为:1、租赁费用总额63,000元(明细为:2020年3月支付18,000元、2020年4月支付18,000元、2020年5月支付18,000元、2020年6月支付至6月15日计9,000元,合计63,000元。)空调电费总计五千三百六十元,具体计算为四千四百六十七度减去差额再乘以每度一元二角,得出该金额,相关款项已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六日结清,此费用与另一项费用合计为六万八千三百六十元中堂律师,甲方经同意后,将乙方先前支付的保证金二万元扣除,最终剩余款项为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双方就前述款项数额达成一致,并就还款事宜约定如下:若乙方与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按时全额缴纳,则只需承担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此款项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半数年内缴清,具体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到十一月期间,每月十五日前各支付八千元,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再支付剩余八千三百六十元。如果乙方和丙方没有准时全额支付前述款项,那么他们需要额外支付两万元违约金给甲方,三、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保证金已经从前述款项中扣除,不会再退还给乙方,四、营业执照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后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或者进行注销。如果一个月内没有搬走或者取消登记,乙方和丙方愿意每天给甲方200元作为营业执照地址被占用的赔偿金,直到营业执照取消或者搬走为止;五、三方商定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搬走乙方和丙方所有的能移动的物品,并且把房子原样交给甲方。……被告辣爸辣妈公司没有在那份《合同解除协议书》上签字画押。

由于两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合同解除协议书》上规定的钱款,所以原告在2020年1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辣爸辣妈公司赔偿租金等相关开支,这个案件的编号是(2021)沪0115民初9158号刘成华在2021年3月11日到法院说明情况,他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负责辣爸辣妈公司管理的争议房屋,经营八面威风餐饮店,当时没有签订转租协议,不过从那天起房租由他承担,因为2020年2月疫情原因没有交租;他与原告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书》,承认拖欠48,360元;他于2020年6月15日停止经营,到2020年7月15日搬走。原告在2021年4月19日提出来撤掉已经提的诉讼,当天,这个法院口头同意了原告撤诉的要求,不过,因为被告刘成华没有把钱付清,原告又来到这个法院,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请求。

再作调查,发现2020年6月18日,刘成华提交了《借据》,里面写道:“上海八面威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成华)拖欠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6日至6月18日的水电费用共计约3,800元。由于生意亏损,公司已经停业,暂时没有支付上述款项,预计在2020年10月前结清这笔欠款。2021年3月23日,上海现代时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文件,内容提到被告刘成华遭遇经济窘境,未能准时缴纳费用,因此该公司请求原告先行承担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水电开支3800元,以及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空调开销5360元,原告在2020年9月29日已经代为处理了这些款项。

审理期间,被告辣爸辣妈公司承认2017年租用系争房屋时,已向原告支付押金两万元,愿意用这笔款项抵扣所欠费用,并且不再要求原告退还押金;水电费通常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抄表,所欠的3800元水电费确实是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原告方说明,由于被告刘成华作为房屋的实际管理者,且《合同解除协议书》由原告方与被告刘成华共同签署,因此原告方不再要求被告辣爸辣妈公司承担任何附加责任;原告方确认被告刘成华已于2020年7月15日迁出相关争议的房产,故不再追究超出约定使用期限的房屋费用。

这些材料包括原告提交的《浦东现代商业广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协议书》《欠条》《收据》《情况说明》等文件,还有(2021)沪0115民初9158号谈话笔录,并且本院庭审记录也能作为证明,上述内容均有相应证据支持。

本院认定,原告同被告刘成华签署的《合同解除协议书》确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未违背法律及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因此具备法律效力并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需严格遵守。《合同解除确认函》中明确载明被告刘成华拖欠的租金数额和空调电费总额,被告辣爸辣妈公司也表示愿意用预付金来支付这些欠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成华支付租金和空调电费共计48,360元,本院对此请求表示认可。《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拖欠款项须在2020年12月15日清偿完毕,倘若被告刘成华未准时全额缴付,则需另付违约补偿两万元,目前被告刘成华未依期执行,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刘成华偿付违约补偿两万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刘成华所写的《欠条》承认需要支付水电费用3800元,由于被告刘成华没有把钱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已经帮忙垫付了这笔钱,所以被告刘成华应该把钱还给原告。被告刘成华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通知来参加庭审,这就等于他放弃了在法庭上提出意见和核对原告提交证据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现作出如下裁决:

被告刘成华须在本判决正式生效后的十天内,向原告上海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两项费用,分别是租金与空调电费,金额为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元,以及水电费,金额为三千八百元,两项费用合计为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元。

二、刘成华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上海其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二万元。

有金钱支付责任的个人,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的期限完成金钱支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条款,增加支付延迟履行阶段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一千六百零四元,折半收取为八百零二元,需被告刘成华承担。

若对裁决持有异议,可于裁决文书交付之日起十五天之内,向本法庭提交申诉文书,同时需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并将申诉提交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慧

书??记??员

沈??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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