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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法院判决:高某与某某公司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时间:2025-08-29 19: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4)沪0151民初3044号

原告是高某,男性,出生于1982年4月6日,民族为汉族,居住在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某中堂律师事务所中堂律师。

原告高某和被告某某公司1之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案件,本院在2024年3月6日接收后,依据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以及被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了诉讼活动。目前,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绿地崇明新都会”商铺的租赁收益五万九千八百三十三元,并要求被告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到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开支费用,后来原告撤回了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是,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原告把上海市崇明区那间铺面(简称“相关房产”)在2018年5月1日到2031年4月30日这段时间内提供给被告使用,用于商业活动,铺面带来的钱,按房产价值的5%到9%之间不一样,作为租金回报。依照规定,原告须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和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将上一半年的租金收益凭证递交给被告,被告则应在收到凭证的次月,也就是每年五月末和十一月末之前,支付给原告相应的租金收益。到目前为止,原告已经将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到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的租金收益凭证交给了被告,但被告拒绝接收,并且至今还没有支付商铺的租金收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解,对于原告诉请的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0月31日的租金数额没有异议,被告因为财务问题未能支付,现在被告愿意支付原告这段时间的租金款项。

本院审理后确认,事实如下:原告高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9.85平方米。2015年3月14日,原告高某作为甲方,与被告某某公司1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甲方将上述房屋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并从乙方获取相应的收益。该物业属于办公性质,委托经营管理的期限一直持续到2031年4月30日。协议第五条第一项说明,甲方聘用乙方负责该房产运营时,首两个年度乙方不用向甲方支付经营所得,从第三年到第十五个年度,乙方通过管理该房产获得的经营利润中堂律师,要依照A或B方案中甲方收益较高的那项方案来分配。按照A计划,2022年5月1日到2025年4月30日,甲方的年度营收(税金在内)等于购房总金额除以九成再乘以百分之七,购房总金额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购置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方式核算,即每平方米建筑使用面积十七万一千三百一十三点三八元乘以由特定测量单位实际测量的建筑总面积得出的金额为准。五二条款规定,倘若该房产出现空置情形,或者租赁所得无法满足五一条款A项规定的甲方收益,不足的金额需要乙方进行弥补。第六十二条条款规定,甲方在受托经营阶段所得收益东莞中堂律师,按先赚取后支付的原则执行,首笔款项结算于2018年11月,具体为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甲方赚取的租金回报,此后每半年结算一次。甲方需于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以及十月一日至三十日之间,将上一阶段半年的收入凭证交给乙方,这些凭证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也要满足乙方的条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在某某银行分行建立账户,乙方在收到甲方依据第六条第二款提交的凭证之后,应在下个月的三十日前,把约定的经营款项转入甲方之前提到的账户。若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乙方可以相应延迟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的收款人高某,其收款比例为全部。……此后,双方应依照约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0月31日期间,相关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为59,833元,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开具了收据,但被告没有给予支付。……原告多次催促收款均未成功,因此提起诉讼。

相关情况,根据个人说明以及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授权代理经营合同》、上海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通用缴款凭证等材料得以证实,审判机构对此表示肯定。

本院认定,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也没有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应当被视为合法且有效,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相关房屋交给被告使用,并且已经开具了涉及半年度租金收益的发票,被告有责任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租金。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以及第五百七十九条的内容,现作出如下裁决:

被告某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59,833元。

若未依照本判决所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条款,在迟延履行的时间内支付双倍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一千二百九十五元八角分,折半收取为六百四十七元九角分,这笔钱需要被告某某公司承担。

若对裁决持有异议,自裁决文书交付之日起,有十五天时间,需向本法院提交申诉文书,同时需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然后将申诉递交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琼花

书??记??员

黄佳琦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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