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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擅自出售发票,熊某因虚开发票罪被长宁区检察院指控

时间:2025-08-29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凭借在企业的职务便利,私自售卖了该企业运营期间客户未索要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沪0105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熊某是男性,出生于1987年8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为********,户籍在贵州省遵义市XX县,现在暂住在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张某,系某某中心指派的某某中堂律师事务所中堂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沪长检刑诉〔2025〕312号起诉书,对被告人熊某提出虚开发票罪的指控。本院决定采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由独任法官进行审判,并且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2021年11月到2023年2月期间,被告者熊某意图获取不正当好处,凭借在某某公司任职的机会,私自售卖了该公司在业务活动里客户没有申请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周**(已定罪)。审计结果显示,被告者熊某涉及虚开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总额达到四百三十七万余元人民币。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被告者熊某在该市长宁区住处被公安部门拘捕,归案后坦白交代了相关违法情节。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上缴了十二万元人民币的非法所得,这些钱款已经退回。

检察部门指出被告者熊某展现了坦白态度且主动接受处罚,提议对被告者熊某科处两年零一个月的监禁,并征收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作为惩戒;倘若能追回非法所得,则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熊某对于所控情节、相关证明材料、所涉罪行以及法院的处罚意见均表示认可,他本人承认罪行并签署了相关文件,在庭审期间也没有任何反对意见。

本院确认,检察机关对被告者熊某虚报票据的指控,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罪名认定无误,刑罚建议合理,应当接受。被告者熊某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并退还非法所得,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关于此事的辩护意见,本院表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文的有关内容,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应条款,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明确指引,现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熊某触犯虚开发票罪名,法院裁定其服刑两年零一个月,同时宣告缓刑两年零一个月,另处以五万元人民币罚金。

缓刑的考验时间,从判决已经生效开始算起。罚金需要在本判决正式生效后的第二个月,把钱全部交给法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没收。

熊某进入社区之后,需要依照法律规章行事,听从管理看管,参与学习活动,从事义务工作,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若对本次裁决持有异议,自收到裁决文书后十日内,可向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采用书面形式申诉的,需准备申诉状原件一份,以及复印件一份。

审判员  朱**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新增条款,开具本法第二百零五条未列明的其他发票,若行为恶劣,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处以罚金;倘若情节极其恶劣,则会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堂律师,并伴随罚金处罚。

机构若触犯前项罪行,需处以罚金,同时针对其主管负责人及其他直接涉事者,应依照前项条款实施相应惩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罪犯即使没有前两项所述的主动交代情形,只要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就能够得到从宽处理;因为其坦白罪行,阻止了极其恶劣结果的出现,则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实施了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的违法者,若满足特定情形,能够裁定暂缓执行刑罚,对未达十八岁者、已怀孕的女士以及年满七十五岁的老人家,必须裁定暂缓执行刑罚。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时间,是在判决的刑期基础上增加五年以内,但最短不能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需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支付,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阶段完成。若逾期未支付,将强制执行。倘若罚金未能全额支付,一旦法院察觉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须立即追缴。

遇到确实难以承受的灾祸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如果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选择推迟缴纳期限,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缴纳金额,甚至完全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任何财产,必须进行追回或者要求赔偿;受害者的合法财产东莞中堂律师,需要立刻归还;违禁物品和犯罪工具,应该被查封。被没收的物品和罚款,全部要交公,不能私自使用或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如果犯罪分子或者被告者心甘情愿地坦白自己的罪行,确认所控的犯罪行为属实,并且乐意承受相应的惩罚,那么依法能够获得从轻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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