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北京绿色交易所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08-29 19:4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最近,北京绿色交易所公布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发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的公告

为加强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正当权益,确保交易环境稳定有序,依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本机构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现正式公布。

本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与此同时,《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将不再有效。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标准北京地区的碳排交易活动,确保参与者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保持交易环境的稳定有序,依据《关于北京在严控排放总量时试办碳排权交易工作的决议》《北京碳排权交易条例》《北京交易场管理措施》等法规,特制定此章程。

本规则约束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结算相关事项。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参与方需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称作交易机构,负责执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事务,负责构建和操作交易平台,组织进行本市碳排放权的集中交易以及相关款项的清算。碳排放权交易均借助交易平台展开。

第四条 北京地区的碳排放权流转、清算及相关事务须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规执行,务必遵循公平合理、公正透明、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安全可靠、运作高效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交 易

第五条 交易主体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

第六条 参与交易的个人或单位需满足相关组织设定的标准,到该组织那里开设参与交易的专门账户,并且要签署能够进入交易场地的约定文件,个人或单位借助开设的专门账户来进行交易行为。

主体资料变动之际,务必即刻向交易方通报交易账号的更动申请。主体需确保所递送的开户及变更文书真实无误,内容齐全,信息精确且具备法律效力。

第七条 每个参与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只能建立一个交易账号。该账号的所有者有责任确保账号安全,账号上的所有行为都被看作是该个人或机构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参与者若想办理注销交易账号,务必保证账号里没有交易标的物和资金,账号一旦注销,参与者便不能再用此账号进行任何相关活动。

第九条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流通的物品,包括北京市碳排放配额,还有北京市经过审核的自愿减排量,此外,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还会根据情况增添其他可交易的物品。

第十条 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作为计价基础,买卖双方申报数量的最小单位是1吨二氧化碳当量,报价的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交易可以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标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提倡交易各方使用公开竞价交易方式来完成交易。

第十二条 公开竞价的定义是,参与者递交买入或卖出的意向,意向中注明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位,另一方通过审视即时竞价信息,依照价格高低的规则,在买入或卖出的集合中报出相应价格并达成交易。当多个意向指向同一价位时,另一方会根据意向提交的先后顺序依次回应并完成交易。尚未成功的买卖意向可以取消。如未撤销,未成交申报在该日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协议交易是买卖双方商讨妥当后,借助交易平台确认并实现交易的一种做法。详细步骤由交易组织另行公布。若能满足以下情形,即可选用协议交易:

单笔交易中涉及一种产品时,申报的数量达到10,000吨或更多;

(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偿竞标是指在一定时限内,按照事先公布的底价和申报数量等条件,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把交易标的物分配给报价最优的一个或多个参与者的交易形式,详细的成交流程将另行告知。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的波动幅度设定为当天参考价格的上下十个百分点,协议转让的波动幅度设定为当天参考价格的上下三十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基准价是交易产品前一个工作日经由公开竞争方式达成的所有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数值需遵循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价格的最小波动单位。若前一个工作日没有达成交易,或者成交量不足一百吨,那么当日基准价将沿用前一个工作日的基准价,后续情况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卖出产品的数量,交易人不能超过账户里的可用额度。买入产品的资金,交易人不能超过账户里的可用金额。

第十八条 买卖申报一旦经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该笔交易便正式确立。依照本规则完成的交易,自确立之时起即产生法律效力,交易的实际状况以交易系统所记载的成交信息为依据,买卖双方必须认可交易的结果,并执行相应的清算和交收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一旦结束,系统会自动制作出电子凭证,参与交易的双方能够利用各自的账户查阅相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交易日子是每周一到周五进行。遇到国家规定的假日,或者是交易机构发布停市通知的日子,市场就会暂停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开竞价的进行时刻是每个买卖日从上午九点半到上午十一点半东莞中堂律师,以及下午一点到下午三点;协议转让的进行时刻是每个买卖日从上午九点半到中午十二点。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交易参与方需依照相关要求向交易组织支付相关成本,具体收取的项目及计费方式依照相关准则执行。

第三章 结 算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机构挑选符合标准的单位作为清算路径,接着开设专门用于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的账户,该账户用来保管所有参与交易方的资金以及相关款项。

交易机构针对各交易参与方存放于交易结算资金专门账户内的交易款项,执行独立核算的管理方式。

业务资金在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流转时,需经由结算渠道指定的专用账户执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同结算渠道缔结结算契约,确保各交易参与方注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款项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当天收盘之后,交易组织参照交易平台的成交记录,依照货物和款项同时交付的规则,针对每个参与交易的个人或机构,借助交易平台,对交易标的物与资金实施逐笔且全额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天结算工作结束后,结算信息经过交易方和北京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也就是注册登记机构,双方核对无误之后,就办理了交易标的和款项的收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者购入同一交易品种后卖出,或者卖出后购入的时间距离至少要有五个交易日间隔。已经卖出的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在当天继续用来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结算当日工作结束后,交易机构借助业务平台,向相关参与方通报结算信息。

第三十条 交易参与者能够利用交易账号查取清算相关资讯,涵盖交易标的与资金流向,以及账号可用额度与账户余额等状况。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参与者需即刻审阅当日清算数据,若有争议中堂律师,须于次日上午开市前,采用书面形式向相关交易组织反映。若参与者在指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确认清算数据。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数据由相关单位集中处理和公布。该单位在每日交易时段内借助交易平台公布市场行情等资讯。

第三十三条 涉及交易运作、资金状况或者对市场行情有作用的未公开资讯,以及与之关联的其他资料,都属于非公开信息。严禁知晓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非公开信息者,运用非公开信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比例。

第三十五条 交易场所设有最高持有额度规范。各交易方所持仓位会受到监管方的即时审查。任何交易方的仓位规模都不应超出监管方设定的上限。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执行大客户信息披露机制。当交易参与者的持有规模触及交易机构设定的最高持有限额时,该交易参与者须即刻向交易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施行信誉资金保障办法。信誉资金保障办法是交易参与方与交易机构签订入场交易契约时,须依照规定缴纳信誉资金,以此作为其参与交易时履行的信誉凭证。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诚信保证金金额。

第三十八条 交易场所施行风险提示办法。交易场所能够运用请求交易参与方陈述情形、出具书面告诫、公布风险提示通报、控制交易等手段,进行风险提醒并加以消除。

第三十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情形、突发变故、核心系统失灵等状况,致使部分或整体交易流程受阻的,相关交易主体有权裁定实施交易中止程序。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对于停止交易、重新开展交易的决定进行公布,同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汇报。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反常交易活动,交易机构应加强关注:频繁进行交易操作,或交易行为与常规模式显著偏离,以及交易指令频繁变更等情况。

在交易价格发生显著变动前,存在大量或连续的购买活动,或者有大量或持续的卖出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信息披露范畴之外的重大影响行为。

(二)某些固定的或者有嫌疑的关联账户之间,进行很多次或者次数很频繁的相反操作的情况

进行巨额申请,持续进行申请,频繁进行申请,或者申请价格显著不同于最新成交价的行为

多次重复提交又取消提交,或者提交巨额申报后又取消,可能会干扰交易价格,也可能使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错误判断。

(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六)交易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主体若有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机构可实施现场或非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责令相关方迅速、精确、全面地递交相关文书与材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出现异常交易情形、违背本规则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范、干预或破坏碳排放权交易秩序的市场参与者,交易机构能够责令其提交书面解释,可以对其交易行为加以约束,能够进行通报批评,并且须向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所有关联方,涵盖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服务管理的注册登记单位、交易单位,以及核查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技术服务单位及其职员,都禁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十五条 若交易参与方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或者正受司法机构、国家监察单位、环境管理部门等调查,或已被查办,交易场所将依照法规配合实施冻结交易标的、限制交易等手段。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买卖双方争议,有关方需将情形备案,方便日后核对。若争议阻碍交易进程,买卖双方应及时向交易组织汇报。交易组织可依照相关准则,给予必要的交易资料支持。

第四十七条 交易参与者之间若就碳排放权流转事宜发生矛盾或纠葛,彼此能够进行商议化解,亦能向中介单位申请进行调解,并且有权依照法规向裁定组织提出仲裁请求,或向审判机关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当交易参与者希望交易组织介入调解时,必须递交正式的调解请求文书。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在得到所有相关交易参与者的认可,并在调解方案文件上加盖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此规则由交易场所负责拟定与说明,交易场所依据本规则制定或完善相关辅助性制度。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机构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清算是核算交易标的与资金往来应得应付金额的一种操作,依据既定规范进行,将交易产品与资金清算。

完成结算,就是依据已明确的清算状况,经由调整交易标的和款项来履行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规则中未明确说明的词语,其意义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来解释确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小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从2025年5月1日开始执行。交易机构在2022年1月19日公布的《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绿色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试行)》即刻失效。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