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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二审程序如何启动?有哪些审理方式及上诉规定?

时间:2025-10-11 22: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二审程序针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开始,十天内需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申诉文书,并附上三份申诉材料,或者由刑事案件起诉机关检察机关对判决进行异议,才能启动。这个第二审程序也称作申诉审判程序,其审判方式包括举行庭审和不举行庭审两种情形。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结果不认可,能够向更高级别的法院递交请求,书面表达或口头陈述均可。被告方的法律帮助者及其亲属,在被告授权后,也能够发起上诉程序。

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个人及其法律代表,能够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进行申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发现本辖区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存在偏差,需向更高级别的审判机关递交申诉文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初审判决不服的,自接到判决文书后五日内,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上诉。检察机关在接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后五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提起上诉的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上诉不服判决的时限是十天,抗诉不服判决的时限也是十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时限是五天,抗诉不服裁定的时限也是五天,这些时间都是从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的方式】上诉人可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请求,原审法院需在三日内将上诉请求、案件卷宗及证据材料转送至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请求的复印件分别发送给同级检察机关和案件对方。

上诉人包括被告、自诉者、民事赔偿的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他们若直接向二审法院递交上诉文书,二审法院需在三日内将该文书转交一审法院东莞中堂律师,并转送同级检察机关及另一方当事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申诉途径】下级检察机关针对同级审判机关初审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需经由原审法院递交申诉文书,同时将文书副本发送至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原审法院应将申诉文书与案件卷宗、相关证据一并转交上一级审判机关,并将申诉文书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上级检察机关若觉得抗告不妥,能够向同等的审判机关撤回抗告,并且告知下级检察机关。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彻底复核,不受上诉请求或者抗诉内容的约束。

共同犯罪情形下,若仅个别被告提出上诉,需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复核,然后统一作出裁决。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某些案件,必须成立合议庭,并且进行开庭审判,具体包括这些情况: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针对初审认定的情节与材料表示质疑,且这种质疑可能波及案件性质判定及刑罚轻重的情况。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审法院如果不举行庭审,需要询问被告,并且要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律师、代理律师的看法。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选择在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开庭审判。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涉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或是二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必须委派人员出席法庭。二审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要及时告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需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查阅工作。检察院查阅案卷所花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内。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不服初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在审理完成后,应依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安排:

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并且判处的刑罚恰当的,应该裁定不予支持上诉或者抗诉,保持原判决不变。

二,如果原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没有偏差,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偏差,或者对罪犯的惩罚不恰当,那么应该重新做出判决。

如果上一审的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够清晰,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明材料,那么可以在弄清事实之后,对原判决进行修正;又或者可以作出决定,废除之前的判决,将案件发回给最初审理的法院再次进行审判。

原审法院针对依据前述第三项情形退回重审的案件宣判之后,若被告方提起上诉,或检察机关提起抗告,则二审法院必须依法作出裁决,且不得再次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可以增加对被告人的惩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下,除非人民检察院补充提出了新的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可以对被告人实施更重的处罚。

检察机关提起抗告,或者自诉者提起上诉,不受前述条款的约束。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一审程序违法情形的裁判】上级法院审理案件时,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次审理: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如果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进行侵犯或加以约束,或许会干扰公正裁决的进行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再次审理】原审人民法院针对发回再次审理的案件,需要另外组建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开展审判工作。对于经过再次审理后形成的判决结果,依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具备上诉或者抗诉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裁定的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实施审查之后,需要依据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内容,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包括用裁定方式否定上诉、抗诉,或者取消、修改原裁定。

第二百三十条 【再次审理时限】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再次审理的,下级法院从接到发回的案件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时间。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适用程序方面,除本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方面可以参照第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抗诉案件后,要在两个月内办结。如果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或者是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又或者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提到的某些情况,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就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最高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时限,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确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二审效力】第二审的判决、裁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属于最终判决、裁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及其收益,需要妥善保存,方便审查,同时要编写清单,附卷移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挪用或者擅自处置。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立即归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证明物品需要作为证据提交时,应一同移交案件材料中堂律师,对于不适合移交的,应当把物品的详细记录、影像资料或者相关凭证随案件材料一同提交。

审判机关裁定的事项,须明确涉及查没、收缴、冻结的财产以及其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置。

司法机构裁定确立之后,相关单位需按照裁定内容,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收益展开处置。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项与物品及其收益,在依法退还给受害者的部分之外,其余全部要上缴国家财政。

司法人员若贪污、挪用或擅自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收益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若情节不严重到犯罪程度,则应给予相应处分。

二审庭审务必依照既定流程展开,针对上诉与抗诉案件形成审判结论,审判结果存在三种可能,即维持既有判决、直接变更定论,或裁定退回重审,刑事案件的二审启动既可由初审判决机关发起,也能够由原审被告与原告共同申请,二审审判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全方位复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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