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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婚姻关系存续期债务认定:依多因素判断,共债标准有何不同?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婚姻期间中堂律师,单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是否属于个人责任,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表现方式、涉及领域以及形成背景、资金流向等多个方面进行辨别。这种债务源于家庭日常开销,理应算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若超出普通家庭生活的必要开销,则应视为个人承担的责任,不过,如果借钱的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所获得的财物,确实用在了整个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上,或者夫妻中的另一方事后同意了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算作个人债务。依照婚姻法规第四十一条款,配偶共同生活状态是配偶共同承担责任的深层含义,是配偶共同责任与配偶单独责任的本质不同,也是判定配偶共同责任的法定基准。最高审判机关《婚姻法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款明确指出:债权者若针对婚姻存续阶段配偶一方以个人身份形成的债务提出权利要求东莞中堂律师,需视作配偶共同责任加以对待。但若配偶一方能证实债权人同债务人已清晰表明仅是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述情形的除外。配偶间借款的性质决定了其中一方借贷必须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判定配偶共同债务,需以符合共同债务特性为基本依据。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一般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彼此或者其中一人为了维持家庭生活需要,或者为了共同生活的目标开展经营行为所形成的欠款。这类债务基本上是围绕“夫妻家庭生活”或者“为了完成抚养、赡养责任等所欠下的款项”。这其实也就明确了属于日常家庭事务处理所产生的欠债范畴。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七条的说明,配偶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时拥有相互代理的权力,然而涉及财产方面且非日常性质的重大选择,必须获得另一方的许可。把配偶单独借债的情形,约束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或者“为了家庭整体利益”这些情况之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向他人借钱,这笔债务的属性怎样认定,不能死板套用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婚姻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简称《婚姻法》说明)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而需要按照证据责任划分的规则来处理,关于“借钱干什么”的情况,通常由借钱的人提供证明,如果借钱的人拿不出证据,那么借钱给对方的债权人就要承担起证明的义务。最高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款明确指出:诉讼参与者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依据,并承担举证义务。若无法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那么主张权利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这项规定确立了基本的举证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提出主张,谁就负责证明”。该案中,周雪阳声称周雪阳需要向其借款69万元,并提供了借条和转账记录作为依据,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但是周雪阳又提出本案中的债务属于两被告邵红和周雪阳夫妻共同承担,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邵红对此进行了否认,因此周雪阳针对这一事实主张对邵红来说并未完成举证,即对于这笔借款的具体用途未能提供证据,因此应当承担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这个案件的借贷关系应该界定为应利惠个人向个人借款,不属于应利惠和邵红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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