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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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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堂律师靳中堂律师团队:代理多类房产案件,房屋继承纠纷有指引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中堂律师从事北京房产业务,靳中堂律师团队专注于处理房地产相关法律事务,包括代为处理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产交易、财产继承、夫妻间房产分配、拆迁补偿房产分割、共有房产权利确认与分配、居住权相关案件,致力于为客户带来专业的法律支持。
老伴儿过世前,他暗中把咱们共有的房产转给了外孙女,老婆子察觉到后,对那份协议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合同作废东莞中堂律师,但紧接着又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跟儿女们闹起了矛盾。最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关于房产继承的案件,法院裁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如果没经过另一半的许可就卖掉,这种买卖行为是站不住脚的,家产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来分配,妻子可以获得房产的三分之二,儿子可以得到六分之一,这个判决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处置后的遗产分配”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案情梳理
(一)本诉:妻子主张继承房屋,愿折价补偿子女
原告刘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继承人李伟的遗产,也就是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号房屋,其中刘芳作为其配偶,获得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儿子李明和女儿李娟依法应得的财产部分,刘芳愿意以每份160万元的总价,分别给二人支付六分之一的补偿款;
判令李明、李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刘芳指出,她和李伟是配偶关系,他们有两个孩子,分别是李明和李娟。一号房屋原本是李伟所在单位提供的福利住房,后来通过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进行了产权变更,这处房产应被认定为他们的共同所有物。2023年1月10日李伟因病离世,2023年9月她前往怀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才知晓,2019年12月27日李伟未获她许可,便与孙女李萌,也就是李明的女儿,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五十万元不高的价格卖给了李萌,随后李萌又将该房屋赠予了母亲赵婷,赵婷是李明的妻子。
刘芳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曾经向法庭提起诉讼,主张两份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决,判定李伟同李萌之间的交易协议、李萌向赵婷的赠与协议均属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复核阶段确认了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尽管一号房产的产权登记目前依然挂着赵婷的名字,但根据法律认定,该房产已重新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刘芳主张,第一套房产的一半是她个人的私有部分,另一半是李伟的遗产,需要由她和李明、李娟依照法律规定来继承,因此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进行财产分割。
(二)被告答辩:女儿放弃继承,儿子坚持要份额
被告李明(刘芳儿子)辩称:
确认第一套房产系父母双方共同所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来分配,不过明确表示要分得父亲遗产中属于自己的六分之一,不接受刘芳提供的等价替换方案,而是要求直接获得房产的相应部分。
被告李娟(刘芳女儿)辩称:
同意母亲刘芳的诉讼请求,表明自己愿意不要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也就是应继承的六分之一,全部交给母亲刘芳,并且不求任何补偿。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刘芳和李伟是配偶关系,他们有两个孩子,分别是李明和李娟;李明和赵婷也是配偶关系,他们有一个女儿叫李萌;李伟于2023年1月10日离世,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该房产的归属及处置情况:首套住宅系刘芳、李伟夫妇的共有财产,系房改房,由双方共同出资购得;2019年12月,李伟未经同意将房产转卖予李萌;2023年,经法院两次审理后裁定,买卖协议与赠与协议均属无效;房产归属重新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前登记在赵婷名下,此登记不影响产权认定)。
李娟表示不打算继承遗产,同意将应得的部分交给刘芳,李明则一定要继承六分之一的比例,不愿意接受用金钱来代替。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中属于李伟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刘芳提出的关于孩子折抵部分代价、自己获得整栋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
李娟决定不接受遗产的情况是否成立,李明坚持只分得财产不要求额外补偿的要求是否应当采纳。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剩余部分为遗产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条文内容,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于遗产分配环节,需先将一半份额划归配偶一方所有,剩余部分则归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号房屋系刘芳与李伟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双方未就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其他协议,因此应当先将房屋价值的一半分配给刘芳,作为其个人所有,剩余的一半则构成李伟的遗产,并启动法定继承的相关程序。
法定继承中中堂律师,继承人有权选择 “接受或放弃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后代及其长辈属于首要的财产承接人,他们分配的遗产通常情况下是相等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中又说明,财产继承者有权选择不继承遗产,但必须通过书面文件来正式表达这一决定。
李伟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刘芳、李明和李娟,其中刘芳是配偶,李明是儿子,李娟是女儿,三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同,每人分得遗产的三分之一,这个份额相当于房屋整体价值的六分之一
李娟公开宣布不参与遗产分配,这是她发自内心的决定,符合法律规范,她本该得到的六分之一由刘芳继承,因此刘芳总共得到“自己的一半加上她继承的六分之一再加上李娟不要的那六分之一”,也就是这栋房子全部的三分之二。
李明是合法的继承人,他可以决定选择直接持有股份,而不是接受折价补偿,他的这一观点是合理的,法律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法院应当采纳他的请求。
“折价补偿” 需尊重继承人意愿,不得强制
刘芳倾向于用折价方式来获得全部财产份额,不过继承的根本在于财产份额的归属问题,而不是现金的补偿,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就不能强行把财产份额变成金钱。李明没有同意降价赔偿,一定要分得相应比例,法院考虑到要维护继承人对于财产的权利,认可了李明的观点,只是不同意刘芳想要得到全部份额的要求,也没有否认刘芳继承的核心利益,因为她已经拿到了三分之二的份额。
三、裁判结果
在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号房产里,属于刘芳个人名下的半份产权,现在由刘芳持有;
在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号房产里,这处房产是被继承人李伟遗产的一部分,其一半产权归于原告刘芳,另一半产权再行分割,其中三分之二归属于刘芳,剩余的三分之一归属于被告李明。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有财产:处分需双方同意,避免 “擅自交易”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不能由一方单独处置:像房屋、汽车这些重要的资产,在处理时必须得到两个人的共同批准,只凭一个人签的字进行的交易,比如卖掉或者送人,很可能因为 “损害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权益” 而被判定作废,比如案例里李伟偷偷把房子卖给孙女,最后买卖合同被取消,还导致了后来的财产分配争议。
时常审视家庭资产:双方需时常探明共有财产的归属情况,例如前往房产注册机构查明住宅的登记资料,防止其中一方随意处置资产而未获知,一旦察觉异常须尽快主张权利,以便降低损失。
(二)继承人:明确继承意愿,理性选择 “份额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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