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顾问>>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最高人民法院:可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你知道几种?

时间:2025-10-12 13: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确要求,存在二十种特定情形时,能够追加被执行人,具体包括:

被执行人若为自然人且已离世或被宣告死亡,申请人可申请将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因该自然人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获得遗产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遗产价值额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该自然人被认定为失踪者,作为债务人,申请人请求指定财产管理人代替该失踪者履行职责,该财产管理人需在所管理财产的额度内承担相应义务。

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法人团体,如果因为合并而解散,那么要求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申请将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或者新成立的单位,变更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一方。

企业若发生拆分,原债务主体可申请将拆分后新成立的公司纳入执行范围,这些新公司需对既定判决书认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若债务人分裂前已同请求执行者就债务处理签署了具体条款,且其中另有说明,则不在此限。

该个人独资企业系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申请人请求将企业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执行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若被当作债务人,司法机构能够直接处置这家企业的资产。

个人商业名称若为债务人,司法机构能径行处置该名称经营者的资产。

那家合伙企业承担执行责任,却没法偿还已经判决的债务,所以申请人请求把普通合伙人也变成债务人。

该有限合伙企业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方,其资产无法偿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规定的债务,申请人请求将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足出资的部分内承担相应责任。

该法人的下属机构无法偿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规定的款项,申请人请求将这个法人单位也列为被执行人。

若法人自身的责任财产仍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处置该法人旗下其他分支机构的资产。

作为债务人单位的法人,其直接掌控的资产无法偿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规定的债务时,法院有权直接处置该法人下属机构的资产。

非法人组织若非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也非法人分支机构,且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申请人可申请变更或追加对此非法人组织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者,使其成为被执行人。

营利性公司作为债务承担者,资产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将未缴足或未缴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以及依照公司法需对出资负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为共同承担者,这些人在未缴出资额度内需依法承担责任。

经营性公司资产不够偿还法律裁决的债务时,若债权人请求将未实缴资本的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被执行人,这些人在未缴资本额度内需承担相应责任。

被执行的公司资产不够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未依法完成出资的情况下就转手了股份,申请人请求将这个原股东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负有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他们在未出资的部分需要承担责任。

该公司是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执行对象,但它自身资产不够还清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自己的资产和公司资产是分开的,因此申请人请求把该股东也变成执行对象,要求他对公司债务一起负全部责任。

该企业系被执行主体,在未完成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完成了注销手续,因而造成公司无法实施清算程序,申请人请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义务。

作为责任主体的公司或非法人团体,在经历注销或遭遇营业执照被勒令停业、被取消资格、被强制关闭、停止营业等消亡情形时,其所有者、投资者或监管机构无代价地获取了该主体的资产,导致该主体没有剩余财产或剩余资产不够偿还债务,诉求执行者请求将所有者、投资者或监管机构转变为责任主体,在所接受的资产额度内承担相应义务。

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如果未依照规定完成清算程序就进行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时,相关方书面保证会负责偿还该单位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将此方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保证的额度内承担债务清偿义务。

履行期间,有关方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保证,表示甘愿代替债务人完成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求将这位有关方调整为债务人,在其保证的限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其资产因政府指令无偿转移给其他方,导致该单位资产无法偿还已判决的债务,请求执行人申请将接收资产的一方列为共同责任方,在接收的资产额度内承担相应义务。

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变更或追加问题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旨在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保障诉讼参与人及关联方的正当权益,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多项法律规范,同时参考了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经过修订后正式施行。

实施阶段,申请人或者其后代、权益接收者能够向司法机构请求调整或者补充诉讼参与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若申请执行人中的自然人离世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因该自然人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合法承受法律文书确认权利的主体,若申请变更或追加自身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批准。

失踪的自然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其财产代管人若申请变更或追加该失踪人为执行申请人,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条 自然人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若原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益被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配偶,该配偶若希望更改或补充申请将自己列为执行申请人,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四条要是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宣告终结,那么由合法继承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来承担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这些人如果想要申请更改或者补充自己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当允许。

第五条 如果申请执行人原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后因合并而消失,那么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若想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当同意。

第六条若申请执行者所属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分立,依据分立协议的约定,由新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益,当该新组织申请变更或补充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

第七条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清算或者破产的情形下,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益依法转移给其他方,那么该其他方若申请将自己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追加当事人,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八条要是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取消了,还继续干活的单位想改一下,加自己当申请执行人,法院应该同意,不过,要是原先的法律判决书已经明确了权利该归谁,那就另说。

缺少承担后续责任的单位中堂律师,并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没有明确指出权利的归属对象,负责作出取消决定的机构申请调整、补充将其列为申请执行人,司法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第九条 如果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把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上所确认的债权转交给其他人,并且用书面形式同意这个人获得这个债权,那么这个人申请把法院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变更为自己,法院应当批准。

第十条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个人离世或者被认定死亡,请求执行的人申请将这位个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者,或者因个人离世或被认定死亡而获得遗产的其他人,转变为被执行人,并且在遗产价值限度内承担相应责任,相关司法机构应当予以批准。

宣告某人为失踪人员后,若申请人希望指定财产管理人,并要求该人在管理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应当批准。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如果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于合并而消失,那么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变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同意这个请求。

第十二条被执行的机构如果出现分立情况,申请人可以请求将分立后产生的新机构列为共同责任方,要求其承担原判决书规定的债务连带义务,法院应当批准。

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若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追加该企业的出资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批准这一请求。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人商业名称属于债务人时,审判机关能够直接处置该名称使用者的资产。

第十四条 如果合伙经营的组织无法偿还已经判决的债务,那么要求执行的人可以请求把普通的合伙人也变成需要承担责任的,法院应该同意这个请求。

该合伙企业资产不够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时,若债权人请求将未按时足额出资的合伙人转为债务人,且要求其在出资不足部分承担义务,法院应批准此请求。

第十五条 如果法人所属的分支单位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欠款,请求执行的人申请把这个法人变更为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同意。

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人作为执行义务主体,其直接控制的资产若不足偿还已经裁决的债务,司法机构有权直接处置该法人的下属单位资产。

第十六条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债务,若申请执行人请求将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责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东莞中堂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作为承担债务的盈利性组织,若其资产无法支付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款项,要求执行者变更或补充那些未完全出资或未出资的股东,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需对出资负连带责任的创立人,让他们在未缴足资本的限度内依法负责,司法机构应予以批准。

第十八条 营利法人若作为被执行人,其资产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时,若申请执行人请求将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出资人转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抽逃资本额度内承担责任,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资产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债务,其股东在未依法完成出资责任的情况下就转手股份,申请人请求将此前股东或依照公司法规定对出资负有连带责任的创办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若这些人在未依法出资的额度内需承担责任,法院应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资产不够还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而且股东没法证明公司资产和自己的资产是分开的,那么申请执行人要求把该股东也变成被执行人,让公司债务和股东债务一起还,法院就应该同意。

第二十一条企业若在清算程序完成前完成注销手续,致使企业无法展开清算工作,债权人若请求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实际控制人转为债务人,并要求其对企业欠款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司法机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体企业若被取消登记或遭遇执照被勒令收回、资格被取消、被勒令停业、停止营业等情形而解散后,其所有者、投资者或主管单位未付出代价地接收其资产,导致该实体无剩余财产或剩余财产不够偿还债务时,请求执行者申请将所有者、投资者或主管单位变更为执行者,并要求其在接收的资产额度内承担责任,司法机构应予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体企业或非法实体,在未完成清算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完成注销手续,登记机构受理注销申请时,若第三方书面保证会清偿该实体的债务,执行方请求变更或补充该第三方为被执行者,且该第三方同意在保证额度内履行清偿义务,司法机构应予以批准。

第二十四条履行期间,有关方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保证,表示甘愿为债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请求执行人将此方调整为承担责任的债务人,只要其保证的范围内负责,司法机构就应当批准。

第二十五条 如果被执行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按照行政指令,无偿地转移给了第三方,导致该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那么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追加这个第三方为被执行人,并且要求它在接受的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法院应当批准。

第二十六条 若申请人本应负责的部分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司法机构不能强制其再次承担同类责任。

当事人身份信息出现更替的,司法机构能够径行以变更后的主体身份实施执行程序,同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载明更替前的身份标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若需变更或增补执行对象,须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递交正式请求,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之外,执行法院需要成立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要公开举行听证会。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法院审理是否同意变更或增补被执行人案件过程中,若申请人同时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资产,审理法院需依照民法典第一百条相关条款执行。

申请人打算更换或补充当事人时,若先向执行机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该当事人的财产,执行机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的内容来处理此事。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更换、补充或拒绝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收到后的十天内向更高级别的法院申请复核,不过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条款需要提起诉讼的情况不在此列。

第三十一条 上级司法机构需成立审判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且从接到申请开始算起,六十天内必须完成复议决定书的拟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经决定需要调整或补充的被告方提出申诉后,在审查期间,审判机构不可以处理他们存在争议的资产。

当事人向司法机构申请维持既有裁决并提交必要保障时,司法机构有权同意。

第三十二条若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调整、补充被执行人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对此裁决持有异议的,可于裁决文书送达后十五天内,向审理执行的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第三十三条 当执行异议之诉由对方提起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理由确实的,判决不可以更改,也不能增加其他人作为必须执行的人,同时判决也不可以调整需要承担责任的部分。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不同情形,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如果理由确实充分,那么可以作出判决调整原定方案,或者将申请加入执行行列使其承担应有的义务,同时也可以裁定修正责任的具体范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施行。

本规定生效之后,本院先前发布的解释性文件,若与本规定内容相左,则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