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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法院干警法律问题咨询平台,答疑权威且实用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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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权利行使发生冲突的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决定撤销先前提起的法律程序,这种情况是否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呢?
解释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关于这个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有更详细的说明,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或者用口头方式提出了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从递交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决定撤回该诉讼,即便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通常仍会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权利人未来针对该义务人就相同案由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应从撤回起诉的裁定书生效时间点开始重新计算。必须留意,实际操作中提起诉讼又撤回的情况相当多样,是否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需结合撤诉动机等个案细节进行具体研判。
审理案件过程中,权利并存的情况经常出现,在这种状况下,权利方取消先前诉讼的行为,是否会对后续诉讼产生时效中止的影响,必须进行深入探讨。
同一事实引发的不同权利主张存在交叉,权利人先提起一项诉讼后又撤回,再以另一项权利主张提起后续诉讼,应视为持续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先前诉讼的提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计算需从新开始。比如,针对同一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先对同一义务人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之后又撤回该诉讼,再单独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由于两个案件所依据的权利都源于同一事实基础,彼此之间存在关联性,权利人选择撤销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而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这表明权利人依然在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原先提起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行为能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使得诉讼时效期限得以重新计算。(2023)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判决书表达了类似看法。比如,在侵权和违约交织的案件中,权利人针对同一责任人先提起侵权诉讼再撤回,随后又单独提起违约诉讼,由于两个案件涉及的权利存在重叠,权利人选择撤回侵权诉讼转而提起违约诉讼,这表明权利人在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原先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限需要从新计算。
第二种情况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的交叉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当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不幸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有权提起此类诉讼。如果有人在被告人的不法行为中蒙受了财产损失,那么受损者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假如受损者在刑事诉讼中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接着就相同的事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表明受损者仍然在向同一责任人主张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限会重新计算开始。
第三,诉讼类型存在交叉情形。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是个人、企业或团体认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自身权益时发起的法律程序,而民事诉讼则是为维护其他法律关系而主张权利中堂律师,两者针对的权利主体不同,不会引发后续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倘若仅仅因为权利人对争议类别是行政还是民事存在误解而启动了行政诉讼,仍应视作当事人主动运用了诉讼权利,即便后续撤回诉讼,也需确认其最初提起诉讼的行为具备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咨询人: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答疑专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曹慧敏
交易协议里没有规定款项交付的准确日期东莞中堂律师,卖方要求追讨货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解答看法:依据我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整体布局,其整体构造以及各部分构造,均依照“由普遍到详尽”的顺序来组织。然而,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民法典时,则需依照“由详尽到普遍”的执行原则。在处理交易协议时,应首先参照民法典合同章节里针对交易协议的详细条款,如果没有详细条款,再考虑参考合同章节的通用规则乃至总章节的基本规定。当前讨论的问题,关乎民法典交易协议第六百二十八条所述的“同步支付原则”与民法典合同章节通用部分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所述的“随时执行原则”的应用关联性。按照“同步付款原则”处理,就是说买方在拿到货物或提取单据时就该付款,然后从那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这是有道理的:从整体法律结构分析,民法典在合同篇第一部分“总则”的“合同履行”章节里放了第五百一十一条,而在合同篇第二部分“具体合同”的“买卖合同”章节里放了第六百二十八条民法典合同部分的整体布局显示,总则与典型契约、准契约形成包含关系,属于基础规范与详细规范的关系,因此应该优先采用分则中的详细规范。此外,从根本法律原理分析,针对未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时机的买卖协议,当卖方已经依照协议条款向买方移交了交易标的物或相关凭证时,买方就必须立即履行支付协议价款的职责。相应地,出卖人便获得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这种情况已经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
因此,针对当事人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况,需要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查明双方是否存在补充协议,或者能否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合同价款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适用,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来明确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产生时间,并以此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的依据。
咨询人: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 皓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 杨 军
问题3: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对物业费诉讼时效的看法是这样的,每笔物业费都算是一笔单独的债务,它的诉讼时效应该分开计算,计算方法要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来,每个时间段都要重新开始算。物业服务合同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业主该交的费用总额,合同成立时还不清楚,要随时间慢慢变化;另外,物业服务费一般按固定时间结算,比如一年一次,每个周期的费用债权都互相独立,好几个结算周期的费用债务其实是好几个独立的债务,不是同一个债务分几次还。物业服务费用相关的法律时效起始时间,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分阶段单独计算的方法执行,不能采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那种针对同一笔款项分多次偿还的情况下的时效计算方式。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参考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的判决核心观点清晰表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每笔款项在合同执行期间依次产生,各笔款项虽然存在相互联系,但更显示出可以分割的特性,其单独性超过关联性,应当作为独立款项对待,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每一笔款项到期日分别起算。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彭永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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