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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且拒付补偿金,劳动者如何维权?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雇主因为员工没有达到岗位标准,在合同期满后决定不再续约,同时拒绝发放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助以及未休年假的报酬等款项,员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最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个类似案件,大家不妨仔细看看。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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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张某加入某企业,彼此缔结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关系,约定时限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持续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规定试用阶段为三个月,职位内容为负责新媒体宣传工作,遵循常规工作时间安排。协议里清楚说明,任何加班情形都必须经过事先批准流程,节假日的额外工作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或者给予相应的加班报酬。
2023年9月临近尾声,那家公司把《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文书》交给了张先生,说张先生连续四个月没达到岗位标准,尽管公司多次指导沟通,他的工作表现依旧没进步反而越来越差,给单位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决定劳动合同到时间就不继续了。
就费用问题产生分歧,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以及未休年假报酬等款项。仲裁部门,包括一审和二审法庭,都同意了张某的请求。
法律最终裁决,该公司没有拿出证明,说明它曾经用“让合同条件不变或更好”的理由要求续约,而张某没有同意,公司因此必须承担证据不足的责任,所以公司需要付给张某解除工作的补偿金。公司虽然声称张某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里关于“严重违反内部规定”的条款,却没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此解除合同,也拿不出足够材料证明自己的说法真实。实际上,双方的工作关系是自然到期的,所以公司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公司又提出张某没有资格休年假,但张某交出的社保材料证明他来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满一年,按规矩每年能休五天年假。公司拿不出安排过休假或付过工资的证据,说没休年假就不给钱的主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认可。
法官说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条款,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除非雇主维持或改善原合同条件续聘而雇员拒绝,否则雇主须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补偿,其理由是张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的情况。针对此问题,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公司必须提供证据支持。公司需要证明张某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态度不良、工作期间违反纪律、不遵守用工单位规定、绩效数据低于部门平均水平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不称职的情况,同时还要证明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已经实施了培训或沟通等管理措施。
公司说法自相矛盾,先前发给张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上,理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重大失职导致单位损失”的规定,但在法庭上却主要指责张某“严重违反内部规定”,这些理由之间存在明显出入。法庭最后确认,工作契约满期后是“结束”而不是按照《劳动契约法》第三十九条“终止”工作契约,企业需给张先生支付结束工作契约的补偿款。
公司需要支付未休年假报酬。根据社保资料可以证明张某具备领取年假的条件,公司既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已经安排张某休假,也没有证明支付了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中堂律师,因此公司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法官提示
除非有法律上特别说明的情况,工作合同到时间不再续签的,公司通常要给员工一些补偿。员工离开工作时要仔细计算自己的收入,把离职手续办妥当。若企业声称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过错性离职”情形,例如严重违背公司规定或重大失职行为,员工应留意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变更及通知程序是否合规,同时要保存好工作交流文件、工作进度汇报等能证明个人工作表现及成果的资料,这些都有助于后续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就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如果劳动者工作变动比较频繁,应当注意保留能够证明自己连续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东莞中堂律师,比如社保记录、离职证明等,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带薪年休假的资格。用人单位对已安排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假工资负有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存在重大工作失误,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严重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或拒绝改正错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对本单位的工作造成很大妨碍,或者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五)要是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况,让劳动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话;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会在以下情况之下结束: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出现法律规定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或者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者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勒令停业,或被取消资格,又或公司主动选择提前终止运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出现特定情形时,雇主需给予雇员相应补偿,具体情况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雇主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条款要求终止劳动契约,且与雇员达成共识完成工作关系终结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非雇主坚持维持或改善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并续签,否则劳动者若不情愿继续聘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职工在某个组织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以享有带薪的假期,这个假期叫做年休假。组织需要确保职工能够享受这个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拿到的钱,和正常上班时一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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