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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离婚协议约定房贷归谁,银行还能追讨夫妻共同债务吗?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住房贷款
有这么一种情况,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会给房屋购买者的购房行为拿出任何一类形式的贷款支持,而且一般是以所购买的房屋当作抵押的。再按照贷款款项的来源进行划分,又能分成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这两种。要是借款人到了规定时间没办法偿还贷款本息,那么贷款人也就是有权提前进行收贷的,同时还有权依照合法手段去处理贷款抵押物,目的是清偿因为逾期还款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利息是另外还有什么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等这些费用。
2016年1月时,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了,婚后他俩看中了金山区某小区里的一套房屋,他俩手头存款只是恰好够支付房屋首付款,所以王先生就和a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因购房要向该银行借105万元,借款期限是从2016年7月3日到2046年7月3日,并且这个合同还对利息、付息、罚息以及提前收贷条件都做了约定。
在那上述合同落款之处,李女士进行了签字承诺,她申明,那合同项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并且同意去承担连带责任 。
2016年8月,王先生同李女士办理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是夫妻二人东莞中堂律师,抵押人同样是夫妻二人。
王先生与李女士购买完毕并入住之后,开始按月准时归还房贷。可是婚后二人矛盾接连不断,终于在2020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约定:“位于金山区某小区的房屋离婚之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都由李女士归还”。然而李女士后来因生活跟工作变动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2021年年初,a银行诉至金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以及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a银行跟王先生所签订的那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法律约束力,就此而言,李女士签字承诺这一行为所呈现出的内容,表明她同意针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得以签订之后,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这件事上未能依照约定去做,已然构成了违约情况,基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一,王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其二,法院认为,a银行发放贷款时王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其三,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最后,法庭判定让王先生以及李女士向a银行返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要是王先生、李女士没办法按时归还,那么a银行拥有通过将抵押物折价或者展开拍卖、变卖来达成抵押权的权利。
婚姻关系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形成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还有夫妻一方在这种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啦,夫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能够就共同债务怎样分担去作出约定,不过约定当中要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事宜的话,应当依据具具体体的情情况况来判断是不是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效力。在离婚协议里中堂律师,有这样的条款,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来承担,此条款从本质上来说,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针对债务的承担所做出的内部约定,那该约定能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呢,这还得看第三人是不是知情,或者是不是同意才能确定。
对于债权人来讲,把本来是由两个人一同承担的债务转变为其中一个人单独承担,这会对债权的有效达成产生影响,因而法律作出规定,当债务人把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在这个案件里,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把涉及房产的共同债务进行了转移,然而该债务转移并没有获得a银行的同意,所以对a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a银行依旧有权要求二人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有这样一个约定,即离婚协议里写明离婚之后房屋归女方,而且房贷也由女方自己独自承担,这个约定在二人内部之间是有效的,然而,如果没有获得银行的同意,那么对于银行来说就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当债权人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时,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的债权人都能够去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状况被称作连带债权 。还有另一种情形,要是债务人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债权人能够请求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这就被叫做连带债务 。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当债务人要把债务一部分还有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这种情况是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是有着此类规定存在的。
第三人或者债务人能够催告债权人于合理期限以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作不同意。
资料:上海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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