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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遗嘱继承纠纷:父亲自书遗嘱与撤销字据,房产该由谁继承?

时间:2025-12-09 16:50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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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一)亲属关系事实

原告李敏是被继承人李建国与王芳所育之女,李建国与王芳曾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此女李敏,李建国与王芳于2005年7月25日离异。2007年8月27日,李建国与被告刘英登记成婚,婚后二人未育有子女。原告李敏与张强是夫妻关系,李敏和张强育有原告张琳。李建国于2022年12月15日离世,其生前为北京市丰台区向阳村村民,李敏、张琳同样是该村村民。

(二)房屋背景与争议事实

1998年,李建国获批了北京市丰台区向阳村F号院落的宅基地,之后,李建国与王芳在这个宅基地上建设了7间房屋,其中包含北房3间。2005年7月25日,二人离婚的时候约定,上述的这7间房屋归李建国所有。

于已生效的 A 号民事调解书当中确认,F号院内存在着北房 3 间,它们是李建国、刘英、李敏在 2009 年一起共同出资进行翻建的,其中西数第一间归李敏所有,西数第二间以及第三间归李建国与刘英共同所有。

腾退安置以及房屋指标,在2017年11月16日的时候,李建国身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也就是腾退人,还有向阳村村委会同样作为腾退人,签订了《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向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房认定单》,并且约定了:

安置人口共 5 人:李建国、刘英、李敏、张强、张琳;

存在用于安置的房屋中堂律师,总共是四套,其中一套为五十平方米的一居室,将其称作“一号房屋”,另外三套是七十平方米的二居室,分别叫做“二号房屋”、“三号房屋”以及“四号房屋”,这些房屋总的建筑面积为二百六十平方米 。

安置房每平方米单价为6000元,其总购房款项数额不限,全部都要从腾退补偿款里进行抵扣,。

遗嘱与撤销争议:

在二零二二年十月六号,李建国立下自书遗嘱,这份遗嘱明确写着,本人离开人世之后,所有财产的份额,都将由女儿李敏个人来继承 。

2022年12月9日,李建国书写了《撤销遗嘱字据》,表明,李敏在获得财产之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撤销之前所立的遗嘱 。

在诉讼这个过程当中,李敏提出了申请,是针对《撤销遗嘱字据》里“李建国”的签字去做鉴定,甲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定签字是李建国其本人所书写的,李敏对于这个鉴定意见并不予以认可,然而却没有提交与之相反的证据。

二、双方诉求

(一)原告李敏、张强、张琳诉求

去确认,李建国订立的那份遗嘱,是在2022年10月6日订立的,此遗嘱是有效的 。

判定,《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所涉及的二号房屋,三号房屋,这两套房屋均为 70㎡二居室,以及一号房屋东莞中堂律师,此房屋为 50㎡一居室,归属自己一方所有,等到房屋满足具备登记的条件之后,要把上述这三套房屋登记到李敏的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刘英承担。

(二)被告刘英答辩意见

不存在对原告所提诉求予以同意的情况,李建国在其尚存活于世的时候,已然于2022年10月6日实施了将遗嘱撤销的行为,所以该遗嘱是没有效力的,不能被认定为有效。

F号院子里北面的房屋有3间,是李建国、刘英、李敏在2009年一起重新建造的,按照腾退安置的办法,每个人都有50㎡安置房屋的购房指标,所以一号房屋(50㎡的一居室)以及一套70㎡的二居室(四号房屋)应该归他们自己所有;。

李敏未对李建国尽赡养义务,李建国的房屋遗产应由自己继承。

三、裁判结果

如下情况基于李建国,与甲公司、向阳村村委会,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签订的《向阳村宅基地腾退安置房认定单》:

一号房屋(50㎡一居室)的安置利益由被告刘英享有;

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享有的安置利益,是二号房屋以及三号房屋,这两套均为70㎡的二居室 。

四号房屋,面积为70㎡,是二居室,其中,28㎡的安置利益,归被告刘英享有,42㎡的安置利益,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共同享有,。

这件案子的鉴定费用是一万六千九百六十元,要由原告李敏来承担,案件受理费呢,要由原告李敏、张强、张琳以及被告刘英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法院说理

(一)法律适用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此条为遗产定义,还适用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该条是继承方式,又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此为遗嘱撤回,也适用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核心争议认定

遗嘱的效力方面,李建国,在2022年10月6日之时订立了自书遗嘱,然而,在2022-12-09这一天,又自书了《撤销遗嘱字据》,并且,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字据当中“李建国”的签字,是其本人所书写。李敏,没有提交足够充分的证据,去推翻鉴定意见,所以,认定遗嘱已经被撤回,不会产生法律效力,李建国的房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房屋遗产范围与分配:

F号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腾退后所产生的安置利益,要先把并非遗产的部分分离出来:按照A号民事调解书来看,北房从西边数第一间归李敏所有,与之对应的腾退利益属于李敏个人的财产;北房从西边数第二间、第三间归李建国和刘英共同拥有,与之对应的腾退利益里50%属于刘英个人财产,50%属于李建国的遗产 。

按照《向阳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安置人口每一个人都有着50㎡的购房指标,总的指标是250㎡,这是通过5个人乘以50㎡得到的,而实际安置的面积是260㎡,要比前面多出来10㎡具体说是多出10㎡。李建国所拥有的遗产相对应的安置利益,由处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英、李敏平均地、同等地进行继承。

鉴于被安置之人还没有进行选房,而为了方便执行,所以把多出的那十平方米保留在了四号房屋里面,最终确定各方所享有的安置利益(就如同裁判结果所罗列的那样)。

孝道赡养责任与遗产划分情况:刘英觉着李敏对李建国没尽到需要赡养的责任,然而却没有拿出足够充分的比如书面写出李敏拒绝赡养这种相关记录,或者能证明情况的证人所说的话等证据来证实,所以对于刘英的这个主张不被采信拿来作为根据,李敏所应得的继承份额没有被减掉 。

上述情况综合来看,原告存在部分诉求,这些诉求具有事实相关依据且有法律方面支撑,法院充分考量房屋安置实际呈现的状况情形,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安置利益做出了上述那样的分割行为 。

这件案例的发生地点是北京,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以上案例里,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全部都是化名,要是出现雷同的情况,请联系我们,以便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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