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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瑕疵,为何儿子仍成功继承父亲一半房产份额?

时间:2025-12-09 16:5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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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儿子拿着父母所代书的遗嘱去发起起诉,表明是希望主张能够继承父亲名下房屋的一半份额,而那会儿姐姐是以“父亲存在听力残疾、遗嘱形式存在瑕疵”这样的状况来进行抗辩的,就在近日,法院给出的判定是支持了儿子,明确表述了“代书遗嘱真实且有效,房屋当中父亲的份额由儿子来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儿子持代书遗嘱求继承,姐姐质疑遗嘱效力

周明,也就是原告,同时还是被继承人周建国的儿子,并且是胜诉方,他起诉了周兰,周兰是被告一,是周建国的女儿,还起诉了刘桂兰,刘桂兰是被告二,是周建国的妻子,其诉求为,第一,判令位于北京市某地址,面积为97.19㎡的“一号房屋”中属于周建国的二分之一份额能够由自己继承,第二,诉讼费要由周兰来承担。

周明所主张的内容为,其一,周建国跟刘桂兰是夫妻关系,他们育有周兰以及周明这两个子女,其二,“一号房屋”于2005年登记在了周建国名下,此房屋属于二人婚内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三,在2015年8月份的时候,周建国跟刘桂兰立下代书遗嘱,明确表示“百年之后房屋赠与周明,原因是周明长期尽孝”,并且还有立遗嘱人、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签名捺印,其四,周建国在2023年离世,其父母均在他之前就已经去世了,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父亲这份财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周兰进行抗辩,其一,她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因为代书人、见证人没有注明日期,见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并且代书人没有捺印,所以形式上是无效的。。其二,周建国属于听力残疾二级,小学肄业,导致无法明确知晓遗嘱内容,故而没有立遗嘱的能力。其三,遗嘱房号写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她自己尽孝更多,于是要求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刘桂兰进行辩称,其表示同意周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那份遗嘱是夫妻双方之间真正的意思表示,她是自愿把自身二分之一的份额赠送给周明的。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代书遗嘱的核心信息如下,2015年8月的代书遗嘱是由街坊的孙子李阳进行代书的,这份遗嘱中明确载明一号房屋由周明继承,周建国、刘桂兰在立遗嘱人处进行了签名捺印,代书人李阳也签了字,见证人李大爷也就是李阳的爷爷、温奶奶也就是李阳的奶奶同样进行了签名捺印,李阳出庭证实遗嘱是由老人口述、自己书写的,写完后念给老人听且让其查看,周建国戴着助听器能够听清,当时四人精神都是清醒的。

那个被称作“一号房屋”的房屋,其权属登记体现为在周建国的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呈现出清晰的状态,并且明确证实双方都一致认可此房屋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性质,其中周建国所占有的份额比例为二分之一 。

举证的情况是,周明交了遗嘱,交了照片视频,这照片视频是用来证明周建国生活能够自理,精神状态良好的,还交了生效判决书,那生效判决书是关于周兰曾诉请房屋共有结果被驳回的案子 ;质证的情况是,周兰交了周建国残疾证明,交了住院档案,然而周兰既不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也不申请对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且也没有提交自己尽孝的相关证据。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周建国、刘桂兰 2015 年所立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周建国系听力残疾,是否具备立遗嘱能力?

“一号房屋”里头,周建国所占有的份额,究竟是依照遗嘱让周明来继承呢,还是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去进行分割呀?

2. 胜诉关键:代书遗嘱真实有效,抗辩无证据支撑

(1)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法律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其规定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这里面包括代书人、遗嘱人以及进行见证的人都要签名并且注明日期,还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三 条,涉及遗嘱无效的情况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

1. 事实推导方面,首先是核心要件齐全东莞中堂律师,该遗嘱上有周建国、刘桂兰进行了签名捺印,代书人李阳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了字,虽然李阳没有捺印,日期标注也不完整,然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捺印,并且见证人能够佐证立遗嘱的时间,所以形式上的瑕疵并非致命的。 2. 其次是见证程序合规,李阳与周建国是街坊关系,见证人中虽有李阳的祖父母,但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像是继承利益、债务关系等,所以是符合见证人资格的。 3. 最后是意思表示清晰,刘桂兰在当庭确认了遗嘱真实,代书人李阳详细陈述了“口述 - 书写 - 宣读 - 确认”的整个过程,能够佐证该遗嘱是夫妻共同意愿。

(2)周建国具备立遗嘱能力,听力残疾不影响意思表达

法律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其中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下的遗嘱是没有效力的。

就事实相关的推导而言:其一,行为能力是不存在缺陷之处的,周明所提交的照片以及相应视频能够表明,由周建国在2015年一直到2019年期间,其生活方面是能够自行料理的情况,是可以做到下象棋这项活动的,同时也能够满足看书的行为,并且其精神方面的状态呈现出良好的姿态;然后他听力处于残疾等级二级状态,不过在佩戴了助听器之后是能够实现正常交流的,再有李阳能够证实“其处于念遗嘱的时候是做到了能够听清并且确认的情状”这般的情况,而且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用来证明其已经丧失了认知能力;其二,文化程度方面压根就构不成相应障碍,小学肄业意味着其是具备基本的识字以及阅读能力的,并且这份遗嘱呢是由代书的人进行宣读同时还出示了文本的,周建国有能力通过视觉以及听觉这双重方式来确认其中的内容,所以处于文化水平这样一种情形下,不存在对于遗嘱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3)周兰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相关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六十七条,其内容为当事人对于自身所主张的事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的第三十一条,此条规定是若是拒不申请进行鉴定将会被视为放弃了自身的权利。

依据事实来进行推导:其一,就真实性质疑而言,是不存在依据的,周兰对遗嘱予以否认,然而却不申请笔迹方面鉴定以及行为能力鉴定,甚至于也没有提交伪造证据,像是笔迹样本、证人证言这类的,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后果;其二,关于尽孝主张来看,是没有证据的,她声称“自己尽孝更多”,可是却没有提交医疗记录、赡养支出等凭证,反而还被周明的尽孝证据给反驳了;其三,对于房号错误这一情况,是属于笔误的,遗嘱当中房号仅仅是漏写了“证”字,结合房屋地址能够明确指向“一号房屋”,这属于轻微笔误,并不会对遗嘱的核心内容造成影响。

(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周明有权继承对应份额

关于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其表明有遗嘱的情况下是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的 ,还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要先进行析产然后才开展继承 。

相关事实经推导得出:“一号房屋”乃是周建国与刘桂兰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件事。仅就周建国而言,他在当中占有着二分之一的份额。该份额中堂律师,他是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其实施处分行为,这种行为是契合法律规定的。而刘桂兰呢,她自愿将自身所拥有的份额进行赠与。这一赠与行为,并不会对周明依照遗嘱继承其父亲周建国那二分之一的份额产生影响。如此一来,周兰所提出的法定继承主张,是不存在法律依据基础的。

三、裁判结果

在被继承人周建国名下,处于北京市的名为“一号房屋”里,归属于周建国的那一部分,由原告周明来继承。

四、案件启示

1. 持代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夯实见证与代书证据链

保留“代书人、见证人出庭所作出的证言,以及立遗嘱过程当中的录音录像”这些内容,用以证明“全程都在现场,并且对内容予以确认”,就算存在着轻微的形式方面的瑕疵,也能够凭借实质证据来补充其效力,在本案里代书人的证言变成了关键 。

破解行为能力质疑

针对那些身体有残疾或者年纪已至高龄的老人立下遗嘱的情况,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其中包括立遗嘱之前以及之后的生活视频,还有医疗记录,以及邻居所提供的证言等,以此来证明他们在立遗嘱的时候意识处于清醒状态,并且其意思表达是清晰明了的,进而反驳关于“无行为能力”的抗辩。

紧盯对方举证缺陷

倘若对方对遗嘱予以否认,然而却没有去申请鉴定,并且也不存在反证,那么便能够主张“其丧失抗辩权利”,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信遗嘱的效力。在本案之中,周兰消极地进行举证,直接致使抗辩失败。

有关于订立代书遗嘱这一行为,其中包含残疾人或者高龄人群的情况,存在两个关键的提醒事项 。

规范流程,全程留痕

要保证,“代书人 +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始终全程都在现场,同时去录制 “口述意愿、并且进行书写、接着还要宣读、最后再签名” 这样的视频,要明确表明 “神志是清醒的、不存在胁迫情况”,还要注明完整的年、月、日,别出现日期标注不完整、以及见证人资格有争议的情形。

适配特殊需求,强化确认环节

针对听力存在障碍的人士,能够借助“书面予以出示,同时大声进行宣读,再加上点头或者签字作出确认”这样的三重方式,以此来保证其清楚知晓相关内容;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人而言,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述,防止使用专业术语,在有必要的时候,由见证人注明“内容已经向立遗嘱人解释得清晰明了”。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逻辑为,代书遗嘱的效力核心之处在于真实意愿以及实质合规,轻微的形式瑕疵能够经由辅助证据予以补正;残疾人只要拥有认知能力,便能够订立有效的遗嘱;主张遗嘱无效需要提交充分的证据,倘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建议持有此类遗嘱的人提前梳理见证以及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订立的时候要注重流程规范,必要之时应咨询中堂律师并让其全程参与。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针对代书遗嘱的要求着重于 “程序正义与意思真实”,在实际情况里,只要能够证实立遗嘱人拥有行为能力,并且遗嘱是其自愿去订立的,就算存在捺印缺失、日期简化这类轻微的瑕疵,而且没有相反的证据将其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依旧会认定该遗嘱是有效的。这一规则不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愿,同时还为特殊群体订立遗嘱给予了灵活的空间,这是周明胜诉的核心依据。

该案例发生的地点所在为北京,鉴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所以在以下案例当中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其他相关详细信息均采取化名的形式,倘若出现有雷同的情况请主动联系我们从而获取使之予以撤销的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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