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纠纷
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服务项目
公司产品
公司新闻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依《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保管费:
(一)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