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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部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λ、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Χ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规定执行。发生于5月1日前、劳动者于5月1日后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