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亦称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按空间范围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照行政区划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它是从横向角度划分仲裁案件管辖的。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亦叫普通管辖,它是按照当事人的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指出:"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地域管辖是劳动争议仲裁中最基本的一种管辖。地域管辖为主,体现了我国政府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的立法意图。同时,地域管辖使分工更加明确,避免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之间因管辖范围不明确造成的互相推诿。

  2)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亦称专属管辖,是一般管辖的对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就是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划分管辖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辖的办法,不能适应方便当事人进行申诉又不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明确管辖的制度,也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必要补充。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