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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我国刑事起诉权划分的理论基础
刑事起诉权是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并要求该法院通过审判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人的一种权能。“在诉讼理论上,认为起诉,不起诉,撤销起诉,变更起诉等等,都属于起诉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构成完整统一的起诉权。”
从根本上说,刑事起诉不是目的,其基本意义在于以启动审判程序,使受诉法院对起诉案件具有审判的权利,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现代刑事程序实行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的“诉讼主义”,其程序的基本点一是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即法院以起诉为审判的前提,无起诉即无审判,法院对刑事案件不得不诉而审或自诉自审。二是“诉审同一”原则,即法院审判的对象必须与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一,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和罪行才是法院的审判对象,法院只能在起诉指控的对象范围内进行审判,对于未指控的被告人及其罪行,法院无权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起诉指控的对象有错漏,也不能脱离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其罪行而另行审理和判决,从而限制法院的审判范围,以保证审判与起诉的同一性。起诉行为同时还对起诉者自身产生约束作用,即禁止再次起诉。也就是说,一旦对某一案件向某法院提起诉讼,就不能再向该法院起诉或向另一法院起诉,除非控诉者已经依法定程序撤回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