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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