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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首先,它表明了保证人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人的介入而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几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人对保证人提出了履行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人可以不用履行。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只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人而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债权人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