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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新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 573个条目。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今年5月1日实施,届时职工致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
我国规定,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