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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外商企业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纠纷,是指我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因执行有关律、法规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纠纷涉及范围很广,正确处理这类劳动纠纷,对保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商投资企业依法用工和奖惩职工,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威,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办事,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抵制和撤消,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上商投资企业因执行女职工规定而发生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维护劳动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地方政府规定,责成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和待业保险费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订立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这类劳动纠纷时,要掌握好两个标准:一是严格执行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二是在处理劳动纠纷时要积极疏通协商,促使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用工。具体为: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要求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而所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引起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支持职工的合法调动。对企业违反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有关单位不得无理阻碍的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对其进行教育,并限期改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劳动保护法规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受损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办事,责成违反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的关法律规定,支持其合理决定。对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裁决职工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