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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假烟屡教不改撤销缓刑再加刑罚
曾因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被法院判处的舒某,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重操旧业。3月30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舒某的缓刑判决,以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三万元,与前罪判决实行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舒某从福建省云霄市的罗某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伪劣卷烟后,于同年10月在较为偏僻的弋阳县旭光乡其姨妈范家中租用房间,屯放假冒伪劣卷烟,然后再陆续贩卖给郑某、林某等个体工商经营户。被告人舒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发觉后,2008年元月22日,弋阳县公安局、弋阳县烟草专卖局的办案人员在范某家中,扣押了被告人舒某屯放的大量假冒伪劣中华、金圣等18种不同品牌和型号卷烟共计4156.1条,经检验鉴别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估价总价值为人民币274703.4元。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术改造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锦业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产生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
由于锦业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使含砷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 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澄江锦业实施上述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中,锦业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总经理李建鸿在决策、管理上存在重大失误,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澄江锦业公司直接负责安全环保方面的生产技术部部长,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防止污染的发生,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澄江县检察院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李建鸿、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单位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著名律师马军作为李大宏的,于昨天下午到澄江县看守所再一次会见了李大宏。据了解,李大宏在看守所精神状态还可以,他希望案子尽快开庭审理,今天的庭审中,可能在法庭上提出申请,要求权威机构对阳宗海砷污染进行重新鉴定。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于2008年8月26日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舒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为牟取暴利,多次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经营额达274703.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舒某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对原判缓刑应依法予以撤销。鉴于被告人舒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