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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侵犯儿童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虐待儿童,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

  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以遗弃罪论处。

  溺婴,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教唆儿童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儿童吸食、注射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以恶意串通、欺诈、胁迫、非法掩盖,剥夺没有生活来源儿童的遗产份额,不让儿童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的行为均属无效。

  三、行政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儿童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儿童活动的场所允许儿童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儿童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向儿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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