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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与缓刑案例律师指导
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至此,通过终极的判决书得知,本案也仅有庄律师代办代理的秦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这恰是一名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努力办案的体现,对于某些被窃数次的单位即使你愿意支付赔偿,也许单位负责人都不愿意接受,更愿意司法机关从重处罚,因此可以看出庄荣华律师代办代理辩护的努力成果。后其开车到飞鹰路,三个小青年下车,让其等一会儿。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秦某使用缓刑。
在审查起诉阶段,庄荣华律师联系上被害单位的相关领导,表示但愿能够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来求得谅解,在数次联系沟通之下,庄律师带着秦某的支属至被害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并成功获取了谅解书,其内容包含:接受我方的报歉和补偿,全面谅解我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诚恳建议司法机关对秦某从轻处罚,合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现已审理终结。
至此通过法庭开庭审理之后,于年前依法作出了判决结果,本案被逮捕羁押的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办代理的秦某被判处缓刑,在年三十晚上的前两天顺利回家陪家人过年。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为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陈某、时某伙同他人在盗窃价值人民币14623元的钢模具过程中因被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收购被告人陈某等人盗窃的钢模具,价值人民币10563元。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4日,有三个小青年喊其开马自达拖铁。
经审理查明详细案情省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划定予以判处。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等人先后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等地,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等物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828元。
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护人庄荣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秦某支属积极补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收禁并发回被害单位。六被告人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各人在盗窃中的作用、窃得的物品数目、销赃及被告人沙某收赃的情况。
为使得秦某有缓刑的机会,必然要通过其在犯罪流动中所起到的所用来争取被认定为从犯,数次律师意见努力之后,终极本案6名被告人中,仅有庄荣华律师代办代理的秦某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从犯,争取到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机会,为法院审讯阶段争取缓刑又迈出实质性的一步。证人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中下旬,网吧两次被盗的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数目证人陈某、宋某的证言证明,江苏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次被盗的时间、被盗钢模具的数目。辨认笔录证明,朱某照片指认陈某、时某就是喊其拖铁的小青年及泊车地点。被告人陈某、时某在实施部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未遂部门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辨认笔录证明,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销赃地点及同案犯。被盗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和钢模具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收禁并发回被害单位。
。过了半小时左右有人喊其到厂门口,过了几分钟,厂里有人喊“抓贼”,三个小青年让其开车跑,后背派出所抓到。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南京市的司法实践,盗窃数额过万元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上。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沙某及辩护人庄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辨认笔录证明,各被告人照片指认盗窃的地点、物品、销赃地点及同案犯。其中被告人陈某、时某介入作案3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828元;被告人谢某、秦某介入作案1起,窃得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0563元。
本案盗窃总数额为28000多元,而庄荣华律师通过当真与司法机关沟通,仔细分析证据材料,终极检察院认定庄荣华律师辩护的秦某介入了其中的一笔,但总数额仍旧过万,仍然数额数额巨大。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证人的证言证明,其伙同陈某、时某、谢某、秦某、李某三次盗窃液晶显示器、电脑主机和钢模具及销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