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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诉黄乙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甲的母亲与被告黄乙评语204年7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19日生育长女黄丙,2008年5月15日,生育次女黄甲,即本案原告。2010年10月13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现有子女两名,男方抚养大女儿,女方抚养小女儿,离婚后男方自愿给予小女儿10万元人民币的抚养费。”并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10年,2011年,被告为原告黄甲支付两年子女教育保险,共计3488元。2011年原告以未履行行为为由诉讼到法院。
【调解】
        被告黄乙同意支付黄甲抚养费100000元,
        每年给付10000元至给付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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