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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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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转让后,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连带责任?

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划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因此,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划定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划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2012年11月,转让人叶某将强制报废期为2012年9月29日的摩托车转卖给张某,2013年5月11日,张某无证驾驶没有年检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法律划定,叶某和张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本案中,叶某已把摩托车卖给张某,为什么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拼装和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因为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尺度,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所以,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本身就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


我国法律划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转让人包括登记所有人假如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而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假如登记所有人转让车辆时没有达成报废尺度,登记所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又转
达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和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六条划定,拼装车、已达让到报废尺度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哀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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