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堂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zhongtanglsh.com 东莞中堂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
企业并购中法律尽职调查关键问题
一、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土地问题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土地是有偿出让使用权的资产,而土地与地上附着物必须一起出让、设置抵押等。土地房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状况,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开发用地;拥有70年使用权和仅剩10年、20年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相差甚大。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引起转让会受到限制,有没有设定抵押,价值上也有相当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对其权利状况加以注意
二、法律尽职调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一些公司中,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远高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专利、贸易商标、服务商标都可以通过注册而得到保护;而技术秘密(know-how)和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虽然不公开但同样受法律保护。上述知识产权可以是目标公司直接所有;也可能是目标公司仅拥有所有权人授予的使用许可;或目标公司已许可他人使用;应对上述知识产权的细节进行全面的审查,而不应仅限于审查政府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本身。对于注册的知识产权要包括对注册和续展费用支付情况的审查,有关专利的到期日期应予以特别的注意,对服务和贸易商标应当确认注册权人的适度使用情况,对于根据许可证而享有的权利或因许可而限制使用的情况,应当对相应的许可协议进行审查,明确许可的性质,以确保不存在有关应控制权转变而终止许可的条款。上述审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资方在投资完成后能继续使用上述无形资产并从中获益
三、法律尽职调查中一些特定合同
就大多数公司而言,在对外签署的大量合同中,总存在一部分特定的合同,它们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关键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或技术许可安排等等,在这类合同中的另一方往往与公司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而这种合作关系同时也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因此对此类合同,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特别限制条款,例如,在一方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等等。此外,还应注意上述关键合同中是否存在异常的或义务多于权利的规定;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投资方今后自由经营的限制性保证;是否存在可能对投资方不利的重大赔偿条款,等等
四、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懂得经营管理的律师、会计师是很少的。所以对于尽职调查这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是非常可贵的,他们用“专业”的眼光审目标视企,对并购活动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目标企业都有独一无二之处,在法律尽职调查中不光要审查一般的数据资料,更重要的是对目标企业无意或有意隐藏的内容或价值的发现与揭示。
在法律尽职调查中现场考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俗语说的好“百闻不如一见”。有经验的并购经理都是“阅人无数”,在数以百计的现场调研中形成一种直觉,这种直觉能够帮助他们迅速识别项目,洞察经营团队,发掘出目标企业真正的成长点,或者辨别出商业计划书中不真实之处。在“概况了解阶段”,目标公司很多商业信息尚未向并购方公开,在这个过程中,并购方也可以通过现场考察和外部调研,初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