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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合同主体审

时间:2024-12-13 19:2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对民事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能仅以所载明的签字人,特别是签字人具有多重身份的情况为依据,还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8)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6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中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国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远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雪,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中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维吉公司)与被申请人招远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 (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维基公司申请再审称: 1、涉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由于国靖、王海雪亲自签署。因其均担任中维基公司、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不能误认定合同主体为中维基公司、龙翔公司。翔公司.由于王海雪、于国靖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企业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涉案的《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应认定无效。 2.对合同无效承担法律??责任的两名自然人应为王海雪、于国静。龙翔公司不属于本案合格原告,应驳回龙翔公司的诉讼。中维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龙翔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中维吉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中维基公司、龙翔公司;龙翔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涉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第一部分载明:甲方,王海雪;乙方于国靖;最后一部分只有王海雪和于国靖的签名,没有公章。因此,中维吉公司主张涉案合同系由两名自然人签署。由于两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涉案合同无效。龙翔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中维吉公司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中堂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或者以书面材料提起诉讼,包括:作为投诉、辩护声明或律师声明。 ,如果对方明确承认不利事实,则对方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原审和再审过程中,中维吉公司均承认其与龙翔公司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在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和再审申请中,也承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关系。开发案例涉及工程项目。

而且,人民法院对民事合同标的的审查不能仅以注明的签字人为依据,特别是当签字人具有多重身份时,还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来判断。王海雪、于国靖在签订涉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时分别担任龙翔公司、中维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合同内容看,该项目将以中维基公司名义开发建设,中维基公司将签署并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销售合同》涉及建筑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等。等,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负责项目设计、规划、房屋销售等事宜,全部面向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中维集公司实际取得了涉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关项目开发手续,与招远县棚改单位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签订了《与招远县翔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并与龙翔公司签订了《股权退出转让协议》,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作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实际上由中维基公司承担,并无不当,于国靖作为中维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中维基公司承担。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当事人为龙翔公司和中维吉公司,双方为合作房地产开发法律关系。由于龙翔公司、中维吉公司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因此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法律问题适用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权”,涉案合同应视为合法有效。龙翔公司以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关系为由提起本诉,符合原告的资格。中维吉公司主张,以诉讼主体不合格为由,驳回龙翔公司的诉讼。本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东莞中堂律师,龙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未说明具体理由,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没有批准该申请。审查。

综上,中维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黑龙江中维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审判长吴建华

罗殿法官

李贵顺法官

2018 年 12 月 13 日

马宁助理法官

书记员 隋鑫

来源最高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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