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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解析

时间:2025-03-16 19: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Tang诉 Co.,Ltd。的劳工合同纠纷案件。

———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前,如果工人由于雇主的劳动报酬欠款而终止劳动合同,则雇主应从就业之日起支付经济赔偿,直到执行《劳动合同法》之日

关键字

在执行《劳动合同法》公民合同之前,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终止劳动合同

基本情况

原告小小的声称Xiao(申请人的配偶进行了tang的申请人的配偶,因为小子在重录期间死亡,因此申请人从Xiao变为Xiao的申请人在的一家集团公司(以下称为A Group )于1998年2月4日,该公司在2012年2月4日,该公司在2012年2月4日,该公司在(以下称为集团公司)。 Co.,Ltd。(以下简称某个工业公司)继续从事质量检查工作。 Xiao与一家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期限为2012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合同规定,Xiao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度将包括在一家工业公司中。因为一家工业公司未能按照法律向小道支付社会保险费,但未能及时,充分的方式支付劳动薪酬,没有支付年假工资,没有支付高温津贴,并??且在Xiao每天没有工作11个小时的工业公司终止时,Xiao终止了2017年7月31日,Xiao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 2017年1月1日。Xiao起诉法院,并要求一项裁决:一家工业公司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54,400元的经济赔偿金,一家集团公司应承担联合和几项付款责任。

一家工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和原告Xiao于2012年2月4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是否在2012年2月4日之前参加社会保险与被告的工业公司无关。从双方签署劳工合同的日期起,被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包括失业保险,从不欠下劳动力,并全额支付劳动力报酬,并没有给原告小子造成任何损失。原告小子自愿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一家集团公司认为,它不应承担联合和几项付款责任。

审判后,法院发现肖和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儿子。肖于2019年7月19日去世。唐于2019年12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变更申请”,要求将Xiao的申请人更改为Tang。两者的儿子向法院发表了承诺,说他放弃了继承权。

从1998年2月4日到2012年2月3日,Xiao从事一家集团公司的检查工作。后来,小组由一家集团公司安排,继续在其子公司的一家工业公司从事检查工作。 2012年2月4日,肖(B党)与一家工业公司(A党)签署了“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12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工作是从事检查工作;实施了标准的工作时间系统,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东莞中堂律师,每周休息日是星期六和周日。 B党于1998年2月加入该公司。2015年2月4日,Xiao与一家工业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该公司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3日,每月薪金标准为RMB 1,250。其他合同内容与2012年2月4日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一致。

小小的薪资付款方式是每月支付的薪水。一家工业公司从2016年1月到2017年6月已经全额支付了Xiao的薪水,Xiao签署并确认了这一点。 Xiao没有签署并确认2017年7月的薪水清单。薪水清单显示绩效工资由211元扣除,旷工薪水由80元扣除,实际工资为1,568元。 2017年9月27日,一家工业公司于2017年7月向小薪支付了1,576人民币的薪水。2017年7月29日,Xiao为一家工业公司发出了通知,原因是由于未能按照法律支付社会保险的原因,他未能及时支付劳动薪水,无法为他支付及时的年度休假,并未能偿还劳动,以偿还年度休假。该公司表示已收到通知。在试验期间,小小的和一家工业公司都认识到,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7年7月31日。小小的和一家集团公司和一家工业公司都证实,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中的平均工资为每月2,720元。

重庆市长舒区的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号(2017年)重庆0115 8399,于2018年12月7日:1。一家工业公司在该判决有效性之日起3天内支付了Xiao的经济赔偿; 2。驳回了对一家集团公司的诉讼; 3。驳回了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对不满意并提出上诉。 2019年3月5日,重庆第一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号(2019年)Yu 01 564:上诉被拒绝,原始判决得到了维持。小小的不满意并申请重审。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0年)Yumin AI第92:1。 2。一家工业公司支付了53,040元的唐的经济补偿; 3。拒绝了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的原因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小谅解备忘录要求某个工业公司支付经济薪酬。原始法院已确认,某个工业公司尚未以全额或年假工资支付Xiao Mou的工资。因此,根据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合同法》第1款(以下称为劳动合同法),某个工业公司应为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赔偿。双方不反对在执行《劳动合同法》后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两党之间的争议重点是工业公司是否应在实施《劳动合同法》之前(从1998年2月至2008年1月1日)加入该公司之前支付经济薪酬。

首先,第97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如果在实施本法律执行之日起或终止本法实施之日起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并且应根据本法律的第46条支付经济赔偿,则经济赔偿期应从其实施日期授予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应根据经济赔偿的规定;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向工人支付经济赔偿。”根据这项规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前,只要当时有一项支付经济赔偿的规定,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

, 91 of the Labor Law of the 's of China ( to as the Labor Law) : "If an has one of the that upon the and of the , the labor shall order the 's wages and and , and may order the to pay : (1) or owe the 's wages ; (2) to pay the工资延长工作时间;(3)在终止劳动合同后,工资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项规定,如果雇主无缘无故地欠工人的工资,则雇主必须支付经济赔偿。

第三,1995年8月4日中堂律师,劳工部发布了“实施几个问题的意见”(劳工部[1995]第309号)。意见的第40条规定:“工人可以根据第32条,第1)款的劳动法终止其劳动合同,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赔偿,但他们应根据工人的实际工作日期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工人可以通知雇主随时终止劳动合同:(1)在缓刑期间。”根据本条,只要雇员在缓刑期内不终止合同,雇主应支付经济赔偿。

总而言之,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前,由于雇主的劳动报酬欠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支付经济赔偿。最初的二判决不支持Xiao从1998年2月到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适用的错误,应予以纠正。

裁判的论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97条的规定,雇主应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前支付经济赔偿。如果雇主的局势损害了《劳动法》第91条规定的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除非雇员在缓刑期内终止合同,否则雇主应从雇用之日起在执行《劳动合同法》之日起支付经济赔偿。

相关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和第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合同法》第38、46、47和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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