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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目录及总则详细介绍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于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正式批准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平且迅速的处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推动劳动关系向着和谐与稳定的方向发展,特制定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以下劳动纠纷,本法律条款将予以适用: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涉及工作时长、休息与休假安排、社会保险缴纳、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纠纷;
关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纠纷时,需依据实际情况,秉持合法、公正、迅速的原则,注重调解,并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在劳动纠纷出现时,劳动者有权与雇主进行洽谈,同时也有权请求工会或第三方介入,共同与雇主进行洽谈,以达成和解的协议。
第五条 在劳动争议出现时,若双方当事人拒绝协商或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或是在和解协议签订后未能履行,均有权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请求;若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调解失败,或是在调解协议达成后未执行,则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双方需对自己的主张负责,提供相应的证据。若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该单位有义务予以提供;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则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七条规定,若劳动争议涉及十名或以上劳动者,且他们持有相同的诉求,则有权推选代表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与工会以及企业代表共同构建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旨在共同探讨并解决涉及劳动争议的诸多重要议题。
第九条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亦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这些职工代表可以是由工会成员担任,亦或是全体职工共同推选的结果。至于企业代表,则是由企业负责人直接指定的。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则是由工会成员或双方共同推举的人员来担任。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所选任的调解人员,需具备公正无私、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对调解工作充满热情的品质,同时还要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政策理解和文化素养,且须为年满成年的公民。
当事人若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选择书面形式提出,亦或以口头方式表达。若采取口头申请,调解机构需即时记录申请者的基本信息、所涉及的争议内容、申请调解的原因以及具体时间。
调解劳动纠纷时中堂律师,必须全面倾听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依据的表述,细致引导,协助他们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需由双方签署或盖章确认,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机构印鉴后,协议即告成立,并对双方形成法律约束,各方必须严格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的十五天之内,若双方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仲裁申请。
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协议内容,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若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问题,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协议,劳动者可凭借调解协议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则应依照法律程序,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需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以及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省级及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市、县级设立此类委员会;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则有权在区、县级设立。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亦有权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并不受行政区划的层级限制。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本法的具体规定,拟定相应的仲裁规则。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成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该委员会的成员数量需保持为奇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有相应的办事机构,该机构承担着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重任。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备法律相关背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领域工作且累积经验不少于五年者。
(四)中堂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管辖的职责。
劳动争议的处理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事件中,涉及争议的雇员以及雇佣单位,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
若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劳务派遣方与用工方均应被视为争议的共同参与方。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参与仲裁程序,亦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动通知其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权指派代表参与仲裁程序。若选择他人代为参与仲裁,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详细注明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若劳动者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参与仲裁程序;若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为其指定代理人。一旦劳动者不幸去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将代为参与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过程应当向公众公开,除非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选择不公开,或者仲裁内容触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情况。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其有效期限为一年的时间。这一期限的起算点,是自争议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根据前款规定,仲裁的有效期限可能会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要求,或者向相关机构寻求权利的援助,亦或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其义务而暂时停止。一旦中断,仲裁的有效期限将从那一刻起重新开始计算。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法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则仲裁时效将暂停。自暂停时效的原因消失后,仲裁时效的计算将重新开始。
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若因未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纠纷,劳动者提起仲裁时,不受本条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约束;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结束,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仲裁的当事人需递交一份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书,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的数量,还需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劳动者的名字、性别、年龄段、从事的职业、所在的工作机构以及居住地,以及雇主的名称、办公地点,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名字和职位。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遇到书写仲裁申请存在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这一申请内容记录在案,并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五天内,若判定申请符合受理标准,则必须受理并告知申请人;若判定不符合受理标准,则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需阐明具体原因。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申请人有权就该项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后,需在五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递交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接获仲裁申请文件的副本之后,需在十日时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答辩材料。仲裁机构在收到答辩材料后,须在五日内将答辩材料的副本转交给申请人。若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材料,这并不会妨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采用仲裁庭的形式进行裁决。该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构成,并设有首席仲裁员一职。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则可由单独一名仲裁员独立裁决。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在接到仲裁申请后的五天内东莞中堂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仲裁庭的成员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规定,若仲裁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必须回避,同时,当事人亦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请求:,,,。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私自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会面,亦或接受他们的宴请及馈赠。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需对回避申请迅速作出裁决,并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若仲裁员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或者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不当行为,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将其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需在开庭前五天,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若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延期请求,则可在开庭前三日内提出。至于是否批准延期,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六条若申请人接获书面通知却无合理理由缺席庭审,或者未征得仲裁庭许可擅自离场,则其仲裁申请可被认定为自动撤回。
申请人若未按通知要求出席法庭,且无合理理由,或未经仲裁庭批准擅自离场,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判决。
第三十七条,若仲裁庭认定某一问题属于专业领域,并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则可委托双方当事人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双方未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或无法达成一致,鉴定工作将由仲裁庭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承担。
依据当事人的要求或仲裁庭的指令,鉴定机构需派遣鉴定人员出席庭审。在仲裁庭的准许下,当事人有权向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享有提出质疑和展开争论的权利。当质证和辩论阶段告一段落,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需向当事人询问其最后的观点。
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经过核实确实可靠,仲裁庭便应将其作为确认事实真相的依据。
劳动者若不能出示由雇主保管的、与仲裁诉求相关的证据,仲裁机构有权责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若雇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则需承担相应的负面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需将庭审过程详细记录于笔录之中。若当事人或仲裁参与者觉得自己的陈述记录存在缺失或错误,他们有权提出更正的要求。若更正请求未被采纳,则必须将这一申请情况予以记录。
仲裁笔录需经仲裁员、记录员、涉案各方以及参与仲裁的其他成员共同签署或加盖印鉴。
第四十一条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启动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自行寻求和解。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则有权撤销原先的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文书需详细记载仲裁的诉求及双方达成的共识。此文书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官方印章,随后将之交付给双方当事人。一旦双方当事人完成签收,调解书即刻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调解未能成功,抑或调解书尚未送达,若一方当事人表示悔意,仲裁庭需迅速做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若案情较为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期限,需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有权就劳动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仲裁庭发现某些事实已经明朗,因此可以针对这部分事实先行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涉及追讨劳动报酬、因工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案件时,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有权决定先行执行,并将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后续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规定,裁决需依据多数仲裁员的共识来形成,而少数仲裁员的不同看法则需被详细记录在案。若仲裁庭内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最终的裁决将依据首席仲裁员的个人意见来决定。
第四十六条,裁决文书需详细列明仲裁申请内容、争议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的依据、最终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决的具体日期。该文书由仲裁员亲自签署,并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官方印章。对于持有不同观点的仲裁员,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在裁决书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对于以下所列劳动纠纷,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且裁决书自其形成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及追讨工资、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等事项,且金额未超过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的十二个月总额的纠纷。
由于实施国家规定的劳动规范,在涉及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与休假制度、以及社会保险政策等方面,引发了诸多争议。
第四十八条若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所提及的仲裁决定持有异议,自接获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有权在十五天之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
第四十九条 若用人单位持有证据,证实本法规第四十七条所提及的仲裁裁决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有权在接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在处理此案件过程中,仲裁员涉嫌索取贿赂、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及作出不公正的裁决。
若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裁决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则应作出裁定,予以撤销。
若仲裁裁决被法院决定取消,相关当事人应于接到裁决撤销的裁定通知后,在接下来的十五天时间里,向法院就劳动纠纷问题提出诉讼请求。
第五十条若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所涉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有权在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提起诉讼,则该裁决书将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或裁决文书,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履行义务。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若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员工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应遵循本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需的资金,将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供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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