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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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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相关解读?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刑法第143条所列生产、销售不达标食品罪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原先的“不达标卫生食品”表述被调整为“不达标安全食品”。同时,该修正案增设了“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情形,将其作为第二档量刑幅度的适用条件。《解释》中从第一条到第四条,清晰界定了生产、售卖不达标食品罪行的具体评判依据和处罚尺度。
《解释》第一条界定了生产、售卖不达标食品罪,要求“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引发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作为认定依据。"两高"2001年发布的《关于处理制造、售卖假货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说明》(简称为《假货说明》)第4条明确指出,由省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判定,食品里含有可能引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别的重大食源性疾病的标准以上的有害细菌或别的污染物,就应看作是刑法第143条中所说的"可能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别的重大食源性疾病"。但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鉴定报告仅能确认送检样品中是否存在有害微生物或其他污染成分及其含量,却不能判断其是否会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重大食源性疾病,现行做法实用性不足,亟需进行修订和改进。《解释》第一条调整了《伪劣商品解释》中个别案例的判定方式,运用了普遍性、客观推测性的判定方式,把现实中风险极大的典型状况加以归纳,只要存在这些状况,就能够判定为可能引发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危险。《解释》第一条在食品安全法第28条列出的十一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情形上,进一步明确,只要生产、销售五种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东莞中堂律师,就属于“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处罚。
第(一)项条款涉及含有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且这些成分含量远超安全标准,主要是基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销售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物质含量远超规定界限,确实存在潜在风险,应当动用刑事手段加以惩处。不过,此类物质种类繁杂,其危害程度不尽相同,难以设定一个固定的超标倍数作为评判依据,因此选用了“含量严重突破标准限量”这一说法。
第二条款涉及动物死亡情况,包括病故、死亡原因不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牲畜、家禽、野生动物及水产品,还有它们的肉制品,主要基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款禁止售卖病死的、中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品,以及未通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肉类,同样也禁止销售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这些食品里极有可能藏有能致病的细菌、病毒或是有毒物质,存在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别的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性。
第三项条款涉及的情况,主要是出于食品安全法第28条的规定,该条款清楚表明,国家为预防疾病等特殊目的而下达禁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是不允许进行生产与销售的。此前为应对H7N9禽流感,部分被疑为疫情源头的市场已勒令关闭活禽销售,并对活禽展开强制淘汰,一旦这些市场的活禽摊主继续偷偷售卖,便要按照此项条款处理。这类食品和某种病症关联性很强,若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进行生产或经营,一旦诱发传染病等疫情,会造成非常严重甚至是毁灭性的后果,所以认定它有“可能引发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第四条条款涉及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成分与安全标准差距显著的情形,这主要基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婴幼儿奶粉的生产必须确保营养成分满足孩子成长需求中堂律师,并且禁止添加任何可能损害婴幼儿健康或阻碍其发育的物质。2004年安徽阜阳爆发的“大头娃娃”奶粉丑闻,涉及劣质婴儿奶粉,这类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添加婴幼儿成长发育不可或缺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因而引发了严重的负面效应。为了突出对婴幼儿身体健康的格外重视,这项规定将此类情况界定为“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食源性疾病”。
第(五)项是兜底条款
《解释》第2条界定了制作、售卖不达标食品罪中“损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依据。《伪劣商品解释》第4条说明,若制作、售卖不达标食品被人食用,导致出现轻微伤害、重伤或更严重情况,就应视为“损害人体健康”。但是轻微伤害和严重伤害大多由外部因素造成,这并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造成危害结果的全部情况,所以本条文参考了“两高”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处理制造、售卖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简称《假劣药说明》)里面关于导致残疾、器官组织受损引发功能问题的判定方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标准,与制作、售卖假药罪和制作、售卖劣药罪中“损害人体健康”的界定相同,具体为,导致产生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导致形成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的,导致器官组织受损引发一般功能受损或严重功能受损的。第四条针对生产、售卖不达标食品的犯罪特性,明确指出“导致十人以上出现严重食物中毒或其它重大食源病症的”情况,属于“损害人体健康达到严重程度”。第五条是补充性条款。
《解释》第3条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其他重大情形”的判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品罪增设了“存在其他重大情形的”作为第二档刑罚幅度的情形。该规定列出了五种应视为“其他重大情形”的情况。第(一)条条款中“制造、售卖总额达到二十万元钱的”情形,可以包含已经制造并售卖、已经制造还未售卖以及一部分售卖一部分未售出的所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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