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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12 13:25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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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注: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最高审判机关举行劳动纠纷相关法规之二发布会,最高法院发言人指出:工作契约短期化现象容易造成劳动关联不稳定,既不利于工作人员就业,也不利于企业单位成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条款,如果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出现用人单位主动终止雇佣关系、或者员工因病或非工伤治疗后无法完成原岗位工作且不接受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员工工作能力不足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情况,那么雇主不能拒绝员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这个案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涉及多名员工,因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判决其支付赔偿金,是同类纠纷中赔偿数额最大的一个,值得大家高度注意。

王亮和另外七十名职工都是佛山一家造纸企业的工人,他们与单位先后签订了两次以上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协议。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单位致送七十一名职员《通告》文件,核心事项涉及:劳动契约将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结,不实施续聘,要求三天之内到机构完成离职手续办理。

王亮和另外七十人,在2017年12月29日,通过快递途径,向单位递送了《关于申请缔结永久性劳动关系的文书》这一材料东莞中堂律师中堂律师,组织方面未予应允,而且在契约期满之时,没有实施续签的举措。

王亮与另外七十人一同向单位申请非法辞退工作的经济补偿,该案先后经过了调解机构的裁决,以及法院的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

法院初次裁决,公司需补偿王亮等七十一人违法终止合同的款项,总额达八十四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跟71位员工,都签署过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为合同到时间了,就解除了和他们的关系,这是不合法的解除

二审法庭审理后确认,企业与王亮等七十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达终点,在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已经向王亮等七十一人明确告知不再续延劳动合同,并且通知他们回到工厂办理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根本在于公司以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结束为由,决定结束与劳动者的工作关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内容,若劳动者在某个公司任职达到特定情形,哪怕只符合其中一项,该公司就必须与该员工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这既是法律授予劳动者的权益,也是该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条件满足时,由工作人员决定是否签署合同,可选择短期或长期版本,企业方面则需配合其决定,对于合同期限的指定,公司不具备自主权。所以,当下公司不能随便结束之前的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非法终止,需要给员工赔偿相当于补偿费两倍的钱。

此案涉及公司与王亮等七十一人,双方均签署过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用工协议,此情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的规范要求。因此,企业无权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与这些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理由结束与王亮等71人的工作关系,这属于不合法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公司需要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结束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

原审经过核算,确认公司需要向王亮等71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用,总额为.84元,具体每个人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可以参考原审判决书附表的内容,这个处理方式是恰当的,本院决定维持这一决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级法院判决:若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工作协议,只要雇员申请或认可续签,除非雇员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协议,雇主就必须提供无固定期限工作协议

高级法院认定,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是否违规终止与王亮等七十一名员工的用工关系,以及是否需要补偿经济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存在特定状况时,若劳动者主动申请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除非其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情形包括:已经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并未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情形,在此情况下续签合同时适用此规定。出于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这一立法初衷,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连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未出现违规违纪或无法胜任岗位的情形,倘若劳动者主动申请续签或对续签表示认可,除非劳动者坚持希望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这起事件里,王亮以及另外七十人,都与单位签署了两个或更多的固定期限工作协议,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求签订永久性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

2017年12月29日,王亮等71人采用快递方式,向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书》;此举是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他们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表达了希望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所以,企业单方面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结束雇佣关系,不符合法规,上级法庭裁定企业需要向王亮等七十一人支付补偿金,这样做是合法的,没有错误。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民申361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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