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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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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代书遗嘱均无效?法院详解遗嘱形式要件,六子女按法定继承平分房产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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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作为原告的人,凭借着“其母亲留有代书遗嘱这一情况,进而主张按照该遗嘱来平均分配房屋”这样的理由提起了诉讼,其中一名被告持有另外一份代书遗嘱,据此主张可获得更多份额,剩余的其他被告则表示同意由法院进行裁判 。就在最近,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支持法定继承,明确指出“这两份代书遗嘱均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六个子女各自获得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
一、案情梳理
两份遗嘱都存在瑕疵,在此继承与遗嘱争议的背景下,原告提出法定继承的主张 。
林薇,也就是作为原告且为胜诉方的林建国与田慧的次女,起诉了林燕,这个被告一同时是长女,以及林红,被告二是三女,还有林青,被告三为四女,更进一步提起对林兰,被告四是五女,以及林强,被告五是长子的诉讼,其诉求包括,第一,要求判定按照母亲田慧在2017年所立的代书遗嘱,让六个子女平均分配“一号房屋”,该房屋位于海淀区某小区东莞中堂律师,第二,诉讼费用由各位被告承担。
林薇所主张的内容为,其一,“一号房屋”属于父亲林建国与母亲田慧婚内共同财产,林建国于2014年离世且无遗嘱,其二2017年5月田慧立下代书遗嘱,将其享有的房屋份额让六子女平均分配,其三,林强所持有的2014年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应当属于无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或者2017年遗嘱来进行处理。
林强进行抗辩称,其一,在2017年的时候,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也就是代书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没办法对应,并且田慧在立下遗嘱之时患有老年痴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遗嘱是无效的;其二,自己持有田慧在2014年所立的代书遗嘱,该遗嘱约定田慧所享有的57.14%的份额由自己继承,六个子女各自继承7.14%,因此自己应该获得9/14的份额。
参与辩称的林燕、被列为辩称对象的林红、同样参与辩称的林青、还有参与辩称的林兰表示:其一,林燕宣称认可田慧往日曾提到过要把相应份额给予林强,然而对于两份遗嘱不存在不同意见,愿意听从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其二,林红、林青、林兰都一致表明同意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裁判,其中林青认可田慧患上了老年痴呆这一情况,林兰声称田慧出现过间断性的思绪处于混乱状态 。
2. 关键事实:遗嘱有效性与房屋权属证据
房屋的权属情况是,有一处被称作“一号房屋”的,在1999年的时候,是林建国与甲公司也就是原来的北京市混凝土制品一厂签订了购房协议从而购买的,该房屋登记在了林建国的名下,它属于林建国和田慧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其建筑面积为79.1平方米。
两份遗嘱细节:
2014年,林强提交了遗嘱,代书人是林红的丈夫邓某,邓某属于利害关系人,落款处仅仅有“委托执行人”的签名,并没有“见证人”的签名,这不符合“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要求,。
2017年,有一份遗嘱,是林薇提交的,其中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都在“见证人”栏,没办法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并且林强提交了2019年田慧的住院病历,病历显示“痴呆症3年”,不过病历同时记载“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没有鉴定机构认定田慧立遗嘱的时候无民事行为能力。
有这样的继承意愿,六个子女全都一致表示同意,仅仅只是确认份额,而不开展折价处理;林强自从田慧离世之后,就开始出租房屋,其他子女都放弃了租金分割。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2014年的那一份代书遗嘱,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呢,它有没有效呢?2017年的那份代书遗嘱,又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呢,它有效吗?
田慧立 2017 年遗嘱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份额如何划分?
2. 胜诉关键:两份遗嘱均无效,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2014年,那份遗嘱,因为“没有合格的见证人”,所以是无效的,它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依据法律,《继承法》第十七条内容的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年月日,并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进行签名”),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 。
存在这样的事实推导,其一,见证人资格的确不符合相关规定,代书人是林红的丈夫邓某,其属于继承人的近亲属,是利害关系人呀,如此一来法律就规定其不得作为见证人;其二,这份遗嘱没有有效的见证人签名,它仅仅标注“委托执行人”,这其与“见证人”在法律概念上截然不同,根本没办法证明存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这种情况,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它不符合法定形式,进而这样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2)在2017年的时候,遗嘱因为“代书人、见证人无法区分”这一情况,所以是无效的,这种形式上存在的瑕疵致使效力出现缺失 。
法律所依据的内容为,《继承法》当中的第十七条第三款,此款规定代书遗嘱这一情形,需要清晰且明确地对代书人与见证人作出区分,并且其签名要呈现出一一对应的状态 。
进行事实推导如下:首先,存在签名混乱的情况,遗嘱落款处,“代书人(见证人)”一栏以及“见证人”栏,仅仅是纵向签署了“姜某”“逯某”,这样一来,根本无法确切地判定谁是代书人,谁又是见证人,这显然是不符合“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分别签名”这一要求的;其次,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并没有充分的否定证据,林强提交的2019年病历之中,虽然提到了“痴呆症3年”,然而却并没有明确2017年立遗嘱之时的具体精神状态,而且病历上记载显示“神志清楚”,同时又没有司法鉴定报告能够佐证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无法凭借“行为能力”来否定这份遗嘱的,最终这份遗嘱因为形式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 。
(3)“一号房屋” 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六个子女分别获得六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所依据的是,《继承法》的第五条内容,即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是无效的情况下中堂律师,按照法定继承来执行,还有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另外第十三条第一款表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情况下应当是均等的。
1. 事实推导: ,“一号房屋”1/2份额经确定在林建国2014年去世之时属于其遗产, ,鉴于不存在遗嘱的情况, ,该遗产由田慧以及六子女总计7人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获得, ,每人所获份额为1/2乘以1/7等于1/14份额; ,田慧于2022年离世, ,其享有的份额为1/2加上1/14等于4/7份额。 ,由于遗嘱无效, ,此份额由六子女进行法定继承, ,每人获得份额为4/7乘以1/6等于2/21份额; 2. 总份额计算: ,六子女每人最终所获份额为1/14加上2/21等于1/6份额, ,这符合“均等继承”的原则; 3. 当事人意愿一致: ,六子女全都表示同意仅对份额予以确认,而不进行折价处理, ,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此种意愿, ,直接判定为按份共有。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登记在林建国名下的“一号房屋”,此房屋在海淀区,其由原告林薇、被告林燕,以及林红、林青、林兰、林强按份继承,其中林薇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林燕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林红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林青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林兰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林强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代书遗嘱订立:3 个核心合规要点
明确区分代书人与见证人,留存身份信息
代书遗嘱要指定一名代书人,还要至少有一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落款的地方要分别标注“代书人”“见证人”,签完名之后要注明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以此来避免出现“签名混乱无法区分”的情况;在本案当中,2017年的遗嘱因为没有区分代书人和见证人,所以直接致使无效了。
规避利害关系人,选择合格见证人
需要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继承人近亲属”,还有“与继承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者”的人,才能够成为见证人,优先选择邻居、同事、社区工作人员这类无利害关系人;在本案当中,2014年的遗嘱,因为代书人是继承人的丈夫,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丧失了见证资格。
同步固定行为能力证据,避免事后争议
立遗嘱人年纪达到60岁,或者身体状况不太好的时候,建议在立下遗嘱之前,去做一下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或者录制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视频,也就是要体现出思维清楚、表达是出于自愿的,以此来避免因为“行为能力存疑”而引发纠纷;在这个案件当中,林强虽然声称田慧患上了痴呆,但是因为没有2017年的鉴定报告,所以没办法否定遗嘱行为能力。
2. 法定继承维权:2 个关键提醒
清晰计算遗产份额,明确共有方式
当进行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事项之时,要先是分离出配偶个人所拥有的份额出来,接着再去计算各个继承人分别应该得到的份额情况,以求防止遭受到因“份额计算上面发生错误”这种情况结果而引发的争议现象出现;在当前这个案例里面,运用不同步骤去计算林建国、田慧他们遗产的份额,最终得出六个子女每个人都获取到了六分之一呀,整个逻辑是清晰明了不存在争议情况的。
尊重当事人意愿,灵活选择分割方式
能够作为继承人的人,可以就“按份共有”这种分割方式,以及“折价补偿”这种分割方式,还有“出售分款”这种分割方式进行协商,要是仅仅需要对份额予以确认的话,那么能够向法院去申请仅仅对份额作出裁判,以此来降低诉讼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六个子女全部同意不进行折价处理,法院直接作出判定为按份共有,这是契合当事人实际需求的。
3. 核心提醒
判定本案的关键裁判逻辑在于,“代书遗嘱必须严格契合法定形式所要具备的各项条件,一旦存在形式方面的瑕疵,便会直接致使其归于无效;当不存在有效的遗嘱时候的状况之下,对于遗产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处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应得的份额通常是均等的”。
当建议订立代书遗嘱时,要优先去咨询专业的中堂律师,让中堂律师来协助审查见证人的资格,规范文书的格式,并留存有关行为能力的证据,发生继承纠纷之后,要及时捋清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的范围,在必要情况时委托中堂律师去计算份额,确使权益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达成实现,防止因 “遗嘱无效” 而陷入被动局面。
此案例发生的地点是北京,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接下来要说的案例当中,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其他的信息全部都是化名,如果出现雷同的情况,请和我们进行联系。以便我们能够将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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