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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2015年民诉解释施行后建设工程合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介绍
随着2015年2月4日《民事诉讼解释》的实施,部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由特殊地域管辖转为专属管辖。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大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存在疑虑。对于该案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梳理,并对特殊类型的案件进行进一步说明。
专属管辖权是属地管辖权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权。与其他法律管辖权相比,专属管辖权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区域管辖规定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其中第二十一条是一般管辖。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内容(第二十二条有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为特别地域管辖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为特别地域管辖的内容管辖,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是专属管辖的内容(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三类之一)。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内容。同时,该但书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违反等级管辖权或专属管辖权的行为,法院一般认定协议无效,视为双方未约定,直接适用法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解释》)第二十八条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适用范围。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即此类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解释施行前,此类案件的管辖是根据特殊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可以约定管辖。
当时也有一些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受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冯晓光法官表示《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解释草案》认为:“第二十四条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地履行地是指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为承包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即被告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规定建设工程实施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为了避免受诉法院与建设工程分开,方便审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工程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该类案件原由被告住所地、建设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三)第四级案由。由于《民事诉讼解释》施行之日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后,有人认为,房地产纠纷管辖的建筑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上述第四级案由( 3)。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文章《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7日第05版)指出房地产纠纷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解决。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不限于前述第四级案由(三),还包括第100条第三级案由涉及建设工程的案件:
将(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排除在范围之外,即这两类案件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执行。
由于《理解》和《适用》均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地产纠纷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围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代理的(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1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确,装修合同纠纷为与第100条第三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诉由。案由,并应同一管辖区,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案第30号中,进一步列举了房地产纠纷管辖的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纠纷、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修合同纠纷、铁路施工合同纠纷、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以下统称“七类”)例”)。
少数人认为,《民事诉讼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纠纷。 “因产权纠纷引起的财产纠纷”,即只有涉及产权纠纷的房地产纠纷才受专属管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住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房地产纠纷”。由于上述七类案件仅在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时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在确定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之前,还应首先区分上述七类案件,确定是否涉及产权纠纷。 。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四类纠纷均属于特殊合同纠纷,表明该条款是专门针对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定。因此,不应再区分是否涉及财产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七类案件的规定在管辖上有时会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在此情况下,应进一步区分,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01
合同纠纷并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分别对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规定。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 ,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司法实践中很难明确区分某些合同的性质。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包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实施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对比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建设项目的界定是区分的关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除前述法律规定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标的物的自然属性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此外,有些项目虽然不是房地产,但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东莞中堂律师,如电梯、自动扶梯、风管机等大型专用设备的安装,也应按建设工程对待。
这七类案件包括农村房屋建设合同纠纷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会将农民自建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认定为合同纠纷。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制[2004]216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农民自建二层房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含二层)下列住宅建筑(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支持:以服务和指导农民为主要工作方式。可见,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承建二层以下自建农村住宅的行为,应当视为承包关系。
02
与专门管辖区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将人民法院分为三类。除最高人民法院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两种类型的人民法院。在一些特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可能会发生冲突。专属管辖将案件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专门管辖将案件交由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特别管辖的效力,导致优先适用特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在(2015)南昌铁路运输中院南铁中中字3号案中,法院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首先应当根据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确定管辖。 ,则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来解决同类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院民事管辖案44号中也持相同观点,即在管辖效力的选择上,专门管辖优先于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解释[2012]10号)第三条所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殊管辖包括(五)装卸作业、线路铁路运输企业维修等劳务外包、承包等合同纠纷,(六)铁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相关合同纠纷,(七)铁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维修和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解释[2016]4号)第二条所列的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殊管辖包括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特殊项目分包建造、委托建造、定制、销售等合同纠纷案件。以及55、本条所列海洋及通航水域工程建设(包括水下疏浚、围垦、电缆、管道铺设,以及船坞、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桥梁等建设)纠纷三、本解释施行日期为《民事诉讼解释》之后,不受第五百五十二条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可以根据特别法优先考虑。一般法的原则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解释[2012]11号)第一条列出了可能引起管辖竞争的案件类型(一)双方当事人士兵或军事单位的情况,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死者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案件。营地范围内,且其中一方是士兵或军事单位。同时,第四条规定,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和等级管辖的规定。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致。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03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竞争
与执行异议诉讼管辖权相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院民事管辖第4号案中认为,执行异议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不再适用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房地产。
跨行政区建设项目存在管辖权竞争。此类案件很可能发生在行政区交界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涉及境外工程的纠纷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章没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以按照第23条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堂律师,新型的装配式建筑应运而生。在(2017)陕08民事管辖案117号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总承包合同应当以双方约定的条款为准。权利义务的内容,与工程建设的完成情况相结合,构成了房地产的特征。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见,司法实践中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此类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果合同不涉及安装,显然不能构成不动产,因此不再适用专属管辖权。
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列举和讨论难免不详尽。作者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引发交流和讨论,以便作者在以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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