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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莒凡酒水营销店:劳动报酬争议案件裁决结果公告送达

时间:2025-06-07 19:4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莒县莒凡酒水营销店:

本委员会已对申请人陈仕豪与贵单位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鉴于贵单位与委员会失去联系,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贵单位送达莒劳人仲案字〔2025〕第87号仲裁裁决书。请贵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委员会指定地点(位于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的附属楼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未领取者,将视为已送达。

自本裁决生效之始,被申请人莒县莒凡酒水营销店需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陈仕豪支付所欠工资,金额共计3280元。

二、驳回申请人陈仕豪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若申请人对于本仲裁裁决持有异议东莞中堂律师,则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有十五天的期限可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若被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该法条所提及的情形之一中堂律师,则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若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提起诉讼或未申请撤销,则该裁决自作出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莒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特此公告。

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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