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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强行解除?

时间:2025-10-11 21: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中堂律师获悉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出现某些状况时,公司不能按照第40条、第41条来终止雇佣关系:

从事职业病风险工种的工人没有完成离职时的职业体检,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确诊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机构遭遇职业相关疾病或者工作期间受伤,经核实无法继续工作或只能部分工作的人。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若符合特定情形,雇主有权协商终止劳动关系,也有权在特定条件下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提前通知后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商定,便能够终止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意欲通过协商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却未与劳动者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协商终止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倘若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旧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便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当出现某些情形,企业有权即刻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包括: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工作人员还兼职在别处任职,对本单位的工作进度带来了很大妨碍,或者用人单位指出后,仍旧不肯纠正的。

依照该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述情形,若劳动合同因此失效,

(三)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若要由企业单方面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情形:

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治疗时间结束后,无法继续做原来的工作,也不适合做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

工作人员无法胜任当前任务,即便接受相关学习或更换工作位置,依然无法达到要求。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形出现显著转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就调整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改变生产项目,实施关键性技术更新,或者变换经营模式,即便已经修改了雇佣协议,还是必须减少员工数量的情况;

7、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出现重大转变,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避免雇主随意终止劳动关系,雇主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操作。倘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时不遵守法律程序,其行为即属《劳动合同法》第48条所指的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第四十条,公司终止聘用人员需遵循以下步骤:需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并提前三十天告知,或者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但两者不可同时采用。公司还必须事先将终止理由告知工会组织。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决定采用薪资补偿的方式,便无需事先通知员工,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裁撤员工的流程是:公司需在三十日前向工会或全体雇员通报状况,征询工会或雇员的想法,然后将裁减员工的计划呈报给劳动管理部门。

企业若非法终止聘用关系,依据法规,职员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倘若不希望恢复,则可以向企业索要补偿费用。不过,在某些情形下,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或许会同时适用中堂律师,多数情形下只能选其一执行东莞中堂律师,很多人最终倾向于索要赔偿费用。

中堂 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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